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视频|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详细]
综合性农民协会并不是新鲜事物,无论在欧美还是东亚地区,农协都经历了很长的历史实践。我国建国后就曾经历了“农协”(或称“农会”)的两个发展阶段。
1950年,我国在农村广泛组织的农民协会,任务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遵照政策法令实行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保障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政权建设。随着土地改革任务的完成,农业合作社成为农村组织生产的主体,农会逐渐被乡村政权取代。1963年5月,中央为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巩固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生产,各县开始建立贫下中农组织,各区、公社和大队都建立了相应的协会组织,1978年农村改革后,这一政治色彩强烈的组织逐渐消失。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农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提高农民生产,推动农民进入市场,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大面积推广。从2007年至今,政府鼓励并依法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80多万家,但由于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目前发展水平并不高。
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大面积建立的同时,比这一组织更高级的“三位一体”综合性农业协会也开始实践。相比而言,“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农业协会,呈现出全新的特点。新的综合性农业协会由政府扶持、社会支持,是一个覆盖全体农户、促进共同富裕的综合性农民自治组织,其重点是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信用合作、文化教育和社区发展等一体化服务。
在目前,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有“三位一体”的农协组织和“公司加农户”两种模式的争论。但专家分析认为,根据现有政策释放的信息,未来可能更倾向于“新农协”,这样的判断基于以下理由。
一、在目前土地流转的现实中,“自愿有偿依法”和“用途管制”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被规避,一些企业通过流转取得农地之后,往往改变了农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而一些土地的流转过程也不合规范,往往由企业与村集体合谋完成,并未征求农民的意见。分析认为,这是中央高层对土地问题保持谨慎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农村和农业的现实是,即使将来城镇化率达到70%的发达国家水平,依然有4亿人口留在农村,这种人口和资源禀赋决定我国在多元化、多样性的农村经营方式下,未来农业的经营模式将依然以家庭小农为主。小农方式与大市场、大物流以及现代农业不能进行有效衔接,因此需要通过一些社会化服务机构来做这一工作。
三、未来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有大量的社会化机构与农业协作,在目前土地流转政策较为谨慎的情况下,“公司加农户”的模式可能不会成为主流,因此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或将成为主要路径。
东亚乡村和农业,都具有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特点。针对这一特点,日本、韩国等国家经过长期探索,逐步完善了以社区为依托、以金融为核心的综合性多层次合作农协,这种农协具有半官方性质。
日本农协建立与1947年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颁布实施之后。日本农协除对协会成员的农业经营、生产技术和生活方面进行指导、建议以外,还进行生产、生活资料的共同购入,农产品共同销售,农业生产、生活设施共同设置和利用。此外,还吸纳储蓄和融资进行信用事业,以及保险业等各种各样的事业和活动。近年,日本农协还开展了支援老年人福利和小学生农场的活动,目前正致力于加强农民商场等与社区的连接活动。农协的会员资格分为正式会员(农民)和准会员。因此,即使非农人员也可以按照农协的各种规则和手续加入,缴纳了投资金就可作为准会员,与正式会员一样利用协会的各种设施设备。近年来由于非农民会员的增加,准会员人数约占40%。目前日本农协已经覆盖了日本全国的绝大部分地区。
韩国农协成立于1961年,是依据专门法律特别设立的法定机构。在功能上与日本农协基本相似,最大特点是将公共性、自治性和效率性比较理想地结合起来,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当前,在中国建立综合农协仍面临诸多待解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和农业部门、供销社、信用社、现有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以何种路径成立,政府主导从上而下建立还是从基层做起;如何处理政府之手以及农民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综合农协与村委会的角色定位,能否形成中国式的官民共治共享机制;如何建立和保障合作制成长等等,都有待进一步在实践中试验探讨。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通俗来说,就是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类组织融合在一起,进一步增强为农服务的流通、金融、科技三重功能。
日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两个考察组,分赴日本和韩国农协进行考察学习,并形成了一份《关于日韩农协的考察报告》(下称《报告》)送呈国务院。
《报告》认为,日韩农协的经验很有价值,可资借鉴。在国内,浙江、山东都进行过尝试。前者开展专业、供销、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合作体系创新试验,后者开展大田作物土地托管服务,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报告》得到了国务院主要负责人的重视,并批示要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意见,完善方案。
作为综合性农协的一种形式,“三位一体”起始于2006年初,在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的推动下,“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在瑞安率先组建并展开综合试点,2006年12月浙江省委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推广。
今年“一号文件”中指出,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上述研讨会上,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认为,这是未来对合作社的新动向。
而近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也在浙江上虞考察,实地了解当地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本网综合]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农协体系都是庞然大物,而且成长的速度很快,三地都是在20世纪上半叶形成了庞大的资产和规模。三地农协都有自己的大银行,其基础是各个基层农协的信用部,都有自己的办公大厦、运销公司、超市、培训中心等巨额资产。三地的各级农协尽管资产庞大,信用事业和保险事业均为市场运作,盈利能力强,是农协财务的支柱,不过仍然属非营利机构。经营的目的是为了以收补支和降低农协的经济运作成本,补助农业技术推广和文化、社会服务事业,实现财务总体平衡,略有盈余。所以,农协兴办联合购销等经济事业是为给农民提供有偿的公共服务,并非以赚钱为目的。因此收费水平较低,甚至不抵成本。这样的服务还扩展到技术推广、文化活动和妇女、青年工作上,这些服务的总费用就需要农协的信用事业和保险事业的赢利来偿付。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农协(农会)还有一个重要制度,即组织内部的权能区分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分别由理事会、监事、组合长(中国台湾地区称总干事)掌有。这套制度促使农协(农会)真正成为专业化的职业农民团体。
以中国大陆60年农村试验的教训和经验做底,以日韩台农协(农会)百年成功经验做面,我们已经具备了从农民合作组织模式入手调整农村基层治理结构,促其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这就是从研究大陆综合农协出发,形成系统的三农社会保护政策框架和制度体系。我国的社科学术界必须加快三农社会保护政策研究与政策试验的步伐,借鉴日韩台经验,推动大陆综合农协的萌生和发育。
如果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方面有所突破,对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有所表述,那么对于中国发展等多方面都有积极意义。
中国农户的主体是兼业小农,往往参与多种生产,专业化的合作经济组织只能满足小农的部分需求,加入综合性的合作组织也是小农的必然要求。目前挂牌的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会产生比较强的发展金融、购销服务能力的需求。
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在农协的帮助下能够不断进步,提供优秀的农产品,这也是农业现代化。尤其对中国来说,城市人口不够,许多人仍居住在村庄,建设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同等重要,而且有助于健康稳定的城镇化。
2007年以来,中国政府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在实践中碰到诸多问题。虽然名义上依法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80多万家,但发展水平不高。说得严重一点基本失败。小农合作要取得规模优势,就必须大面积覆盖农村人群,横向上必然趋于综合化,纵向上要求形成多级体系。要沟通这种横向、纵向的合作,还必须有一个内置的金融合作平台。日、韩、台的农协(农会),就是以社区为依托、以金融为核心的综合性多层次合作,是一个半官方体系,这种综合性农协模式更值得中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