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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2月23日 16:10 节目文稿 我要评论
画面中的这个青年男子名叫王德山,2009年1月份,他在一场车祸中不幸去世了。他离世后不久,人们竟然发现这个王德山的身世是个谜团,他不但有两个号码截然不同的身份证,两个母亲,两个家庭住址,连出生日期都有两个。
2009年4月初,王德山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64万元。起初,主审法官判断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审理起来难度并不大,只需要开一次庭基本就可以结案了。可是,庭审马上就要结束的时候,旁听席上却突然站起来一个男子。
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万山永:有个成年人嘛,年龄比较大的,在开完庭以后啊,情绪非常激动,情绪非常激动,激动呢,他们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发生了一些争执。
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名叫桑龙,接手这起案件后桑龙曾翻阅过卷宗,车主投保材料完备,交警部门对事故各方责任比例也进行了明确划分,他也认为这起案件开一次庭足够了,或调解,或宣判,之后他们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额度进行赔偿。
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万山永: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就问了一句话,说:“你是谁呀?”对吧?别人为什么都不情绪这样激动,你激动干什么?
保险公司代理人 桑龙:就说我是他的父亲,我的儿子死了,你们不应该赔偿吗?
此人自称是死者王德山的父亲,听到这儿,桑龙感觉有些不对劲儿,因为原告名单中并没有死者的父亲。
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万山永:他说了一句话,我是他父亲。所以因为这个细节呢,既然是他父亲,委托代理人考虑到,为什么没有参加诉讼?
死者的父亲,当然有权利请求赔偿,难道之前被漏掉了?桑龙赶紧翻阅卷宗,这一查不要紧,查出个大问题来。
保险公司代理人桑龙:在这个户口本呢,他的家庭成员里边,并没有他父亲的任何信息,他只有母亲和一个妹妹。
死者王德山户籍所在地为徐州沛县沛城镇汉台社区,户口中登记有母亲司某,妹妹王某某,可是,从起诉到开庭,对方一直都是委托代理人出面,死者的母亲和妹妹一直都没露面。
感觉这起案件的背后可能有问题,桑龙没再吭声,收拾好卷宗离开法院,回到了办公室,他要再认真查看一下。然而,一番查阅过后,这薄薄的一本案卷里竟然是疑点重重。
户口显示,妹妹王某某的出生日期居然和哥哥王德山相同,都是1989年7月4日。另外,在王德山死亡一个月后,户籍中又登记上一个孩子的名字。
桑龙:它是09年2月6号登的,应该是,登记的。这个案发事件是09年1月30号。
为了证明夫妻关系,卷宗里还附有一张结婚证,男方的名字也是王德山,但仔细核对后发现,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与户口中的有差别。
保险公司代理人 桑龙: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和原告方提供的一份证据,就是他的结婚证,这两个身份证号码不同。
事故认定书和户口本登记死者王德山的身份证号码显示是1989年生人。但是,结婚证上王德山的身份证号码显示却是1985年生人。
保险公司代理人 桑龙:一个是85年出生的,一个是89年出生的,到底真的死亡的是89年的,还是85年的?///我们就产生了这样的一个怀疑,就是说死者到底是谁?///原告方可能存在着骗保的行为,
户籍登记中长辈只有一个母亲,可是法庭审理时又蹦出一个父亲;妹妹和哥哥出生日期相同,难道是龙凤双胞胎?人死了都一个月了,户口上怎么会又多出来个孩子?最让人费解的就是这个结婚证了,结婚证上面的王德山和交警记录上登记的王德山竟然相差了四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死者到底是不是王德山呢?
