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2009/03/04)

2010年02月26日 09:56  节目文稿集 我要评论

  

解说:擅改行程,旅行社将面临50万处罚,欺骗游客购物,导游最高可被罚5万,《旅行社条例》5月开始施行,旅游市场将产生怎样变化?《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这里是正在播出的《今日观察》,欢迎您的收看。在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要和大家关注的是刚刚公布的新的《旅行社条例》,不知道您在旅游的过程当中,是否遇到过这样的一些情形,比如说旅行社擅自变更了旅游合同,更改了旅游的线路,包括说在旅游的过程当中,新增了很多有偿服务的项目,还有被带着不断去购物,甚至强迫购物。那么根据这个新的《旅行社条例》,从今年的5月1号开始,如果旅行社有以上的这些违规做法的话,他们将会被处于10万到50万不等的罚款。有了这样一份处罚严厉的条例,是不是就能够完全地规范旅行业的发展?它是不是就能彻底杜绝所有这些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它将会给我们百姓的出游带来哪些实际的影响?今天的节目呢,我们将就此事展开评论,我们的两位评论员是霍德明和刘戈,也欢迎电视机前的各位登陆央视网、腾讯搜搜网和搜狐网发表您的看法。
    马上我们就一起来关注一下即将正式实施的新的《旅行社条例》。

    解说:2月26日,当新华社授权颁布刚刚修改的《旅行社条例》之后,曾经让广大旅游者感到头疼的强迫购物、旅行欺诈等问题,在本周再度被社会各界广泛热议。其中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最高将被罚50万的新规定,更是让消费者对这份新政策充满了期待。新出台的《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相关事项,其中包括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能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对违反条例规定,出现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由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此外,没有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上没有注明具体购物次数等细节,以及没有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游客转包给其他旅行社,该旅行社将被处以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邱宝昌(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次《旅行社条例》当中,对旅行社的责任,对导游的责任,对领队的责任的罚款都是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这种处罚就警醒旅行社、导游、领导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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