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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23日 10:42 深交所 我要评论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的通知
2010-3-22
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地指导会员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业务的开展,本所结合市场情况的变化,对2006年8月2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2006年8月2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2010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第三章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四章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第五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第六章 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
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
第八章 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为了保障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概述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下简称“客户”)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切实执行会员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
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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