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贷款买房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儿了,很多人采用这种方式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可是一个人明明没有贷款,却有银行上门讨债,并以拍卖房产相威胁,这就有点令人让人难以理解了,家住徐州的拾阿姨就遇到这样一件蹊跷事儿。
拾阿姨是一名退休会计,今年58岁,家住徐州市铜山区干休小区4栋1单元402号。2004年8月3日,拾阿姨与徐州市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套面积174.39平方米的住房。2005年4月,拾阿姨办理了入住手续,搬进了新房。可是好景不长,2006年12月的一天,拾阿姨突然接到当地一家银行的电话。
拾景云:找我他说你那个房子如果不还贷款,他就要把那个房子抵押出去,说要拍卖。
银行工作人员的话让拾阿姨摸不着头脑,因为购买这套住房自己付的是全款,根本没有贷过款。银行是不是弄错了?
拾景云:我说你拍卖没有道理对吧,因为那个贷款不是我贷的。
但是对方很肯定地告诉拾阿姨,她居住的干休小区4栋1单元402号房屋确实办理过抵押贷款,贷款金额是15万元。
拾景云:我当时吓死我了,我愁的没有办法。他一贷出去,他一办理,我没法办(产权证)了。
拾阿姨感到事有蹊跷,她决定到当地房管部门查一下。
拾景云:我又到产权处查了一下底子,查了一下底子确实贷出去了。
自己没有贷款,谁用自己的房子抵押贷款?拾阿姨很纳闷。
拾景云:按揭贷款是贷给王根伟,以王根伟的名义按揭贷款贷出去的。
接下来的发现让拾阿姨更加吃惊,因为这套房子登记的产权人并不是自己,也是这个王根伟。
拾景云:产权处说你这个房子你不能办房证,因为别人已经办过了。等于房子不是我的了,你想想,那个后果不严重嘛。
房屋的产权人竟然是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的陌生人,这意味着这套已经居住了快两年的房子不是拾阿姨的,拾阿姨的脑子一下子就懵了。那么这个王根伟到底是什么人,他怎么成为这套房子的产权人呢?
在发启公司,拾阿姨找到了王根伟的购房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就在拾阿姨同发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久,2004年9月21日,发启公司又同王根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干休小区4栋1单元402号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又卖给了王根伟。王根伟以这套房子作抵押和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15万元,还款期限为15年。
拾阿姨提出要见见王根伟本人,但由于发启公司刚换负责人,没有人能联系上他,也不知道他住在哪里。
拾阿姨:当时王根伟这个人找不着,因为他不是公司的人,没有人知道他是谁,没有人知道他住哪,联系不上,根本就联系不上这个人。
拾阿姨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王根伟的下落。王根伟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他不愿意出面,把房屋纠纷的事儿全权委托了朋友黄斌。黄斌说,干休小区4栋1单元402号房屋的房主的确是王根伟。
黄斌:他确实是买房子的,否则的话如果普通老百姓谁也不会说我用公积金给你买房。我什么利益都不得,这不可能。
黄斌说, 2004年9月的时候,王根伟得知发启公司正在对位于铜山新区的一批商品房进行促销,优惠幅度很大。
黄斌:当时开发公司他为了这种卖房这种需要,为了回笼资金等等。他就是说给出了很多优惠条件。他其中通过这个社会上的中间人给我当事人讲,先期首付可以缓交。
考虑自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加上开发商提供的优惠条件,王根伟决定购买一套。2004年9月21日,王根伟和发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干休小区4栋1单元402号房屋面积174.39平方米。王根伟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15万元贷款,并将自己购买的房产抵押给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担保。
黄斌说,王根伟当时买房子的时候并不知道开发商已经和拾阿姨签订了合同,否则的话他无论如何不会买这套房子。
黄斌:贪图这个便宜了,然后和他去签合同,办理这个贷款。
看起来,这个王根伟也是一房两卖的受害者。更关键的是,和拾阿姨相比,他有买卖合同、付款收据、契税完税证、房地产抵押合同,手续齐全,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难道拾阿姨真的保不住自己的房子了吗?拾阿姨真是不甘心哪。几经调查,拾阿姨有了一个新发现,她说王根伟不是受害者,他和开发商是一伙的。拾阿姨这么说,有何依据呢?
