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新观察]住建部:享受经适房者禁购二套房

2010年04月27日 21:38  CCTV-经济信息联播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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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国务院连出重拳调控楼市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低收入百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我们曾多次报道过许多住经济型住房的人,开着豪车入住的现象,引起很多人的反感。昨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外公布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对不适合住经济适用房的人开刀了。《通知》明确规定,住经济适用房的人禁止购买二套房。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收回。具体规定,来看一下。

    关于准入:买房人高消费需主动说明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关于监督:违规者五年内不得再申请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关于建设:房价过高城市增大供应量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关于交易:无官方意见中介不得代卖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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