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 重点项目被锁定

2010年06月10日 08:08  新华网 我要评论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记者何雨欣、李延霞)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记者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并锁定了五类重点加强征管的项目。

  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通知还要求,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同时,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地可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主要包括:

  ——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

  通知还要求,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主要包括:

  ——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加强规模较大个人独资企业、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外籍个人取得所得征管 

  通知要求,要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主要包括加强建账管理、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要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通知称。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责编:曹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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