开发商一房二卖让拾阿姨很生气。但是有一点让她感到更奇怪,王根伟不像正常的购房人,自己已经在房子里住了两年了,王根伟根本就没来看过房子,更别说向自己讨要过房子了。
拾阿姨:你想,比方说,谁买的房子,几年不去那儿看看那个房子怎么回事,最起码这个房子座落在哪个地方,面积大小,这个房子有没有这个东西,我得看看。跟买东西似的,最起码买个东西是个黑的,是个 白的。得有这东西我才好买。
王根伟为什么对自己购买的住房不闻不问呢?拾阿姨怀疑他不是真心买房,而是别有用心。因为拾阿姨听说发启公司经常采用这种方式融资。
拾阿姨:它把贷款贷一下子,等别人买了房子,给钱以后,它把银行贷款一下还清,有这种情况。比如我买房子是吧,我买房子这个贷款已经贷出去了,交了房款,把银行贷款还清,接着给你办房证,这个房子应该就拉倒了,银行钱就还清了。
拾阿姨辗转找到了公司原来的负责人张洪义。在她的一再追问下,张洪义承认,把房子又卖给王根伟是为了套取贷款。
拾景云:公司没有钱,就把房子贷出去了。
张洪义告诉拾阿姨,发启公司和拾阿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公司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资金短缺。为了融资需要,公司便和自己的员工签订假的购房合同,然后利用假的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给公司使用,贷款由公司负责按月偿还。王根伟虽然不是公司的员工,但是和公司的一个员工关系很好,便以他的名义套取了一份贷款。
拾景云:公司明确承认,是按揭贷款贷出去的。
原来王根伟买房是假,套取银行贷款是真,得知这个信息,拾阿姨如获至宝,拾阿姨认为,自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先,王根伟签订合同在后,而且自己在房屋里已经是居住了近两年,发启公司和王根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骗贷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2007年4月12日,拾阿姨将徐州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王根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发启公司和王根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王根伟买房的目的是否是和开发商恶意串通,套取贷款呢?对此,黄斌坚决予以否认。
黄斌:他们不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串通的话,大家都有一个利益的勾结。实际上,从现在来看的话,我当事人有什么利益,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益。
至于没有入住,那是因为王根伟买房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投资,另外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他收房,虽然王根伟也追问过,但开发商一直搪塞至今,直到拾阿姨找上门来,他才知道开发商一房二卖。
黄斌:就是我当事人和开发商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什么关系,是开发公司它自己为了这个,它为了赚取这种暴利,或者不法的利益,它不顾忌任何人的利益,它房子卖给你,又卖给他,在这里面实际上是开发公司一手导演这样一场戏,一女二嫁这样一个行为。而至于开发公司他的一些违法操作,违法经营的情况我当事人根本不知情的。
黄斌说,王根伟是善意的购买人,要说串通,也是拾阿姨和开发商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因为拾阿姨和开发商的关系非同一般。
黄斌:拾景云她本来她是发启公司的一个员工。她去买房是因为公司已经濒临破产这样的境地,她是用当时的集资款去抵得这个房子。
黄斌说,发启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多年了操作一直不规范,财务混乱,欠很多职工集资款,一直没有归还,到2004年年底,公司已经濒临破产,许多员工看公司无钱归还集资款,便纷纷抢占房子。
黄斌:他们单位的很多员工之前有集资款,他们为了能够把自己的利益保住,然后纷纷向公司,不管是房子是卖了还是那个没有卖的房子,就是个人等于是各抢一套,就是个人抢个人的房子。
黄斌猜测,拾阿姨的房子很可能就是用这种方式占有的,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很可能是拾阿姨通过个人关系后补的。
黄斌:我当事人买这个房子,就是这种情况之下,被本案的原告先行就是搬进去了。她这个款项通过开庭的时候她主张这样一个证据,显示她就是用她的集资款抵的这个房款。
由于王根伟为了办理公积金贷款,已经先行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拾阿姨无法办理,不得不提起诉讼。
黄斌:我的当事人他所有手续已经办理到房产局了,但是后来由于原告,她这个拿到房到房管局去办理手续的时候她没法办理。然后她就提起诉讼,整个过程就是这样的。
黄斌说,发现一房二卖后,拾阿姨也曾找到王根伟,提出给予王根伟一些补偿,让他让出房子,但是王根伟没有同意,因为这个时候房价正在飞涨。
黄斌:当时的那个整个的房价大涨了,当时他们购买的时候一个平方就是1400多块钱左右,但是在他这个案件出来以后,这个房价已经涨到2000多,甚至那个地方现在已经3000多一平方了。房子也比较大,170多平方左右。
一套房子,两个房主,都说对方串通开发商是对方。假如说王根伟是帮开发商骗贷款,得有证据啊,人家的买房手续可都是全的。拾阿姨和发启公司到底什么关系呢?她的房子是怎么购买的,是不是像黄斌说的那样强占的呢?
