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8日晚,浙江台州附近海域风浪很大,大部分的船只都停靠在港口休整,可浙江台州海事局的12395突然接到一个举报电话,说在大陈岛海域有船只形迹可疑,好像偷偷摸摸的在捞什么东西。
台州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 崔国君:5月8日我们这里接到一个渔民的电话,他报这个地方有船用这个抓斗抓水下的一些这个货物。
如果是正规的打捞,应该经过海事局的批准,还要办理相关手续,可海事局并没有相关的任何记录。接到举报,他们迅速将这一情况转报给了台州海警支队。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 李峰 :当时初步分析,他这个打捞肯定不正常,为什么?不正常的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个晚上,你正常打捞的话,晚上你黑灯瞎火的那个地方,那个地方就是海,边上没有岛,边上没有任何东西,就是海,航道上,你晚上就根本看不见的情况下你打捞,这是第一个,第二个那天天气情况很恶劣,风浪非常大,海上风浪大的话作业危险很大。
台州海警支队迅速赶往大陈岛海域。
海警支队 李峰:到晚上11点半左右,离那个事发海域已经很近了,那个时候我们那个雷达兵他报告过来说发现可疑船只。
这么大的风浪,又是深更半夜,这艘船在这里干什么呢,为了摸清情况,台州海警支队的巡逻艇乘着黑夜悄悄靠了过去。靠近后,海警们发现,这是一艘工程船,船身用四个锚固定在海面上,船上灯火通明,不少船员在忙碌,一个巨大的抓斗正在海里抓着什么。
海警支队 李峰:他那个抓斗,如果抓得好一抓斗抓上来能抓将近50吨左右的东西。
而船上的人明显想要掩饰什么。
海警支队 李峰:他们用船上的帆布作业就是打捞的时候把自己的船号给盖住了,就是就算有过往的船只,就算知道有船在这也不知道这条船是哪里的船,把船号盖住了,你正规打捞的话,你光明正大的打捞的话,不可能把船号盖住。
已经是深夜十二点了,海上的风浪又很大,这艘船遮遮掩掩的,巨大的抓斗到底在抓什么,是什么东西,让那艘船不惜冒着危险在那里打捞呢,就在两个月前,这一海域发生了一起事故。
台州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 崔国君:3月13日早上五点多一点的时间,我们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一个报案,就是一条叫新杭州的船从天津开往越南,途径我们台州海域的时候,在这里发生这个大量的漏水,要求我们救助。
货船大量漏水即将沉没,而据报案人反映,船上还有23名船员,接到报案后,台州海事局马上启动突发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台州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 崔国君:调动了相关船艇,包括我们有东海救助局的,也有我们台州海事局的海军艇,也有包括海警的船艇,也包括其他一些渔船,十几条船都到这个海域进行搜救。
海警支队:到达大城海域的时候海上雾突然增大,大雾迷茫,能见度不足50米。
搜救船只赶到事发海域时,货轮已经沉没,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搜索,台州海警支队救起了乘坐救生筏漂在海上的全部23名船员。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一大队海警 周杰:在救生筏上有几个冻得脸都已经发青了。
救援成功后,据船员反映,船上除了23名船员,还有9000多吨的钢材,价值5000多万元,随着货轮的沉没,这批钢材也一起沉入了海底。
这海底的确有东西,而且价值不菲,就在海警支队的巡逻艇靠近可疑船后,仔细一看,抓斗从海底抓上来的就是一捆捆的钢材。
现场资料海警支队 :好象慢慢动起来了。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 李峰 :我们就慢慢靠过去,到我们可以把他控制住的情况下,我们就突然探照灯打开,高音喇叭叫,说我们是浙江海警让他们接受检查。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 李峰 :他一下子吓呆了,有些人吓呆了,有些人不知道干什么好了,反正是乱作一团。
现场资料海警支队:人员清理好,动作快,全到甲板上面来