2009年1月30日上午9点,在江苏省322省道徐州路段发生了一起严重车祸。一辆小轿车与一辆大客车相撞后,又撞上了另外一辆大客车。
交警:他是逆向行使,和一辆正在行使的客车发生事故。///紧接着呢,被撞回来之后,然后又和一辆由西向东行使的客车发生事故。
在这起事故中所幸没有人员伤亡,可就在司乘人员下车协商并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的时候,惨剧再次发生。
交警:他也是由西向东,他也是在自己的车道由西向东行使,结果呢,没看见,撞到这个轿车上了,和轿车是迎头相撞。
这次相撞造成站在轿车旁边的三个人不同程度受伤。
交警:作为伤者///在这个事故发生之后,你应该首先报警,然后救治伤者,离开现场,大雾天,站在路上,然后协商处理事故,这是不妥当的。
三位伤者两个伤势较轻,另外一个较重被送往医院,抢救了15天后不幸死亡。当天事故发生后,根据家属提供的信息,交警给伤者进行了身份登记,死亡者就叫王德山。
从出事故到死亡,整个过程历经了十五天,其间这个王德山还有几天清醒的时间,另外住院期间肯定有家属陪着,按说这身份不会搞错。可是,如果死者就是王德山,为什么他的死后,在身份信息上存在诸多不合理,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地方呢?看来非得找到死者的家人问个清楚了。
桑龙决定找死者王德山的母亲司某核实一下。司某户口登记的家庭住址是沛城镇迎宾大道迎宾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按照登记的地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了迎宾小区12楼,但是奇怪的是这栋楼只有一个单元,根本就没有2单元。
保险公司代理人 桑龙:并没有找到他的母亲。我们呢就是说,也走访了就是其他的住户,但是呢,没有与她就是说相似和相近的人,相似的家庭。
死者的妹妹登记也是这个地址,母亲、妹妹找不到,看来只能去找法庭上自称死者父亲的那个人,或许他能说个清楚。
法庭上出现的那个男子名叫王新书,家住沛县张寨镇王孟庄村。调查人员找到了王新书,还没开口,旁边的一位中年妇女先警觉起来。
王德山的母亲张云侠:我们想过个平静的日子,我们什么也不想图,就想过个平静的日子。///儿子一走,小孩子的妈妈再一走,再出了什么事儿,你说我们…
什么?王德山是她的儿子?这个妇女又是谁呢?一旁的王新书忙解释,这是自己的妻子张云侠,他们才是王德山的亲生父母。
真是越弄越乱,户籍登记上没有父亲,法庭上蹦出个父亲;户籍登记上母亲姓司,这又出来个母亲姓张。难不成这王德山会分身术?到底哪个才是车祸中死亡的王德山?调查人员连忙到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查询核实,结果王新书、张云侠夫妻俩的确有个儿子名叫王德山,那场车祸中死亡的就是他。
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万山永:王德山生于1985年,住所呢是在沛县王孟庄村,并且呢,一直呢在出生以后,一直也随他的亲生父母生活。
桑龙:家庭成员也有他的父亲,也有他母亲,还有一个几个月大的孩子。
查询中令调查人员惊奇的是,死者王德山居然在王孟庄村还有另外一套农村户籍,并且有相应的身份证号码,结婚证上登记用的正是这个号码。
这下问题弄大了。我们知道,一个公民的户籍是唯一的,换句话说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户口登记,只能有一个身份证号码。可是这个王德山却有两套户籍,一个是城镇户口,一个是农村户口,并且都有相应的身份证号码。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1985年,王新书的儿子王德山出生,夫妻俩视为掌上明珠,真是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掉了。一转眼到了1989年,孩子已经4岁了,王新书就开始为孩子的未来谋划了。
王德山的父亲王新书:小孩大了,觉得城市户口比农村的户口强,在现在没有什么差别,那会儿有差别。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城市户籍管理开始松动,有些地方出台农转非政策,规定只要有适当理由,并且缴纳一笔城市增容费用,便可以将农业户口转成城镇户口,祖祖辈辈都是农民的王新书,也想趁机改变一下家族的根系,给儿子办一个城镇户口。
王德山的父亲王新书:咱们这个实话实说,通过别的关系渠道安的。
记者:那个时候政策允许是吧?
王新书:那会政策允许,这会不行。
记者:花多少钱能办下来啊?