拾景云:我是一次性付款,把这个房子买下来的。
拾阿姨说自己退休前是天瑞建筑公司的会计,而天瑞公司正是发启公司的大股东,两个公司是一个法人。拾阿姨说,发启公司从1994年成立伊始就开始陆续向职工借款。
拾景云:当时公司呢接工程,没有钱,各方面先以借钱的名义,借钱的名义,借钱以后给利息,利息可能连借款加利息得有四五年的时间,四五年的时间以后,到后来转成集资款嘛。
当初为了筹措集资款,拾阿姨把亲戚朋友都借遍了。
拾景云:那个集资款也不是我私人、我自己的,还有我的两个妹妹的,还有朋友的,我问别人借的钱。
到2002年拾阿姨退休时,发启公司已经累计拖欠拾阿姨集资款30余万元。
拾景云:没钱还了,我的几个妹妹和朋友人家不愿意,上我家里来闹,一年里闹了多少次,我实在没有办法,就找经理,我也找过经理多少次,我也给他闹,我也不愿意,为什么?俺妹妹跟我朋友上我家来闹,不是我一个人的钱啊,对吧,那我只好要房子。
考虑到拾阿姨已经退休了,再加上拖欠的集资款数额较大,公司领导答应按市场价给拾阿姨两套房子,冲抵集资款。这其中就包括干休小区4栋1单元402号房屋。
拾景云:当时我要那个房子的时候,比市面卖的房价,一分都不会少,只高不低。比方说对外面卖的是1500,他给我的是1500甚至1510。
由于集资款不够买两套房子,拾阿姨还补了8万元现金。为了稳妥起见,拾阿姨还和发启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拾景云:公司给我开的正式收据,我抵房款的收据。
谁才是这套房子的主人呢?依据《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生效原则,如果两个买房人中有一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有房产证的这个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现在这套房子登记在王根伟的名下,这意味着拾阿姨虽然已经居住了两年,但随时可能失去这套房子。这个案子让主审法官犯了难。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了王根伟买房的一些疑点。
刘庭长:王根伟作为购房人,在签订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同时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却没有到房屋去上房。就是没有办理过上房手续,而这个原告在此房屋已经居住了两三年之久。而这个房价也进行这个通过这几年以后,也涨了很多,但是他却没有去归还银行每月只有1000多块钱的贷款,这也是一个非常大的疑点。
但怀疑归怀疑,还是无法认定王根伟和开发商串谋。就在这时,发启公司因为偷税漏税被公安部门查处,公司的几个高管也被公安部门带走协助调查,这给本案的突破提供了一个契机。法官到铜山县公安局调取了发启公司2004年至2006年的所有账册,经核查发现,王根伟的15万公积金贷款进入发启公司后并没有写成贷款,而是借款,而且从2004年10月31日至2006年5月,王根伟的公积金贷款一直由发启公司按月偿还。
原发启公司会计李锋:公司帐上确实有,我确实见过这个东西。就是公司帐上有还款的记录。
王根伟的贷款为什么由发启公司偿还呢?黄斌说,这也是开发商优惠的一部分。
黄斌:办了这个公积金手续之后,如果他经济上不是很宽裕的话,他可以先再优惠这个两万到三万块钱的样子,替他还这个一年左右时间的月供。
法官调查询问了发启公司的管理人员,从他们口中得知:发启公司与拾阿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公司资金缺乏,为融资需要,又就该处房屋与王根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王根伟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将该笔贷款提供给发启公司使用,由发启公司负责偿还贷款。王根伟提供的购房预付款11.2万元的收据,是为骗取贷款用的,王根伟并没有交付11.2万元。
原发启公司会计李锋:那时候公司没有钱,没有钱就是以职工的名义贷款,这个钱你来还,房子就归你了,确实有这个,实际也有这种情况,但是不是这种情况也有,具体谁是真的,谁是假的,从帐面上看都是真的。我们也确实不好说这个事情。
如果公司按月偿付贷款,事情便不会败露,但是到2006年5月,发启公司的经营形势急剧恶化,不能按月偿还银行贷款,这才漏了馅。
刘庭长:就是王根伟从银行贷出款项以后,这个款项直接打到了开发公司的帐号使用。开发公司在起初的时候也能按照约定归还了几批贷款,但是后来由于开发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特别是公司涉及一些涉税犯罪问题,被公安机关查处,因此公司不再经营,因此贷款就无人偿还了。
法官还调取了公安机关对王根伟的询问笔录,王根伟陈述所购房屋抵押贷款16.8万元,与抵押贷款合同显示的15万元不符,由此可证明王根伟对房屋买卖和贷款的细节并不知晓,而且买房两年不办理入住手续,也可以进一步证明王根伟与发启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买房。
