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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樊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两瓶青岛啤酒,无意中发现酒瓶是2006年生产的。他担心啤酒瓶爆炸,一直没敢打开。据了解,国家早在1996年就出台了啤酒瓶的强制性标准,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但记者连日来走访发现,市内超市销售的大部分啤酒的瓶身都超出了两年期限,有的甚至是2006年生产的。[详细]
2月8日,市民樊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青岛啤酒特价出售,于是买了两瓶回家。当他拿出啤酒准备饮用时,偶然发现啤酒瓶瓶身下方有“B2006”的印记,上网查询后樊先生才知道,这是啤酒瓶的型号和生产日期。樊先生说,自己曾经看过超期使用的啤酒瓶爆炸伤人的新闻,当时了解到啤酒瓶的回收使用期限是2年。“现在这个啤酒瓶已经使用了6年了,这么长时间的循环使用,如果爆炸了怎么办?”樊先生很担心,一直没敢打开那两瓶啤酒。
早在1996年,国家就出台了《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对啤酒瓶的耐内压力、抗热、抗冲击等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标准中规定,啤酒瓶底上侧20毫米范围内必须打上专有标志“B”以及啤酒瓶的生产日期。“B”标明的是啤酒专用瓶,B字瓶的安全性高于非B字瓶。同时该标准还注明,“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这也标明酒瓶的“保质期”。
超期使用的啤酒瓶名义上还是B字瓶,但其质量标准已经无法达到B字瓶的质量要求,安全性能也会大大降低,这样在使用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发生碎裂甚至爆炸。[详细]
●2011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华山路的孙先生在饮用啤酒时,放在地上的啤酒瓶突然爆炸,致使其左小腿被爆炸的碎片刺伤,造成肌腱断裂。这个炸伤他的啤酒瓶是早该强制淘汰的非B瓶。
●2010年9月,浙江东阳市白云街道村民金先生从超市购买了一箱啤酒,他妻子拉着两岁的外孙女去拿箱顶横放的一瓶啤酒时发生爆炸,玻璃碎片击中外孙女右眼,急送医院后初步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2011年11月,厂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3万元。
●2010年8月,山东省栖霞市区的王女士刚拿起一瓶啤酒准备做鱼时,酒瓶发生爆炸,导致她的眼睛受伤。经过一年时间,2011年11月底,厂家最终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4万多元。
有媒体记者走访广州市几家大型超市,发现许多国产品牌的啤酒瓶都存在超时服役的现象。而在其他小型超市和饭店,啤酒瓶超时服役的现象也同样存在。
对于“啤酒瓶是否存在保质期”的问题,多数消费者都表示并不了解。“一般都是看啤酒保质期的,很少会注意到瓶子也有保质期。”在超市选购啤酒的刘先生表示。多数市民也表示,购买时只会关注啤酒的品牌和生产日期。
青岛啤酒华南区公关经理袁先生称,青岛啤酒一直以来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生产和灌装啤酒的,“至于酒瓶的回收使用年限为两年的这个问题,国家仅仅是‘建议’,并不是强制性标准,所以我们也是遵守有关规定来生产。据我了解,相关的回收机构在回收啤酒瓶后,会有一套检测设备,对酒瓶的耐压能力和抗温程度有一个检测,检测合格了才会重新灌装出厂。”
为了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各厂商以及消费者应谨慎防范啤酒瓶自爆。按照啤酒瓶的国家标准(GB4544-1996)组织生产,不符合啤酒瓶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对合格的啤酒瓶必须打上厂标、生产年、月和啤酒瓶专用标记“B”。厂标与生产年月打在瓶底,专用标记“B”应标注在距瓶底20毫米以上的瓶身上,便于识别。啤酒生产厂家提高产品合格率,做到不合格产品不使用,不合格的啤酒不出厂。并且应制定瓶子的使用周期,啤酒生产企业须实行严格的回用瓶进厂检验制度,禁止使用没有专用标记和不合格的啤酒瓶,保证啤酒瓶的质量。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啤酒时,应选择外观较新的“B”字瓶啤酒,对表面有擦伤、磨损的啤酒瓶要特别注意,谨慎使用。箱装啤酒相对于其他普装啤酒的瓶体质量更有保障。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表示,消费者如果购买了已经过期的啤酒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要求生产厂家收回违规产品,并赔偿购买过程中的损失。如果是开封产品后发现违规情况的,也可以要求上述赔偿。朱律师说:“国家建议啤酒瓶的回收使用年限是2年,该厂家用2006年的酒瓶显然是违规了。如果酒瓶因为过期使用而发生碎裂乃至爆炸伤人事故的话,违规厂家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明知过期的啤酒瓶会增加爆炸的风险,厂商却不管不顾的依然在用,无论是否国家硬性要求,出于消费者安全考虑,厂商都应该把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不能一味的想着降低成本如何赚钱;换言之,像青岛啤酒这样消费者一直信赖的大品牌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其它的小牌子就更让人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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