在这艘工程船上,海警们发现了大量刚刚从海里打捞上来的钢筋和钢板,而一个细节暴露了这是一次不正常的打捞作业。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 李峰 :正规打捞的话,对船体一般来讲沉船船体是不能损坏的,为什么?他要考虑到那个油污。万一你如果把里面油箱弄破掉,油污污染海域这个情况是很严重的,所以正规打捞的话,摸清位置他要把舱盖打开,然后再实施打捞,他这个我们初步判断就是破坏性,从他现场情况看,因为他捞上来一些东西,除了整捆钢板钢材,还有一些散的东西,形状看上去就是给他们弄坏掉那个货舱的舱盖。
经过询问,这艘船的船长承认,他们并不是受沉船货主的委拖也没有办理相关任何手续,那么这艘工程船到底是从哪儿来的呢,船上都是些什么人,他们又在这里打捞了多久,打捞上来多少钢材呢。台州海警钟支队一调查,这艘船竟是来自福建。
福建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是一个传统的渔村,祖祖辈辈靠打渔为生。近年来由于渔业资源渐渐枯竭,渔民们逐步离开传统的捕鱼等职业,转产从事其他工作,其中部分村民发起,以民间集资合股的形式购买工程船,依靠事主委托进行海上打捞为生。被台州海警支队截获的这艘工程船叫“康顺9号”也是其中之一。石新建,“康顺9号”的船长。
“康顺9号”轮船长 石新建:我一条船股份都是很多,大家买的,我这条船搞下去要花1000万,我们1000万拿出去搞生产。
孙瑞恩, 2008年初刚刚入股“康顺9号”。
“康顺9号”船员 孙瑞恩:做渔民。做了40多年,这40多年家里有老婆,见我老了,叫我在这里打捞,也有赚一点钱,(入股)交了30多万一个人。
像孙瑞恩一样,船上的船员大部分就是股东,为了凑入股的钱,他们拿出了自己全部的积蓄,不少还向亲戚借了钱。2008年四月,“康顺9号”在山东青岛海域进行打捞和清港等作业,有一天,船长石新建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
石新建:黄祥健,打电话给我,他说那边有一个沉船,开过去到那边去搞,人家都在那边搞了。
黄祥健,也是石新建的同村人。黄祥健说,有一个名叫吴焕宝的人找他商量一起打捞沉船的事情,对方可以提供沉船位置的经纬度,还说船上有不少钢材,打捞上来的钢材卖出去后,所得的钱对方分35%,黄祥健和石新建等人可以分得65%。接到电话后,石新建和船上的船员们一商量,同意了这件事。他们把船从青岛开到了淅江台州海域,经过一天半的探寻,找到了沉船,并开始打捞。
孙瑞恩:那一天就是白天7点,7点在那边他锚抛好了,就在那边打捞。我就是在前面用水磅冲这个钢筋 ,把这个泥土冲干净。
三天时间内,石新建等人共打捞了3次,在第三次打捞时被台州海警支队当场截获。
在截获现场,台州海警支队共查获钢材199吨,价值人民币94万余元,除此之外,台州海警支队另外还查明,他们前面打捞的钢材已卖出获利228万余元。
其实,“康顺9号”并不是唯一艘在大陈岛海域非法打捞“新杭州”货轮的船只。5月7号上午,也就是截获“康顺9号”的当天上午10点多,台州海警支队还截获了一艘叫“信宏168号”的工程船,经过调查,“信宏168号”共打捞了4次,打捞了钢筋1300多吨。调查清楚事实以后,台州海警支队把“康顺9号”当时参与打捞的股东、船员,组织打捞的黄祥健等17人和“信宏168号”的23人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可对这样的罪名,“康顺9号”的船员都矢口否认。
2009年4月,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对“康顺9号”和“信宏168号”以盗窃罪在台州椒江人民法院分别提起公诉。7月16日,椒江区法院对“康顺9号”的案件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判长:现在开庭
公诉人:在本案当中,这个所有权,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天道酬勤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这是不持疑问的。那么他们在这个货船被沉没两个月以后,就被被告人等非法的打捞,以这种方式有秘密窃取,这个行为是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全部主客观要件的,因此是构成盗窃罪。
“康顺9号”船员:我们不是盗窃罪。
“康顺9号”船员:如果定我盗窃罪,我是太冤了,实在是太冤了。
“康顺9号”船员:我觉得盗窃罪不成立。
