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2008/11/25)

2010年02月26日 09:52  节目文稿集 我要评论

  

    解说:医生教师拿回扣,反商业贿赂划清红线,送购物卡,送旅游,11条意见再定新规,新时期有哪些贿赂新手段,你要提高警惕《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这里是正在播出的《今日观察》,欢迎各位的收看。今天的节目当中让我们共同来关注商业贿赂行为,您或许还不知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规定,今后如果医生在开药方的时候收了回扣,或者是老师在购买教材和教学器具的过程当中,收受了回扣的话,都将会被认定是商业贿赂行为。那么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还会有哪些也许大家已经司空见惯的行为,从现在开始,讲会被认定为是商业贿赂行为呢?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将和两位评论员霍德明和张鸿和大家来共同关注,我们也欢迎电视机前的各位登陆央视网、腾讯搜搜网和搜狐网,来发表您对这个话题的看法,稍候我们来关注各位的网络留言。

    好,节目一开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个最新的规定。

    反商业贿赂新规:拒绝灰色地带

    解说:当高法、高检日前联合向全社会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社会各界今天集中对这份新的司法规定进行了解读。人民日报今天发表《医生“开单提成”属于受贿》的文章,中国青年报也发表《贿赂罪:法律适用范围扩大了》的文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多家媒体此次把目光主要集中在了新规定中的两项特别规定上,

    在此次发布的规定中,针对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司法部门此次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师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前社会各界集中反映的医生收取医药产品销售方的回扣,学校中教师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购中,收受回扣的行为,新的司法规定这次专门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媒体分析说,这证明国家对新领域的新犯罪形式,警惕性很高,监管也很及时。

    同时,高法高检新发布的规定,还有三个特点值得大家关注,首先是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范围扩大了,新司法规定解释说,刑法中曾经规定,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前大家对“其他单位”存在着模糊认识,这次的规定很明确,其他单位包括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会团体等单位。各种活动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的组织也包含在其中。

    此外,新司法规定还确认,以后认定商业贿赂的范围,不仅是财物,这次还扩大到了财产性利益这个层面。这是和当前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手法密切相关。规定说,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旅游费用等都被具体地列入其中。

    而针对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正当馈赠为其行为辩解的行为,这次司法规定也明确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罪与非罪的辨别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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