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物流中心:“十问”公开信

2010年04月07日 12:37  焦点房地产 我要评论

    在开发商孙伟国看来,摆在面前的难题是:建筑承包方诉请支付4000万元,而法院裁定保全8000万元,最后实际查封了5亿元,还有帐上未被告知即遭划走的672万元。

    公开信原文:

    各位好:

    2005年7月,上海金禧准备在上海金山区亭林镇开发建设长三角物流中心。
2006年6月,上海金禧与上海金瑞达成协议,由上海金瑞总承包长三角物流中心。
  2008年的9月26日,双方因合同款项等建设工程纠纷诉诸上海市金山区法院。

    且不说这些纠纷谁是谁非。在该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4206.83万元,法院裁定保全我们公司8000万元的财产,而最后实际查封了价值5亿元的房产。

    2010年1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做出后,2010年2月5日,检察日报《方圆》杂志一篇题为《房地产商孙伟国的难题》的文章机报道了这一案件。(http://www.fangyuanfazhi.com/zazhi/fangyuanzazhi103/gushi103/201002/t20100207_320796.html

    2010年2月23日,检察日报《声音周刊》、律政杂志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还就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组织召开了“跨越式财产保全:问题与对策”研讨会,正义网、人民网等都作了报道。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是非清楚明确。2010年2月25日《法制日报》第12版又作了题为《上海金山1263套住宅被查封的背后》的报道。

    下面的材料,共4000余字,反映该合同款项纠纷案情的只有300多字,其他的是我要想就审判过程向法官提出的10个问题。

    我担保所述全部真实有据。

    如果审核属实,请法院还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请大家评理!

    上海市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伟国

    该案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发包给原告的一二期工程的合同价一共1.8亿多元。两期工程实际同时施工。

    扣除部分包给他人的工程款(合同价3341.9万元)和设计变更减少的工程款(经计算为2554万元)后,合同价只剩下1.2亿多元。但是,我公司已付工程款已达1.7亿多元。金瑞公司在起诉状中承认已收的工程款也有1.63亿元。

    为什么会超付约五千万元?因为我公司支付了正常工程款外,原告还多次向我公司要求预付工程款、借款,不给就停工;我公司为了按时向业主交房,只能答应。这1.7亿元包括:正常的工程进度款9470万元,代付工程款576万余元,预付款2450万元、借支款共4600万元。

    原告后来再要求借款2000万元,我们没有答应,原告就派人拉土堵门、打人。

    这就是基本案情。

    我公司还欠工程款吗?我们多付了五千万元,但法院却判决我公司再付一期工程款4500万元及利息。

    这一反一正,加上一笔未曾告知即被划走的672万元款项,夺走我公司一亿多元。

    三问一审判决

    1:为何对重大事实争议回避不理?

    在一审中,我们已经提出证据证明:有3000多万元的工程发包给其他人施工,因设计变更减少了2000多万元工程,这些减少的工程量合计近6000万元。但法院对这些重要事实不予作答。难道金瑞公司没有干的活我们也要付钱?

    我们主张已经直接付给了原告1.652亿元(全部有银行凭证),原告在诉状中承认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63亿元,相差220万元。对于这一差额,法院未予回答。

    诉讼中,我公司已经提出另有代原告付款500多万元,判决亦没有回答。

    对于因设计变更减少的工程量,对我们计算的造价如果有争议,可以进行鉴定;但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合同价,本不应鉴定,法院却予鉴定。

    什么是对约定价格的调整?是指在原约定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变化量进行增减。但法院却对整个工程进行鉴定。完全抛开原定价格重新算账,还是对原价格调整吗?

    这一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少做了近6000万元的工程,应得工程款却增加了五百多万。岂不怪哉?

    2:理不清的一期二期,自圆其说还是自相矛盾?

    按法院的说法,一期工程款有九千多万元,但我公司己付工程款1.7亿元,能说我公司付款不够一期工程款吗?

    当然不能。除非原告能证明这些己付款不是给一期的。

    已付款没有区分一二期,判决对此也予确认。

    可是法院判决:我公司要再给4500万元一期工程款。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法院称:因为原告说已付款中有5000万元是一期的,其他一亿多的己付款“归到二期,多退少补”。

    3:为何不宣而划走我公司672万元?

    在没有判决、也没有先予执行裁定的情况下,金山区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裁定:划拨我公司存款至法院的账户内。1月19日划走共672万元。凭什么划拨我公司存款?有执行依据吗?

    这个裁定至今一直未向金禧公司送达。我们事后才从银行知道。一审判决没有提到本次划拨行为,没有提到这672万元。为什么偷偷地划款,事先不告知,事后不承认?

    五问诉讼保全

    1:进行保全的必要性何在?

