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丈夫的秘密(2009.11.27)

2010年02月23日 15:57  节目文稿 我要评论

  

>>>>点击观看节目视频

  这个人叫顾洁莹,家住湖北武汉市,2004年5月,她和心上人步入婚姻殿堂,但五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对她的丈夫、这段婚姻,直到现在,她都感觉有太多永远也无法知道的秘密。

  顾女士和丈夫王先生结婚还不到三年,就打起了离婚官司,2007年7月的一天,顾女士到法院询问官司进展,意外地听到一个关于她丈夫王先生的可怕的消息。

  法官说你最近跟他联系了吗,我说没,我说怎么了,他说他好象不对,出事了,我说出什么事了,他说他死了。

  丈夫死了?消息来的太突然,法官简单说了经过,顾女士才相信,丈夫王先生的确已经离开了人世。

  我当时就傻了。我就觉得那天突然一下后脑一阵剧痛,完了以后,我就开始出现四肢酸痛,然后就不停的干呕。

  回到家,顾女士大哭了一场,冷静下来后,她突然觉得有问题,法官说丈夫是在一场车祸中去世的,死亡时间是2007年5月27日,现在都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怎么没人通知自己呢?她马上给公公婆婆打去电话。

  不存在夫妻关系了,婚姻也结束了,我们就没有跟她讲。

  接下来,顾女士又发现,丈夫名下的两套房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到了婆婆的名下。

  过户给了他妈妈,然后他妈妈已经把它转卖了,成都也转卖了一套。

  公公婆婆为什么这么做,王先生的父母拿出了一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王先生和顾女士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王先生名下的财产,都归王先生本人所有,只需支付给顾女士25万元经济帮助费。判决的时间是2007年5月16日,王先生去世前十一天。既然已判决离婚,而且是二审终审判决,王先生去世后财产自然由他的父母继承和处置,可顾女士却说,这份判决并没有生效,因为虽然判决书上的时间是5月16号,但法院通知她领取判决书的时间,却是在5月31日,可27号丈夫就已经死亡了,这怎么算?既然人已经去世了,这离婚的官司还重要吗,顾女士说,非常重要,因为她不会认可这个判决结果。前面说了,她和丈夫的这场婚姻,给她留下了太多永远无法知晓的秘密,其实对于王先生父母来说,也是一样,他们一直不明白,儿子儿媳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感,很多事情老两口至今无法理解。

  本身我们原来就很反对她,不是说看着很满意的。

  她到我们家来的时候,我就持反对意见,就不同意。

  为了让儿子改变主意,老两口曾苦口婆心地找儿子谈,可丝毫不起作用。后来老人遂了儿子的心愿,2004年5月8日,两个年轻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老两口提出办个结婚典礼的时候,儿子却不同意了。

  没有办典礼,因为我儿子说准备到一定的时候再来办。
 
  之后,儿子在上海工作,儿媳在武汉上班,几年下来,老两口发现,这对小夫妻的关系有点不正常。

  一个在武汉,一个在上海,但是回来没有在一起住,懂了吧 就是到上海去也没有在一起住。

  两地分居,而且从不在一个屋里住,这是为什么,这成了老两口的一块儿心病。

  我曾经也跟他们提出这个,我说你们长期这样也不行,对不对,再说呢,我跟他爸爸一些战友,一些同事都抱了孙子。

  趁一次儿子回武汉,老两口把夫妻俩叫到家里,认真谈了一次,希望儿媳向单位辞职,到上海与丈夫团聚,顾女士表示同意,可没想到儿子却提出了条件。

  要你自己独立找工作,不要有依附心理。

  我的儿子,让她要学英语,就是借她一万块钱,让她把英语学好。

  注意这句话,借给她一万块钱,这个“借”字很别扭,按说两个人结了婚,妻子去学英语,自然是用家里的钱,可丈夫为什么会说借呢?老两口当时很奇怪,可顾女士说,丈夫说出这样的话,她一点儿都不感到意外,因为丈夫的很多行为都很出乎她的意料,甚至很反常。