“康顺9号”船员:怎么么能定我这个是盗窃罪啊。不能这样。
在法庭上,听说检察院起诉自己是盗窃罪,石新建等17名被告个个都说自己冤,他们都说自己是老实本份的渔民,从没做过违法的事,更不会偷东西呢。那么,在漆黑的大海上,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打捞他人沉船上的货物,对这样的行为,他们自己是怎么看的呢。
石新建:我以为是人家丢的船,没有人要的船,因为说有人要的船,都有货标在那边。
石新建等被告表示,他们去打捞时,海上即没有浮标也没有人看管,沉船位于50米深的海底,根据他们的经验,由于海水太深难以打捞,这种情况下,很多货主会放弃打捞。
石新建:他因为是肯定是不合算,比如说这里面搞,到公司,哪一个公司搞,又那要钱,那要钱,合起来他整条船拿回来还不至于买一条船新的,钱差不多嘛。
被告方律师也提出,由于沉船可能会影响航道安全以及污染海洋环境,国家对沉船打捞是鼓励的,事实是,“新杭州”沉没到现在已经一年多时间了,船主方面一直没有进行打捞,被告等人都是转产的渔民,他们并不知道沉船是有人要的,没有偷窃的故意,另外,沉船和其他在陆地上的物品不一样,有它的特殊性。
被告律师 孙科峰:它不是遗失物,不是遗忘物,也不是漂流物,也不是埋藏物。那么它也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抛弃物,就是一个脱离控制物,或者脱离占有物。
被告方律师表示, 按照刑法的规定,要认定为盗窃罪,被盗窃财物的状态应当是处于他人控制占有的状态。而沉船显然已经脱离了船主的控制。
律师:对于海底下50米,我们不可能直接占有,因为人不可能生存。那么实际占有控制这个可以排除,那么接下来第二个标准能不能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来理解他是占有,第一个他就是有没有设浮标标志,哪怕是塑料泡沫简易一点也可以。第二个就是雇船,雇飞机在,再夸张一点说是雇潜艇去这个周围的游弋或者是看管他也没有。
被告方律师认为石新建等人的行为应该算是“捡”,构不成盗窃罪。
在被告方看来,他们打捞无人看管的沉没物,这种行为只能算“捡”不能算“偷”。这一次的打捞,只不过违反相关部门的规定,没有办理打捞手续,现在,只要退回打捞的钢材和卖货的钱款,最多再罚些款,就可以了,除了自己损失了人力物力,并没有给别人或社会造成什么危害。但对这样的说法,公诉方有不同的看法。
李婉贞,台州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康顺9号”案件承办人,在她看来,这是一件再明显不过的盗窃案,只不过案发的地点比较特殊一些而已。 “康顺9号”进行打捞的时间是“新杭州”沉没刚两个月,当时,沉船所属的公司天道酬勤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正委托相关公司对沉船进行油污处理及位置探摸,为打捞做准备,并与该船的承保单位就保险理赔货物打捞等事宜进行协商和沟通,并没有放弃沉船。
台州椒江检察院公诉人 李婉贞:作为捡是可遇不可求的,这个东西不属于他们,他们大老远的从青岛赶到台州这样来打捞,非法占有的目的很明确。
李婉贞认为,即使一开始,船员们不知道沉船的货主还要不要货物,但第一次打捞之后就应该知道这一点,但他们仍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的打捞。
台州椒江检察院公诉人 李婉贞:第一次打捞以后他们就知道,这个钢材很新,很多,还有呢很好打捞,他们知道就是说这个是货主不可能放弃的。
事实是,在台州海警支队对“康顺9号”的船员进行询问时,不少船员表示知道这些钢材是有人要的。
另外,李婉贞认为,“康顺9号”打捞时,采取了秘密的方式,从这一方面来看,被告也是在故意窃取他人的财产。
台州椒江检察院公诉人 李婉贞:白天呢就是有雾的时候去要么就是深夜去,被抓获的那天是5月7号,也是晚上12点钟左右抓获的,也就是说是个秘密的方式,还有他们打捞的时候,故意渔网把那个船号,船名全部遮盖起来,所以从整个案件的事实和经过来看,我们觉得完全符合那种盗窃罪的主客观的要件,
对于被告方律师沉船没有人看管,是脱离控制物的说法,李婉贞表示不能成立。
台州椒江检察院公诉人 李婉贞:在大海上这种看管是不可能的。从客观条件上是不允许的。
不过,对公诉方指出的采取秘密方式进行打捞的说法,被告方表示,他们在外作业时不区分白天还是黑夜,没有故意选取黑夜打捞,用帆布盖住船号的做法只是一种迷信和风俗习惯。
石新建:船的前面有那个眼睛,所以说船也跟人一样,很多的沉船都是死人的里面,这个前头要给它盖一下,这个就是说有这个东西,眼睛看,像我们眼睛看不到了这个东西,看到了我们觉得说,意思说不好。
