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死亡游戏(2009.12.11)

2010年02月23日 15:58  节目文稿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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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画面中这家商务宾馆,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2008年8月15号的深夜,这家宾馆里发生了一件事,当时的人都没在意,但事后想起,这件事却很诡异,甚至有点毛骨悚然。

  宾馆经理:就是一个穿黑衣服的男人,到总台说他和他老婆吵架了,然后门被反锁了,不让他进去,让我们服务员帮他开门。

  或许是夫妻闹矛盾斗气儿,锁上了客房门,宾馆负责人让前台服务员随男子一起上楼看看,这个男子把服务员带到了五楼的509房间门口。

  宾馆经理:确实是里面灯也暗着,门也反锁着。

  门的防盗扣扣着,说明里面有人,可是服务员叫了三分钟,房间里没有人应声,服务员告诉那名男子,按照规定未确定他的身份,这种情况他们不能强行打开房门。

  宾馆经理:我们当时就劝他说,不要影响其他客人休息,他就先走了。

  男子似乎也很通情达理,没再为难服务员,答应马上离开宾馆。临走前,那名男子把一个女式提包留在了前台,说是自己妻子的,托服务员明早转交给她。

  主持人:入住的客人形形色色,什么情况都有,所以当晚发生的事值班的人也没放在心上。可是,后来发生的事情,就叫人不可思议了,因为那个男子离开宾馆三四个小时后,也就是凌晨六点钟左右,有一个年轻女孩儿从他们宾馆坠楼,坠楼的地点就是509房间。

  宾馆发生命案,当地警方迅速赶到现场,死者20多岁,身着白色连衣裙。经查,死者是从509房间坠楼,在宾馆保安的协助下,509房间被打开了,房间里的窗户打开着,在床头的小桌子上警方发现了一点喝剩的红酒和一包打开的避孕套。但是唯独没有找到与死者身份有关的信息。

  死者是什么人?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她坠楼?宾馆工作人员想起,几个小时之前和妻子吵架的那个男子,临走时把一个女包放在了前台。警方在包里找到了一张身份证,经过核对正是死者。死者名叫杨仕英,1985年出生,事发时只有23岁。

  主持人:根据身份证上的信息,警方找到了死者的家属。可是,死者家属一听却连连摇头,说死者根本不可能是杨仕英。

  杨史良 杨仕英的姐姐:她男朋友都还没有那时候。

  杨史良是杨仕英的二姐,她当时认为一定是警方搞错了,因为自己的妹妹连男朋友都没有,怎么会出来个丈夫?

  杨仕英是江西赣州人,家里还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弟弟,虽然父母都是农民,经济并不富裕,却生活得简单快乐。

  杨敬龙 杨仕英的父亲:在家里比较小,嘴比较甜,有她在家里整个家里都是欢乐。
高中毕业后杨仕英就离开家到外地务工,一走就是一两年。

  杨敬龙:我说你要小心一点,我做父母的你一个女孩在外面父母会担心,她说你放心,我已经出外面打了一年多工了,好像觉得自己成熟了一样。

  出事前五个月,杨仕英来到了上海,找到了一份房屋中介的工作。杨仕英到上海三个月后,二姐杨史良研究生毕业,也来到了上海找了份工作,两个姐妹住在了一起,彼此相互照应。

  杨史良:她每天都按时回来,吃饭都每天回来吃的,我每天做饭,她回来吃的。

  8月14号这天,杨仕英像往常一样下班后就回了家。

  杨史良:洗了澡,就说有事出去一下。

  以前妹妹偶尔也和单位的同事出去玩一下,杨史良并没有在意。

  杨史良:当时没有说回不回来,我当时觉得新工作也刚开始,全部精力放那里了,也没有注意她。

  因为之前妹妹也在女同学那里过夜过,所以她也没太担心,就睡了。谁成想天刚亮民警就打来了电话。

  杨史良:说我妹妹出事了,我当时怎么想也不会想到那方面去。

  杨史良到现场一看,死者竟真的是自己的妹妹杨仕英。

杨仕英的父亲 杨敬龙:接了她二姐一个电话,像一个炸雷一样,我说还有这样的事。

  杨敬龙:三天前跟我通了电话,电话里面那个声音相当很兴奋的感觉,一点的忧愁也没有。

  主持人:没结婚,却有人自称是女孩儿的丈夫,深更半夜拿着女孩儿的包让服务员给开门,仅仅过了三、四个小时,女孩子就坠楼而死。现在女孩儿已经死亡,要想揭开她坠楼的真相,就必须找到那个半夜出现在宾馆的神密黑衣男人。