  顾洁莹和丈夫王先生是中学同学,上大学之后,依然保持联系,王先生20岁生日那天,两个人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那天他找我借录音机,然后晚上送我回家,在楼底下,对我说,希望以后每年生日,你都在我身边,当时这句话,对我感触蛮大的,可能也就是因为这句话,我等了他很多年。

  2000年,王先生考上了MBA,借一次吃饭的机会,王先生正式表白。

  他就跟我讲,希望做我女朋友,这样子的,然后我们才正式以男女朋友的身份来交往的。

  很快,王先生就主动来到顾女士家,向两位老人正式提出,想跟顾女士领取结婚证,至于结婚典礼,等两年之后再办。

  他说我先去上海,等我两年,赚足一个亿回来娶。

  顾女士的家人当时没有同意,王先生就去了上海,之后的三年里,两个人像其他恋人一样频繁联系,节假日,一起到外地旅游。可是,随着渐渐相处,顾女士的心里却越来越嘀咕。

  我跟他出去玩,我都是AA的,我机票(钱)都是自己掏的。

  顾女士想,男友在钱的问题上分得这么清楚,大概是因为两人还没有结婚吧。2003年,王先生正式向顾女士提亲。可就在两个人准备领结婚证的前一天,王先生突然提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要求。

  他突然给我打电话,要我跟他签一份财产约定。

  一份感情等待了这么多年,马上要结婚了,突然说要先把财产分清楚,顾女士情感上无法接受,她告诉男友,暂时不想领结婚证了,等两人考虑清楚了再说。可王先生一遍一遍地打电话请她出来,最后说只是要个形式,财产约定书签好后,就当着她的面马上撕掉。

  他对我说,他说他要的就是这么一个过程,他说你看到我撕了,你应该很满意。

  这么做是为什么,顾女士很不理解,可在王先生一再央求下,第二天,顾女士来到了王先生家。

  到他家去,签完了字以后,我亲眼看见他撕的,然后我才离开房间。

  回到家,顾女士憧憬着美好的婚礼和幸福的生活,然而,未婚夫却又告诉她,不想领结婚证了。

  我觉得这个事是一个大事,而且你们之前给我承诺的很好的。

  多年的期待,美好的憧憬,一下子落空了,顾女士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她和未婚夫之间,好象总隔着一层说不清楚的东西。可一想起过去,想起自己这么多年的等待,顾女士终是难以割舍。结婚登记暂时被耽搁了,但半年后,两个人重归于好。

  2004年5月8日,顾女士和王先生终于办理了结婚登记,可刚领完证,王先生突然说了一句让顾女士震惊的话。

  第一想我一个堂堂钻石的王老五就这样啊,第二句话,如果当初我要你拿结婚证的时候你拿了,就算当时我只有一百万,你至少还能分到五十万,我当时就傻眼了。看了他半天

  刚领完结婚证,怎么说这话?接下来的事更让她诧异,王先生说上海那边工作忙,在新婚当晚就回了上海。

  然后过了两三天,就在网上给我谈,我们俩是不是不合适,还是算了吧。

  一连串的变化,让顾女士毫无心理准备,她也不明白丈夫为什么这样做,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刚开始的时候,我是不愿意相信的,但是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做的事越来越多的时候,那种绝望时时刻刻在抓着我的心。