    决定保全的前提,至少是能够初步证明对我公司有债权,这才有保障执行之必要。

    原告主张债权的依据是什么?是一个只盖有原告公章的决算书,上面没有编制人、造价师签名。这个决算书在形式上都不完备,如何能据以主张债权?

    原告和法院都知道这个决算书不足为凭,所以在诉后马上开始鉴定,根本没有使用过这个决算书。

    但是,法院却依据这个明知不足为凭的决算书裁定保全。

    2:为什么要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保全?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共只有4200万元,法院却裁定保全我公司8000万元的财产。凭什么?

    我公司指出这一明显错误后,法院却让原告把诉讼请求改为8000万元了事。

    法院实际查封我公司房产1263套,总面积92540.71㎡。

    按实际销售均价3503元计算,查封房产价值共3.2亿元。

    经专业评估公司评估,2008年9月26日为时点的总价值约5亿元,加上法院划走的672万元,超过了5亿元。

    我说超额查封,是有上述根据的。

    原告说查封未超额有依据吗?

    法院对记者说:因为房价上涨了,所以超额了;如果房价下跌了,可能还不到8000万元呢。

    我要问:现在到底是否超额查封?

    3:为什么虚构担保事实?

    保全裁定上说:原告已提供担保。

    但事后发现,卷中的担保书是裁定做出(2008年9月26日)后半个月(2008年10月10日)才补的。

    请问做出裁定时的担保何在?

    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财产担保的方式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人的担保方式是保证。

    原告提供的是财产担保书,却既无质押也无抵押(保全担保中没有留置)。

    原告提交的只是个人房产证复印件和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担保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担保作用何在?能作为保全的担保依据吗?

    我公司向法院提出原告的担保不合法、不合格,法院答曰:我认为可以。

    我公司向法院提出:如果这样担保可以,我公司也要求提供同样的担保,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保全对方财产。

    法院答曰:不行。谁能用什么方式担保,我做主。

    这不是看人下菜吗?

    4:查封侵害了案外人利益,为什么迟迟不纠正?

    查封的1263套房产中,有1001套己售给业主。这些合同在诉讼前已经签订、履行甚至交齐房款,并在交易中心登记,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却因为法院的查封无法履行,无法收房、过户。

    记者向法院采访这个问题,法院反把责任推给我们,说我们不提供房屋已查封的材料。

    苍天在上,我们一直向他们反映这个问题。

    法院在2008年12月25日还下过一个裁定,说是“法院告诉原告有的查封房已出售,原告同意解封”,所以解封了58套已售房。

    可见,如果我们没有反映过,他们如何知道是已售房?

    5:为什么不依法复议、复查?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保全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对于保全的执行可以提出异议。

    我们申请复议了,提出异议了,但是至今没人理,甚至连驳回的裁定或决定也没有。

    再问二期工程仲裁

    因为二期工程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我们对法院受理本案提出了异议。

    如果法官是公正的,直接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让原告再去申请仲裁就行了。

    但是法官没有这样做,且看下面的日程表:

    2008年12月10日,金瑞公司向上海仲裁委申请仲裁二期工程案。

    12月24日,上海仲裁委发函向金山区法院提交金瑞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料。

    12月25日,法院裁定:因“12月26日”(原文如此)裁定驳回原告二期案的起诉,故解封部分保全的房屋。

    12月26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二期案的起诉。

    12月26日,法院裁定:金瑞公司因在仲裁委申请保全,故再次保全我公司4000万元的财产。

    2009年1月20日,法院依12月25日裁定解封部分房屋,同日又依12月26日保全裁定查封被解封的房屋。

    如果知道法院在12月25日还有一个解封58套已售房的裁定,并且是在12月29日解封的,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法院选择1月20日来解封、重封了。

    这次的保全裁定再次宣称:原告己提供担保。但是后来才发现,原告根本没有为这次仲裁案提供担保。卷中的担保书,是为前次诉讼案(不是本次仲裁案)提供的。

    既然二期工程的起诉已经被驳回,因为该案做出的保全裁定就应该撤消,但一直未撤消。

    现在有两个生效的保全裁定,保全金额合计1.2亿;但诉讼案和仲裁案的诉讼请求加起来才八千多万。

    又是一个明显超额的保全裁定,无语。

    最后一问

    请大家看看下面的日程:

    2008年9月26日,原告起诉;同日,法院立案;同日,法院裁定保全;同日,法院冻结我公司三个账户各8000万元(当日实际冻结490多万元)。

    9月27日,法院查封我公司房产。

    9月28日,法院才向我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和保全裁定。

    从立案到裁定保全,一天;从立案到冻结账户,一天;从立案到查封一千多套房产,两天。从立案到通知我公司应诉,三天。

    从立案到审结,近一年半。

    忽快,又忽慢,为什么?

     

责编:任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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