  宾馆前台的入住登记显示,509房间是在前一天晚上10点左右入住的,住客登记是两个人,一个是死者杨仕英,另外还有一个姓唐的男子。根据身份证登记信息,警方没费什么周折便找到了唐某。唐某今年32岁,已经结婚,在上海做生意。去年8月,他因为租房子认识了当时在房产中介公司工作的杨仕英。

  唐某:我和杨仕英是朋友关系,那朋友关系呢就是我们有四次见面。

  唐某回忆说,事发当天,也就是8月14号下午四点多,自己发短信约杨仕英晚上见面,杨仕英同意了,但之后下起了雨。

  唐某:那我发短信给她,我说雨很大我们还见吗,我是问她,最后她发短信说你随便你自己,我淋湿了先回去洗澡。

  晚上八点多,唐某坐出租车接上了杨仕英。随后,两人找了一家咖啡馆,边喝茶边聊天。

  唐某:在当中聊天的过程中,她的语言当中已经透露她有点累想休息。

  快到十点钟的时候,杨仕英和唐某来到了武宁路的一家宾馆。两个人在宾馆前台作了登记,一起进了509房间。可唐某说,大概夜里12点半左右,他就离开了宾馆回到自己住处,早上5点40分他还给宾馆前台打过一个电话,可以证明。

  唐某:跟前台一个姓刘的小伙子,打电话我告诉他,我说明天早上9点多进去叫一个姓杨的朋友,但是姓刘小伙子说你自己过来,那我说我现在过不来,明天上午12点之前我过去结帐。

  主持人:唐某说,他十二点半左右就离开了宾馆,杨仕英为什么坠楼,他也不清楚。听到唐某这么说,杨家人连连摇头,自家的女儿是个本份的孩子,根本不会随便和一个男人开房,尤其这个唐某还是个已婚男人,唐某一定隐瞒了什么。

  杨家人说,杨仕英平常很少和异性交往,这一点连单位同事都知道。

  杨史良:他们公司的人后来都说,她也是个很乖的女孩子,也说她没有交什么男朋友什么的,公司来那么久没看到她交男朋友。

  杨家人说,唐某是在工作中结识的杨仕英,只见过四次面,应该只是业务往来关系。杨仕英最有可能是受到了唐某的胁迫,不得已和他一起去了宾馆,之后被加害。

  杨史良:有可能把她弄死了,就是说可能反抗吧把她弄死了,从窗户里面丢出来的也有可能。

  唐某:我可以拿我的人格,我跟她绝对是没有什么侮辱或者强暴。

  主持人:如果那天杨仕英没受强迫,那为什么会出现后来反锁门,喊门不开那一幕,唐某到前台谎称自己是杨仕英的丈夫,让服务员给他开门有如何解释呢?宾馆都有监控录像,谁成想,唐某一看监控录像,反倒变得轻松了,说当晚叫服务员开门的那个男子根本就不是自己,而另有其人。警方通过比对宾馆的监控录像确认,叫服务员开门的男子的确不是唐某,而是另外一个男子。当晚有两个男人出现在了509房间,究竟是怎么回事?来完整地看一下当天的监控录像。

  从宾馆的监控录像里可以看到,22点05分唐某和杨仕英两个人进了509房间,2个小时20分后,也就是8月15日凌晨的零点二十五分,一个黑衣男子来到509房间门前敲门,过了一会唐某裹着浴巾给他开了门,两人在门口耳语了几句,然后一起进了房间;7分钟后他和唐某一起走出房间。14分钟之后,也就是0点44分,黑衣男子独自一人又回到509房间,又过了32分钟,1点16分,该男子走出房间;17分钟后他拿了一些食品进入房间。一个小时后,该男子再次走出房间,随即敲门,在走廊徘徊。2点59分,男子与服务员一起上楼敲门。