  之后丈夫没再提过离婚的事儿,但对她仍然是冷若冰霜,表现也越来越不正常。

  他回武汉,他都不跟我说,他在武汉住酒店,他也不跟他家人说,他每次直到快走的时候,告诉我,我回武汉了,跟你打个招呼,你好歹是我老婆。

  结婚后,顾女士仍然是住在娘家,有时听说丈夫回到武汉,顾女士就提出,无论时间多紧,小夫妻总该见见面。

  然后给我说,我今天给你留了一个小时的时间,我们见一次面,我可以给你两个小时时间,我们可以谈一谈,吃个饭。

  顾女士结婚之后,丈夫就从来没跟她在一起住过,种种奇怪的举动、反常的态度是为什么?丈夫为什么要这样对她?顾女士决定,亲自到上海去一趟,去看看丈夫的真实生活。

  来到上海,顾女士发现,丈夫已经买了一套很大的房子,但他每天却跟一起开公司的两个合伙人住一起。

  就是他们三个人是同住在一套房子里面的,虽然旁边还有一套房子,但是他们每天都住在一套房子里面,要不就住你的房子,要不就住我的房子。

  白天,丈夫带着她出去逛街,也要把那两个合伙人带上,到了晚上,丈夫要求顾女士到酒店去住。

  当天晚上,他就要求两个合伙人住在家里不出去。

  这次到上海,顾女士跟丈夫提出,想辞职来上海两人一起生活,可丈夫坚决反对。

  他说就是不可以,没理由,我当时听了很伤心。

  顾女士带着破碎的心回到了武汉。分手吗,毕竟付出了多年的情感,可又想不明白是自己哪儿做错了,丈夫这么对自己。

  我想他需要的只是一个婚姻,这个名分,他并不需要实质性的婚姻。/他说如果我跟他住在一起,我会欺负他,我说为什么,他说你会。

  去上海这次,顾女士特意留意了一下,并没有发现丈夫和什么女性来往密切,可种种的异常怎么解释?丈夫是为什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儿了?很偶然的一次,顾女士忍不住向一位好朋友倾诉,好朋友的一句话让顾女士顿时一惊。

  他说现在上海有很多人,拿结婚证只是为了走一个形式,就是实际上他是有问题的。

  有问题?顾女士立刻联想到一个细节,当时使她跟丈夫以及另外两位合伙人一起去成都。

  在这一次的时候,当我看到他说不舒服,我去碰他,他的本能的闪躲的时候,我知道问题大了,因为他的合伙人,在触碰他的时候,他的感觉是眼神非常温柔。
  
  顾女士又回忆起2005年的一件事,当时小两口随公公婆婆一起回天津老家,在那里,顾女士第一次和丈夫住在同一间屋里,当晚,丈夫很反常。

  晚上他就对我说,如果你敢碰我一下,我就大叫,然后明天早上我就飞回上海,我让你在这没办法跟他们交代。

  婚后三年里,外人根本无法感受到顾女士的苦处,一直住在娘家,别人问她结婚没,只能支支吾吾,知道她结婚的人问,和你老公怎么样?什么时候要孩子啊?顾女士只能岔开话题。如今,顾女士说她明白了,也绝望了。该怎么办?经过反复思量,她给丈夫发去短信,说自己已经辞职,想去上海跟他一起生活。顾女士说,她这么做,是因为内心深处还深爱着丈夫,她要做最后的努力。十分钟后,丈夫回了一条短信:你堵死了你所有的路,不要怪别人了。

  顾女士的丈夫会怎么做呢,广告之后继续。

  2007年5月,王先生突然向法院起诉离婚。

  我坐在那个法官室里面,大哭一场。我没有想到他会这么做。

  更让顾女士惊讶的是,法院开庭时,丈夫提交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书。当初自己签字的那份约定书不是当着面撕了么,怎么又冒出来一份?仔细再看,这份财产约定书跟撕掉的那份内容不太一样,但却确实签着自己的名字。

  我婚前的东西,与你无关,这个我可以接受,但是他写的婚姻及婚姻续存期间的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我不会签的。

  顾女士自己估算了一下,丈夫在公司的股份加上在上海、成都购买的房产,财产应该有上千万元,如果离婚,自己应分得一半。但那份财产协定书却很关键,通过笔迹鉴定,法院认定这份婚前财产约定书真实有效,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鉴于女方已经离职,没有经济收入,男方经济条件较好,酌情判男方支付女方经济帮助费25万元。可是,王先生却不同意支付这25万元,当即提起上诉。王先生为何如此恩断义绝呢?采访中,王先生的父母说自己的儿子并没有任何问题,之所以这样是另有原因。

  采访中,两位老人向记者出示了两张照片,是顾女士和一名男子的合影。

  她在网上征婚,在外面跑到浙江跟人家男的相会,我儿子提出的这些证据。

  王先生以这两张照片,以及顾女士与那名男子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违背忠诚义务,背着自己到网上征婚,还跟其他男子约会,是造成婚姻破裂的过错方,没有资格拿经济帮助费。这照片又是怎么回事呢?
 