男:花了几千块钱,两三千吧。
记者:花了两千多。
男:有人。
记者:当地也有这个政策,沛县也有这个政策。
男:那可多了。
要给儿子落户,必须找到一个城里人家,经人介绍,王新书找到了司某。
王德山的父亲王新书:俺跟他不是直接的朋友,司凌云那边,俺老兄弟的他小孩的妗子,这样的。
就这样,王新书把儿子王德山的户口落到司某的家里,也是巧合,那年正好司某生了女孩儿,为了落户方便,便将王德山的出生日期也登记成1989年,申报的是母子关系。
王德山的父亲王新书:她当时报的是双胞胎!报的就是(自己)生的。
虽然户口落在了司某家,但是儿子还要和自己生活在一起,所以王新书也没有注销儿子的农村户口。就这样王德山一直跟随父母在农村生活,直到长大成人,娶妻生子。
记者:你儿子也没有在那儿生活过?
男:没有,咱有什么说什么,实话实说。
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户籍、两个身份证号,并且长达20年之久,这期间户籍管理部门怎么就没发现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对此解释说,王德山落户是在二十多年前的1989年,当时户籍管理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登记、注销程序很原始,都是手工操作,再加之王德山城里户口登记更改了出生日期,所以户籍管理部门一直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如果不是今年年初的那场连环车祸,恐怕这个问题还会被掩盖下去。
2009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初五,上午9点,王德山搭乘别人的车去徐州走亲戚,出了村上了省道。中途发现油不多了,便找了个加油站加油。
王德山的父亲王新书:按理说,在西边加油,向徐州去,就走路西,他向路东加油去,加过油的话,他过路,过到中间呢,先碰到人家的车,
当时正赶上大雾天气,轿车逆向刚开了几十米远,便发生了碰撞,之后王德山下车与客车司机理论时,事故再次发生,王德山身受重伤,被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后,家人也赶到了医院。
王新书:当时呢看了,我觉得也不轻,已经不会说话了,碰的,光难受呢,人也发疯,使劲地发疯,几个人捉都捉不住。
15天后,王德山不幸死亡,当时儿子才刚刚满月。
王新书:一个半月,他爸爸就走了,我俺家儿子就走了。
儿子走了,留下一个刚满月的孙子,王新书两口子的心理就别提多难受了,好在那辆大客车有保险,所以王新书决定起诉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1989年,王新书给儿子王德山办了个城镇户口,因为之前儿子一直和自己住在农村,所以这二十多年来儿子的城里人身份一直没啥大用处。尤其是这几年,城乡差别越来越小,在某些方面国家给农业人口的补贴比城镇人口还要大,所以平常王德山用的都是农村户籍身份,包括结婚登记也是一样。可是,现在要打赔偿官司了,王新书这才发现,儿子的城镇户籍,此时派上了大用场。
王新书:城市户口按平均收入要高,比农村的要高。 那时候我儿子有城市户口,就用城市户口索赔。
王新书决定用儿子的城镇户口起诉,但还也有一个问题,儿子城镇户口上登记的母亲是司某,要起诉只能以司某的名义。王新书便找律师商量,律师说可以。由于担心司某不会答应,所以没有和司某说起这件事。
王新书:就是一打官司,一开庭呢,没有让司凌云去,没要她知道,咱们觉得你动人家,不是被人说白话对不,俺没有那个心,这个律师说可以,咱可以代表她,当时就是这样说的。
之后,因为儿子有城镇户口,王新书又在儿子户口被吊销之前,将孙子的户口也落到了城里。
好了,死者王德山为什么有两个户口这个问题我们弄清楚了,为什么原告是司某而不是亲生父母我们也弄明白了,王家这么做无非是想多获得些赔偿。那么,用王德山不同的身份计算赔偿额度,究竟能差多少呢?
