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斌读报12月4日内容

2010年02月23日 10:03  读报文集 我要评论

  

  

  

  

  

        CCTV.com消息: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欢迎您第一时间听我马斌读报。

明天,是也就是12月5号是“国际义工日”,我们今天的头条就来说说义工。义工,顾名思义就是义务工作者,指的是那些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金钱或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的人士。《南方日报》上说,李泓霖是深圳市的一位小学校长,同时也是一名义工。多年来他一直坚持义务为社会服务,日前,他和另外8位深圳义工接受了,深圳市市长许宗衡亲手颁发的深圳市义工服务市长奖。要说这几位义工可不简单,他们的义工经历都在5年以上,服务时间全部超过了2000个小时。按照每天8小时计算,那就是250多天啊!了不起。

对此,《南方日报》配发的评论就说,市长亲手颁奖给义工,有着积极的意义。首先对广大义工是一种鼓舞和认可。其次,这种无私服务于社会的行为,不仅对义工本人是精神洗礼;对整个社会而言,也很可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道德形成的重要路径。第三,越来越多的义工,有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中坚力量。因此政府对义工给予的关怀与重视,将成为义工队伍壮大、奉献精神澎湃的基础。

说到这您是不是觉得当个义工很光荣呢,没错,可是还有一个问题不能不说。《工人日报》上说,现在很多白领都希望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为社会服务,于是有些人就在网络上提出倡议,组织志愿者奉献爱心。有人管他们叫网络义工。上海的安龙就是一名网络义工,最近他就开始搜集传统老歌,并组织一群朋友加紧练习,为的就是给附近的养老院的老人们办一个晚会,让老人们开心。可是他没有想到的是,他们这种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义工活动却并不合法。

听起来有点奇怪,难道无私奉献也违法?民政部门的有关人员就解释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都要先履行登记手续之后,才能开展活动,即便你是无偿奉献。像安龙他们这种自发组织的网络义工也得先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然后才能招募志愿者为社会服务。看来这做好事也得按法律规定办。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按照现行的规定,义工团体想要注册,就必须先找一个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可是网络义工的主管单位又该是谁呢?看来,真是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不过,要我们说,新问题就得有新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拿出解决方案,总不能让那么多愿意做义工的人奉献无门吧!

继续看下一个话题。

现在,不少人都会遇到这种尴尬,尊称60岁的人为“老者”、“老同志”,人家非但不领情,还怪你把她叫老了。《大众日报》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已经11个年头了,里面的一些规定已经与现实情况不适应了,比方说,规定“60岁以上就属于老年人”了。这不,全国人大就在2006年启动了这部法律的修订程序,在包括山东在内的10个省征求意见。前两天,修订工作座谈会在济南召开,咱们看看座谈会都关注了什么。

焦点一:什么年龄才算“老年人”?

现有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属于老年人。有代表表示:现在有些老龄工作者走入一种认识误区,觉得老年人标准定得越低,老年人群体就越庞大,更有助于他们争取一些利益。但是老年人群体过于庞大,某种程度上可能不利于老龄工作的开展。还有代表说,现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老年人更加长寿,60岁的年龄标准太低了,而70岁的标准又太高了,不少地区60岁以上70岁以下的老年人基本不享受什么优待了,应该跟国际接轨,65岁以上的属于老年人,这样一些优待措施才能真正落实到位。

焦点二:外地老人能否享受当地优待政策?

有代表指出,有的地区推行了老人免费乘车的优待政策,但只限于拥有本地户口的老年人,希望在老年人优待政策上,法律能够明确规定不受户籍限制,让老年人真正得到实惠。另外,还应该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比方说,有些地方规定, 60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公园、公厕免费,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些公园、公厕对所有市民都免费了,这些老年人实际上也就不享受什么优待了,所以有人呼吁,应该重新修订针对老年人的优惠标准。

焦点三:老人受子女虐待,可否收回赠予的房产?

有代表提出,上海法院调解的涉老纠纷中,8成以上涉及房产,不孝子女哄骗老人赠予房产后便驱赶老人,但是法院苦于有书面协议,难以作出有利于老年人的判决。所以很多专家认为,应该在涉及住房等重要财产的纠纷处理中,让老人享有撤销权,更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为防患未然,还要配套建立老年人法律服务的辅助制度。

希望修订一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能够早日出台,让老人们“夕阳无限好,不怕近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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