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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31日 08:54 红网 我要评论
尽管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劳动合同法》认可,但从总的原则上来讲,还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譬如对劳务派遣企业设立高门坎,对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时限、岗位、工种等都有苛刻的界定,目的就在于,让用工单位尽可能少使用或不使用派遣工,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捍卫我国劳动合同制主体用工制度。就整体来讲,劳动派遣只能对主体用工制度的一种“拾遗补缺”,“不得已而为”,既不宜无原则地提倡,更要严防违规滥用。
但是,现实的情况却与《劳动合同法》的初衷大相迳庭了。因为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或曰“员工租赁”形式,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协议关系,与派遣工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工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待遇均由派遣公司承担,与用工单位概无关系。说白了,派遣工是派遣公司的员工,是用工单位从派遣公司临时租来的劳工,仅此而已。所以,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规避用人的社会责任义务,降低用人成本,纷纷非法强行解聘正式员工,然后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单位来,其身份性质一夜之间就由正式员工转换成了劳务派遣工。人还是原先的那个人,岗位还是原先的那个岗位,然而却换了“人家”,薪酬、社保、福利、奖金全都大大缩水。
眼下的劳务派遣工相当一部分是由原来的正式工转换而成的,再就是新增加的用工基本上都是劳务派遣工。据日前《工人日报》报道,现在全国劳务派遣工总数约为2700万人,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岗位都是长期性岗位,有些甚至超过10年。浙江金华市总工会调研结果显示:该市邮政、电信、电力、银行等部门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普遍超过所谓正式工数量,基本上在60%以上。金华市的情况带有相当的普遍性,不少地方的邮政、电信、电力、银行、石油等垄断行业几乎都这么倒腾的。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种、同样的效率,使用派遣工比使用正式工,既成本低,又不烦神,稍不满意随时随地可以“扫地出门”,谁个不趋之若鹜?只是亵渎了国家的法律,异化了的劳务派遣成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产床”。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且,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凡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必须使用本企业正式员工。(2007年12月26日人民网)为什么要如此严格限制企业使用派遣工,目的就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劳动合同制用工主体制度。据此检查对照,上述种种所谓的劳务派遣怪象,无不是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
为什么不规范的和非法的劳务派遣现象会如此蔓延泛滥,甚至几成一些垄断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潜规则”?撇开企业逐利冲动的本性和行为不谈,关键在于劳动执法监督缺位。哪些岗位可否使用派遣工,法律都规定得清清楚楚,为什么一些地方还能够大肆违规滥用,显然是劳动执法部门熟视无睹,不闻不闻,放任自流的结果。既然监管缺位,派遣方和用工方的暴利双赢的“罂粟之花”,岂能不如火如荼?
还有一种更为恶劣的情况,有的地方劳动人事部门“监守自盗”,直接经办劳务派遣公司,经营劳工“租赁”,大肆非法牟利(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一些地方的劳动人事部门与企业串通一气,联袂对抗法律规定,恶意经营劳务派遣活动,双双赚得盆满钵满,只是害苦了广大劳动者!既然是“监守自盗”,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也就一概免谈了。非法的劳务派遣活动不大行其道才怪呢!
对于当下非法劳务派遣活动泛滥成灾的状况,有关方面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了,需要来一场彻底清理整顿的专项行动,切实规范劳务派遣活动,否则,我国劳动合同制主体劳动用工制度势必要被其冲得七零八落。
责编:张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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