按照规定人身损害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等赔偿标准,均参照地方人均收入标准,2009年江苏省公布人均收入为农村人口7357元,城镇人口18680元。
桑龙:按20年计算呢,中间差距有20万的差距。
记者:这是死亡赔偿金。
桑龙:死亡赔偿金,而且呢,他这也涉及到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孩子如果说,孩子按城镇和按农民差距金额也很大,包括他死者的母亲的赡养费,加起来大概达到30多万。
得知王德山拥有双重户籍,起诉时用的是城镇户籍这一情况后,保险公司马上向法庭提出了异议。
保险公司代理人桑龙:城镇的母亲和受害人没有血缘关系,也不是受害人的继母,城镇的母亲也没有抚养过受害人,城镇的母亲作为本案的原告参与诉讼,是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
城镇的母亲是案外人,让我们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公司没有义务对案外人进行赔偿。
在法官的协调下,保险公司同意原告变更诉讼主体。
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万山永 :要求原告的亲生父母来参加诉讼,不是他亲生父母这个,就是司凌云就撤回了,由她本人,或者她的委托代理人撤回了她的诉讼。
司某撤回了起诉,王德山的亲生父母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案件重新开庭审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依然很大。原告方提出,当地警方已经出证证明王德山的两个户口都有效。
原告代理律师孙孟龙::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效力,要大于其他任何证据效力。而且出具的证据还有就是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这个证明,都是城镇户口。就是从一般的我们谨慎角度去考虑,有公安机关,而且还有事故大队出示的证据,就肯定可以了,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据了。
王新书:咱确实是城里户口,咱就是没有在那儿工作,确实是城里户口,不是咱现置的,网上都有。
王新书提出,既然儿子王德山的城市户口有效,那么他的死亡赔偿金就应该按照城市标准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孙孟龙:如果在城镇生活了,有城镇户口的,肯定要按照城镇居民进行一个标准赔偿。除非他说是假的,而且这个户口又是合法有效的证据,而且真实的户口性质。
但保险公司认为,王德山根本没有在城市里生活过,一直跟随亲生父母在农村生活,所以应该按照农村人口认定。
保险公司代理人桑龙:应该就是说按死者呢就是说真实的户籍情况来进行赔偿,因为呢,死者也一直在使用这个农村的户口,因为从结婚证上可以清楚地显示,在案发前的前一年,死者是用农村的户口与他对象办理的结婚登记,他们就是说死者就是说就有一个孩子呢,也是就是说登记在农村的家庭户口名下的。
原告代理律师孙孟龙:不能仅仅就是说我是城镇户口,我在农村生活了一段时间,你就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这是不标准,也是不合理的。
现在法官也遇到难题了,两个户口都有效,可是因为城乡人口赔偿标准不同,结果竟然相差了近30多万元,这种情况别说铜山县法院法官从来没遇到过,就算在全国也是绝无仅有,根本没有先例可循,那么又该怎么解决呢?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尽管双方的分歧很大,但是依然存在着调解的可能。
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万山永 :这个案子,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没有太大的争议,他们争的,争来争取就是一个关于死者的身份问题,所以呢,当时发现这种情况以后呢,我们把这种情况向他们双方的当事人都解释,做一下他们的工作,他们也愿意调解。
通过耐心的解释、劝导,最终原告一方同意法官的提出的调解方案。
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万山永:王德山他本人的的确确真实的出生日期就是1985年,那么1989年那个并不是一个真实的,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呢,王德山真正的实际生活也的确是在农村生活。
第三个呢考虑到他的户口,毕竟是农村的,实际生活在农村,户口也是农村,他的真实出生年月也是1985年的,所以通过这三个方面来考虑,这个案子在调解过程中,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来给你调解的。
2009年9月12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205000元,被告肇事车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尽管最终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但是王新书的内心还是觉得很不舒服。
王新书:那太不合理了城里赔那么多农村赔那么少,命都是一样的命,对不?
原告代理律师孙孟龙:生命是一样的,生命是宝贵的,要等价,赔偿不能说一个生命出现两个赔偿标准。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的法制进程也应该与时俱进,也对不合理的情况慢慢进行一个改善,对我们的法制制度进行完善、完备。
本案中出现了一个死者两个身份的怪事,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二元标准——区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而且这两个标准差别还很大。立法者的初衷有合理之处,从经济角度,城乡生活成本有所差别,但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讲又有不合理之处,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好在这一尴尬已经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这一法律的通过,标志着“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正式确立。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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