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明确廉租房违规转租或出借将被收回

2010年05月05日 08:25  新京报 我要评论

  

  记者4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房源闲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不落实,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有关规定。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

  政策焦点

  【准入】 申报信息将建共享制

  通知要求,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要求优化廉租住房户型设计,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廉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准确性。

  【管理】 新买房须退还廉租房

  通知还要求,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对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

  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监督】 出借廉租房或被收回

  通知强调,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新华社电

  北京情况

  申请人购房情况已联网

  据北京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说,目前,住保部门已经与公积金中心形成了定期核查的机制。住保部门还与全市的房屋权属系统实现了联网,由于购房要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因此通过房屋权属登记系统,就可以核查到申请家庭在全市的购房情况。

  此外,今年住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如银行、社保、公积金、车辆管理、民政、劳动等部门,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

  每年核查廉租家庭资产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目前北京的政策,“购买了经适房都需要退还廉租房,商品房就更不例外了。”如果能购买商品房,那么该家庭的收入、资产等肯定不再符合廉租房的标准。目前,住保部门每年会对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家庭,进行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等情况的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将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六个月未居住便可收回

  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出现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内居住的行为,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将责令其退还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本报记者 马力

责编:曹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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