  顾女士解释,当时丈夫已提出无条件分手,自己也表示同意,在那之后,她在一家婚恋网站注册,认识了照片中的这名男子。

  我要给我一个自己一个理由,给我自己一个借口,我离开他的借口,所以当时我觉得这个男孩子,或许可以考虑一下,就是这个样子。

  顾女士说,与那名男子相识后,双方只是通过网上聊天,也仅限于普通的朋友关系。因为顾女士情绪很低落,对方极力邀请她到那边去旅游散散心。

  没有一句话可以证明,我跟这个男孩子之间有任何非正常关系,我去了那边以后,他当了一下地陪,就是陪我去那个旅游景点,去看了一下,当了一下导游,在导游期间的时候,我拉他跟我照了两张合影。

  顾女士一直很纳闷,聊天记录和照片都是保存在自己电脑里的,之后和丈夫连面都很没见过,怎么会到的丈夫手上呢?

  我后来发现,我的邮箱里面的邮件,跟他的,只要是涉及到他的全部被删光了,而且在开庭的时候,前一个星期,我家的电脑,突然一下子中了木马了。

  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场离婚官司做出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女士还是不服,拒绝签字领取判决书,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鉴定婚前财产约定书笔迹。而就在这个期间,顾女士得知丈夫已经于2007年5月27日去世。顾女士找律师咨询,律师的看法,虽然判决书上的日期是2007年5月15日,但法院通知她领取判决书的时间是5月31日,而在这之前,27日王先生已经死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因为通知领取也就是送达判决书的时间在后,就应该视为判决还没有生效,两个人就还是夫妻关系,即便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顾女士也可以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

  5月31号的时候,法院才正式通知我说,他说判决书对方已经拿了,我现在要给你宣判,这是5月31号,当时他人已经被烧了两天了。

  可是,如果这算作判决没生效,王先生那边却是已经领取了判决书,5月25日,王先生到法院签字领取判决书,两天后,在海南三亚意外遭遇车祸,离开人世。

  中级人民法院它是终审判决,判决就生效。

  判决书的日期在前,送达在后,一方领了,一方没领,死亡的时间又在这期间,仅仅几个日子之差,这个判决算不算生效,竟成了争议,而对双方的影响又巨大。顾女士将这一情况反映到湖北省高院。2008年10月,湖北高院做出裁定:由于武汉市中院送达二审判决之前,男方已经死亡,案件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裁定撤销二审判决。

  这就不公平了,我拿了,她没有拿,那你为什么要判这个无效呢,那对我是不公平的。

  两位老人认为法院终审判决生效的时间,就应该是按照判决书上的日期。

  本判了离婚的事情,怎么回过头来又翻过来呢?而且我们领了离婚证了,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去掉)而且是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判下来就有效。

  我国法律对一审判决生效很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过15日未上诉的判决就生效。而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并没有上诉期,二审判决何时算生效没有明文。只在民诉法中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地域或时间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并不一定都专门安排开庭宣读裁判文书,而是通知当事人领取判决书或送达当事人。这样就会出现判决书上的日期与送达日期不同,当事人不能同时签收判决书的情况。可这样一来,生效日期按哪个算?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双方围绕遗产继承又打起了官司,而争论的焦点仍旧是,二审判决何时算生效。
法律没有规定,双方送达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后一个人送达之日起生效,因为这个是很严格的,你没有规定,你就是有模糊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潘剑锋教授说,这起案件因为种种巧合,触到了现行法律的一个空白点。

  目前我国的法律仅规定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1、二审判决作出之日生效;2、二审判决宣判之日生效;3、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那么,本案当中,湖北高院做出裁定,撤消了二审判决,依据的就是第三种观点,虽然也没有错,但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容易引起纠纷。

  目前,顾女士和王先生父母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还在审理中。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能同时签收判决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专家和律师建议,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二审判决何时生效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此类的争议。

 

责编:刘岩

声明:中国网络电视经济台所载视频、文章、数据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边看边聊

登录 | 注册

内容 

验证码:
视频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