  除了唐某之外,还有一个男人出现在509房间,这个男子是谁呢?唐某说那人是关系要好的同学和朋友,姓闫,而据闫某说,当天晚上他是被唐某叫来宾馆的。

  闫某:我开车在沪嘉高速上接到唐某的电话,说有个女的在他身边,让我到宾馆509房间,请他们吃饭。

  闫某开车赶到宾馆,当时是零点二十五分。进入房间后,唐某向杨仕英介绍了一下闫某,三个人便在房间里一边看电视一边聊天。

  闫某:唐某一边换衣服一边说出去吃宵夜,那个女的说要待在床上不想出去,唐某就推我走出房门,还用手指指床头柜,我看到床头柜上有拆开的避孕套。

  随后,唐某和闫某一起下了楼,但闫某并没有去吃宵夜,而是送走唐某后独自又返回了509房间,并用唐某留下的房卡开了门。

  闫某:那个女的还躺在床上,就和我之前离开的时候一样,我就坐在另外一张床上看电视,和她聊天,基本上聊的都是家常,我问她宵夜吃什么,那女的说红酒和话梅。

  一点十六分,闫某离开房间去买宵夜,十七分钟后,他拿着买好的东西又回到了509房间。

  闫某:那个女的穿白色的连衣超短裙开了门,我就倒了两杯红酒,一杯给那个女的,一杯我拿着,倒完红酒之后就把酒瓶放在床头柜上。

  杨仕英喝了一杯酒,之后却突然说自己想安静十分钟,让闫某暂时离开房间。闫某只好从房间里出来,怕杨仕英不再让他进去,闫某拿了房卡,顺手还把杨仕英的包带了出来。

  闫某:十分钟以后我用房卡开了房门发现,房门已经被反锁了。

  不管闫某怎么敲门,房间里丝毫没有反应,闫某就到前台找服务员开门,结果被服务拒绝,闫某就把包交给服务员,然后离开了。

  主持人:闫某说,自己那天什么都没做,离开宾馆后就回家了,后来发生了什么,他也不知道。监控录像显示杨仕英从22点05分进入509之后,也没有再出来,宾馆服务员也证实闫某找自己开门的时候,当时509的房门是从里面反锁的,说明当时杨仕英是自己把自己锁在里面的,并录像显示闫某离开后,没再有人出入509房间,这样看来,唐某和闫某似乎都不存在把杨仕英推下楼的可能。那杨仕英是怎么坠楼的呢?

  房间里只有一扇窗户可以打开,而且是有限度的打开,记者用一支铅笔做了试验,其最大的宽度不超过15公分。

  宾馆负责人:我们窗有一个十五公分的限位,一般正常成年人的话她的头是没有办法伸出去的,就是只能起到一个通风的作用。
杨史良:你说一个人那么大,将近1.6米的身材,你说这个怎么出去的,高只有70多厘米高,我就怎么想也想不明白,怎么出去的  。

  十五公分,这么窄的空间,如果不刻意用力,一个成年人的身体很难穿过。警方分析判断,杨仕英坠楼只有一种可能,她自己用力推开窗户跳楼自杀。

  就在出事前一个星期,杨仕英刚换了份新工作,在一家公司做销售经理,会不会是工作上压力太大让她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呢?

  杨史良:一个新工作刚开始,可能多少有一点点吧,因为毕竟刚开始新工作的话,各方面要调整要努力。

  可出事之前,妹妹杨仕英每天都乐呵呵的,没有表现出什么异常。

  杨史良:我们住在一起,情绪上有什么,如果特别不好的话肯定晓得了,但是一直都挺开心的。

  那是不是生活上压力大呢?杨史良说,妹妹每月的薪水虽然不是很多,但养活自己绝对没问题,父母虽然在农村可并不需要杨仕英贴补家用。

  杨史良:没有压力的,她自己都有钱花,她自己爱寄钱回家,我们又没说让她寄钱,她自己愿意寄回来的。

主持人:工作和生活上都没有足以让杨仕英产生轻生念头的压力,那么原因恐怕就是当晚杨仕英的情绪突然产生波动。可她为什么会突然情绪激动呢?警方从几个人当事人的讲述中,逐渐拼凑还原杨仕英自杀的动机。

