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斌读报4月25日内容

2010年02月23日 09:34  读报文集 我要评论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欢迎您第一时间听我马斌读报。

  

    今日头条来关注一下重庆“4·23”客车坠桥事故。《北京娱乐信报》说,当天,一辆满载乘客的中型客车在重庆北碚冲下约二三十米高的公路桥,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的原因正在调查之中,不过有报道称公路桥的桥墩存在质量问题,调查发现桥墩里没有一点钢筋,就是用水泥“沾”上去的。而且,桥墩应有46厘米高,但在这里却只有约10厘米高,还不到要求的四分之一,不知是设计缺陷还是偷工减料。另外,重庆市副市长周慕冰表示,这次事故的善后赔偿一定要以人为本,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对城乡居民实行“同命同价”,不能区别对待;二是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

  

    我们这两天的新闻也都跟踪报道了此事,下面我们来听听各报都有哪些说法。

  

    《新华每日电讯》评论说《车没这么开的,桥也没这么修的》,这起事故涉及客运车辆运营、道路工程质量,以及交通管理等多项工作,正是这些不为人留意的隐患,随时都能酿成惨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财经日报》认为《市长也解决不了“同命不同价”》我们丝毫不否认行政机关在事故发生之后欲追求公平赔偿的拳拳之心。但行政机关不是法官,不享有专属于法院的审判权。这种更多依赖个人而不是法律的解决之道未免太脆弱,也太无保障了。

  

    《检察日报》提出《假如26名遇难者中没有“城里人”》会怎样?同样一条命,“城市户口”通常要比“农村户口”“高”上二倍甚至更多。若这个“就高不就低”要真正发挥作用,看来得“农村户口”必须“有幸”跟“城市户口”一块儿遭遇事故了!

  

    《北京青年报》也说《别让“城里人”成了事故赔偿的“关键先生”》重庆市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政府在抚恤死难者方面的人文关怀,但“城里人”在交通事故善后中充当“关键先生”的事实,说明相关制度和法律确有改革的必要!

  

    换个话题。

  

    《重庆晨报》说,最近,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见死不救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这个观点引来了多家媒体的评论。

  

    《时代商报》赞同设立见死不救罪。文章说,《“见死不救罪”可拯救部分见死不救》。不过,公民遇到危难的环境不一样,个人的救助能力也不一样,需要付出的代价也不一样,因此在罪责的制定上必须精确到位,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

  

    《辽沈晚报》的评论更有针对性,《“见死不救罪”只能针对渎职者》。对国家公民来说有两种义务:一是法定义务,二是道德义务。公民见死不救法律无法加以强制。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政府救助机构等等,“见死必救”就是其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对见死不救行为实施刑事处罚,得看对象。

  

    《江南都市报》则考虑到,《在制定见死不救罪之前,应该先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要制定见死不救罪,首先要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见死不救”的现象却时有发生。面对“见死不救”,仅靠道德的谴责和反思是远远不够的。

  

    



  

    


声明:中国网络电视经济台所载视频、文章、数据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边看边聊

登录 | 注册

内容 

验证码:
视频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