2007年10月8日,铜山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王根伟购房目的是不真实的,并非善意购买人。从形式上看,发启公司和王根伟是买卖关系,其实质是二被告恶意串通签订合同,且儿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法院判决:被告徐州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根伟于2004年9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刘庭长:本案从形式上看,王根伟与开发商签订的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到这个房地产部门办理了这个房地产登记,从形式上应该是合法的。但是,由于他与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并不是用于购买房屋,而是套取公积金贷款用于开发公司的经营。也就是说他的买卖房屋的目的是虚假的。而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第一手购买人的利益,因此他这个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的,他这个商品房买卖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房产证也就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当然导致他的房屋所有权证也是无效的。
虽然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王根伟还是失去了房子,正在他为自己的轻率举动感到后悔的时候,他又接到法院的传票,这一次告他的是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他偿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以及逾期利息共计108190.76元。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人孙忠:我们就坚持要求要解除合同。就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用于构建住房和大修住房。而王根伟他这个公积金贷款他交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明显违背住房公积金条例。
接到法院的传票,王根伟觉得难以理解,在他看来,自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判无效,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房子了,而贷款直接划到了发启公司的账户,被发启公司实际占有,现在却让他个人归还,明显不合理。
黄斌:就是房产开发商。因为它毕竟是得利的,它一个房子卖了两个购房人。它得到双份利益,它得到了双份的利益,但是这个事情出来以后它却不承担任何责任,那这个东西很显然是不太合适的。
2008年7月20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王根伟返还原告徐州市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共计108190.76元。
刘庭长: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谁签订合同,谁就应该有还款义务。王根伟利用这个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这个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公积金贷款协议,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他依然要受到这个合同的约束,如果他自己偿还这个贷款,他可以向开发公司进行索要。
法院判决后,王根伟不服,向徐州市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6月1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各地出现了房地产开发热,为解决公司资金不足,一些不良开发商利用个人真实身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银行套取按揭贷款后用于项目开发。云南昆明就有一家开发商发动员工找亲朋好友搜集身份证明,虚构买房人信息到银行按揭贷款,从银行骗取贷款7800万余元,终因还不上按揭款而败露,开发商老总、财务总监等一一落马,被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私贷公用不仅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还会给所谓的帮忙的人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就像本案中的王根伟不仅房子没捞着,还得归还公积金贷款,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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