法庭上的争论还在继续,但在审理过程中,又了解到,另一艘工程船“信宏168号”和“康顺9号”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集资入股的,船员就是股东。据定海村村委会统计,两艘船共涉及200多人参加了集资,而且大多数沾亲带故,都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
船员家属1:他们家一共被关了六个亲戚在里面。两个女婿,两个儿子,还有一个外孙,一个外孙女婿。
家属2: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在家里。小孩又小。
家属3:她家里三个人,丈夫、儿子女婿都被关在里面,家里还有一个兄弟都关在里面,她家里还有一个白发苍苍的婆婆,80多岁现在已经卧病在床。
虽然擅自打捞沉船,但这么多村民参与了,如果被判有罪,他们的家庭生活将立即面临困难,“康顺6号”非法打捞的行为到底是“捡”还是“偷”呢,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稍后请继续收看。
2009年7月15日,浙江台州椒江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祥健、石新建等人在打捞沉船财物时,采取渔网遮盖船号,利用夜间、雾天打捞以避开过往船只和监管,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被告人黄祥健、石新建等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将所窃取的财物进行及时销赃,数额特别巨大,且至今未退还赃款,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犯罪论处。
法院特别指出:沉没物不是无主物,更不是遗失物或埋藏物,盗窃的对象是否有人看护,不是评价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标准。就本案而言,沉没物是否被实际控制、占有不能理解为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根据该物所处的环境、时空来理解是否为他人所有。
台州椒江区法院 法官 王普国:船沉下去,就像我们说去年我们地震,这个房子塌下来,这个家里的财产都埋在这个钢筋混凝土下面,你说我们用手肯定是扒不出来的,在当时的情况下你也不可能整天去守着它,你如果其他人利用什么机械的工具你把它拿走了,同样也是盗窃,这个不能不说是盗窃,你不能说有人在管,看护的这个就是盗窃的,这个不能这么讲。
法官 王普国:本案被告人事先通过他人订立分脏协议,获悉沉没物的地点,从青岛海域长途赶至台州海域。利用夜间和有雾天气,有渔网遮挡船号打捞钢材。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法院最后判决:
主犯
黄祥健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石新建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其他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5年,罚金4至6万元不等。
听到判决,法庭上被告家属们哭声一片,法官告诉记者,对此他也感到非常同情,但康顺9号船员盗捞钢材的做法确实已触犯了刑法,且数额巨大,又没有退回赃款,不过,对主犯之外的案犯做了从轻处罚。沉船是不是脱离控制的无主之物,这里面情况很复杂,跟沉船的货物、时间、位置、船主是否声明放弃等等都有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关于沉船的打捞,我们国家早有明文规定,必须经过海事管理部门的批准,由海事部门对打捞方资质进行审察通过,并对打捞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没有风险以及不会对周围海域环境造成破坏等情况下,方可实施打捞。未经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打捞沉船,偶然打捞获得的沉没物,也应当送当地主管部门处理。
责编:刘岩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