  闫某说,唐某走后,他和杨仕英边喝酒边聊天,后来他试图接近杨仕英,但遭到了拒绝。

  闫某:我见她喝了一纸杯的红酒就亲了她一下,她立即从床上蹦了起来,到了靠窗的墙角坐在那儿,让我不要碰她,让我和她保持距离,我几次尝试把她抱回床上,但她一直大喊大叫。

  闫某说过了一会儿,杨仕英平静了下来,说自己今天是第一次。

  闫某:她还说和唐平是第三次碰面,自己刚刚和唐平发生了性关系,自己的身体已经不纯洁了,还因为唐平和他发生关系后就离开,换我来陪她,她自己很贱。说到这儿情绪一下非常激动,说不如死了算了。我说为什么这么想,她说家人对他不关心,也没有朋友。
同期  杨史良:我们家又是那种比较传统的家庭吧,就是爸爸妈妈都比较传统一点的。

  杨敬龙:最大的打击,她有生以来就是碰到这样的打击,就是最大的了。她感到可耻了。

  杨家人认为,即使唐某和闫某没有直接害死杨仕英,他们的行为肯定对杨仕英造成了极大的刺激才导致她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毛济康 原告代理律师:当唐某达到目的一走了之,又把一个素不相识的男子放在她面前,她更茫然了,谁知第二个男子也就是闫某,对她有这些不轨的行为,甚至暴力的行为,我认为这个时候杨仕英她绝望了。

主持人:杨仕英死后,杨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安葬了女儿之后,杨家父母把唐某、闫某和宾馆一起告到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杨仕英的死承担责任。

  杨家人认为,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唐某和闫某都应当为女儿的死负责。

  毛济康 原告代理律师:由于唐某对死者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了死者的人身尊严,我认为唐某要负首要责任,闫某也应该负主要责任。

  金新刚 唐某代理律师:他必须要有证据,像这类案件等于是原告认为是一个侵权,但是侵权他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因为一方面公安局的验尸结论是自杀,第二个方面他自杀的时候我当事人已经不在场了,就是说从因果这方面来说从法律上是谈不上的。

  此外,杨家的代理人认为,宾馆对杨仕英的死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以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毛济康 原告代理律师:我们认为它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里面明确规定,访客必须要登记,闫某到饭店的时候没有经过登记,而且这些法律规定访客必须在11点钟就离开酒店,而闫某是半夜12点钟才来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饭店是有失职的。

  主持人:唐某和闫某玩弄女性的行为令人痛恨,但杨仕英属自杀身亡,她的死和唐某、闫某以及宾馆到底有没有关系,在法律上他们是否应该对杨仕英的死承担责任,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2009年5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鲁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庭长:唐某跟杨某开房间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是双方自愿的,但是他后面把闫某叫来,把他介绍给杨某,并且中途离开,放任闫某对杨某实施的这一系列行为,我们只能从道义上进行谴责,不能让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当唐某将闫某介绍给杨某的时候,杨某并没有表示出异议,之后发生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在唐某离开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唐某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对于闫某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鲁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庭长:闫某虽然在跟杨某的单独接触过程当中试图有亲热动作引起杨某的反感,然后导致(她)情绪失控,但是并不是造成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他离开以后,他也明知杨某情绪失落,坏到极点,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虽然他有叫服务员开门的行为,但是房门没有打开的情况下,还是匆忙的离开了,没有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导致杨某第二天被发现死亡,所以我们觉得他还是有一个间接责任的问题,所以叫他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  。

  法院认为,宾馆把印有访客进入须登记的指示牌放在大堂的醒目位置,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所以宾馆对杨仕英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闫某赔偿杨仕英的父母各项费用共计2万4千九百余元,准许唐某补偿杨仕英的父母一万元,准许宾馆补偿杨仕英的父母3万元。

  主持人:一个女孩就这样离去了,几万元的经济补偿,对于饱受丧女之痛的杨家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但就本案来讲,法律只能给杨家父母这样的救济。对于唐某和闫某,尤其是唐某,按现行的法律还不能对其施以惩戒,但我想,道德的谴责他们会背负终身,希望这期节目能让很多人明白洁身自好的分量。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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