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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为三岁幼子论理,母亲遭酒店老总率人打死,赔偿协议28.5万,民众热议,一条人命能不能就这样“私了”?《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王小丫):大家好!这里是正在播出的《今日观察》。“私了”是我们在处理一些比较轻微的交通事故的时候,经常听到的一个词。那么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私了”呢?这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一个话题。不久前,重庆的一位打工者,她与人发生纠纷之后就被殴打致死了。那么这个案发之后呢,双方就达成了一个协议,就是赔偿对方28.5万元这样的一个赔偿金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在公众知道之后,就引起了大家非常大的争议,那么今天我们也将对此展开评论。
两位评论员是马光远和沈竹,同时也要请大家登陆央视网、新浪网、搜狐网以及腾讯今日话题来发表您的观点和建议,稍候我们会关注到您的留言。
首先我们还是来了解一下,发生在重庆的这一起案件。
解说:“三岁娃酒店摘花被轰撵,母亲护子论理遭老总率人打死”。这是来自《重庆商报》的报道,近日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
报道介绍说,这名被打身亡的女子叫田家芳,34岁,家住成都,两年前随丈夫曾栋海一起来重庆,在龙头寺火车站做车票生意。
记者介绍,田的丈夫曾栋海说,8月1日下午,妻子带着三岁的儿子在金香格商务酒店旁边拉业务卖票,突然儿子独自跑进酒店大堂,顽皮的将一朵花摘掉,这时一名女服务员对他破口大骂,还将他撵了出来,随后小孩的母亲田家芳与那名女服务员论理,在相互指责中,田家芳与对方扭打起来,对方战败后,声称要想办法收拾田家芳。
当晚9时,田在该酒店附近继续找生意。此时先前被打的那名女服务员见状,将此事告诉了酒店老总曾某,曾率四名女服务员将田拦在酒店门口,相互厮打中,田被打倒在地。田的亲友闻讯赶来,迅速将她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抢救,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第二天凌晨,田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曾某已被公安机关刑拘。在随后8月9日的后续报道中,《重庆商报》再度报道,该酒店老总夫人与死者田家芳的家属曾栋海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回到当初受理此案的龙头寺火车站站前派出所签署了协议。
曾栋海(受害者丈夫):我跟她签了个协议,对方说的,积极给予家属安抚和赔偿,希望家属(给予)减刑或免刑这种协议好像,不想再过问这个事情了。
解说:尽管案件还处在司法调查阶段,但很多媒体都在关注这起事件存在“私了”的嫌疑。有观点说,这会不会异化成变相的用钱赎刑,也有观点说,难道犯了法可以出钱免刑,事件的调查目前还在进行,但由这起案件引发出法律层面的讨论还在继续。
主持人:我在想这起案件可能有三个关键词是引起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就是斗殴致死,还有一个就是双方有了一个赔偿的协议,28.5万元这样的一个赔偿的协议,还有一点就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原因,我在想可能是大家的一个担忧,担心这个事就这样就不了了之了,为什么大家会有这样的担忧?
沈竹:其实我觉得老百姓的担忧,也是因为这件事情比较蹊跷,我们看这件事情有很多的疑问,我们现在还没有办法解开,你比方说这件事情的缘起,就是因为这个孩子,三岁的小孩,在酒店里面去摘那个塑料花,因为淘气,其实是一个不丁点儿的一个小事,哄哄孩子也就罢了,但是因为母亲怕那个服务员对孩子有伤害,去保护他。那在这样一个小事情引起最后就怎么成了一个命案?这是一个最大的疑问;再有一个就是说,是什么力量让一个酒店的老板对待一个跟他意见稍有相左的一个客人,在酒店大堂这样一个公共场所大打出手,是什么样的力量?我们在后面,据《重庆商报》报道,这个酒店老板曾经在事后说,看到,知道这个母亲已经死掉了,他知道说,大不了我花200万买一条人命,其实这一句话,很大程度是伤害了公众的这个心灵;然后再有一点呢,就是这件事情,第三个疑点就是在派出所的这个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这么一个协议,那这样就很容易产生联想,你派出所有没有权利来促成当事人和这个被害者,被害者和被告者形成这样一个协议的签署,而且这个协议上面还有一个什么样的条文呢?就是说我自动放弃了我诉讼的权利,这又引起了老百姓的这个质疑。我们很担忧,因为这28.5万元钱不能够给他的刑责带来一个,就是公平、公正的一个抉择。
马光远:因为我们看到一些刑事案件发生之后,那么作为加害人一方,通过自己的这种物质上的补偿,那么的确在事后进行处理的时候,也能得到一个从轻的处理,所以在这个事件发生以后,我们看到这个加害人,他以很快的速度那么做出了这么一个赔偿协议,而且我们知道这个被害人已经回到农村去,那么这给大家造成了一个误会,说这种情况发生以后,那么是否意味着他的刑事责任可以减轻呢?那么是否出现所谓的以“私了”的方式,那么把一起命案就处理在这么一个程序之中,我们看到一个刑事案件,它完整的一个链条,整个的主导程序是国家机关来主导,这是它跟民事程序很不一样的地方。也就是说作为加害人也好,作为被害人也好,特别是被害人,他虽然是受害的一方,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他对整个程序是没有主导权的。比如说他目前我们知道的情况,他仍然被刑拘,那么下一步可能会进入侦查阶段,那么侦查阶段,可能会进入起诉,但是现在大家当然最担心的仍然是这28.5万元能够对他的量刑带来多大的影响?我想这是可能因为这么一个命案,我相信不可能说通过28万元来“私了”,或者说一了百了,甚至不可能以200万元来买一条人命,这么来解决,但是大家可能最担心的仍然是未来量刑的时候,那么会不会,比如说那么出现命案以后,那么本来应该可能判处死刑的,但是可能会获得一个死刑缓期执行的这么一个结果。所以我觉得这个大家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
主持人:但是有一条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就是哪怕这个被害人的家属,他放弃这个起诉的权利,这个他也逃不脱这个刑法对他的惩罚的,因为国家会对他起诉的。
马光远:应该来讲的话,他没有这个,从公诉人来讲,他没有这个权利。
主持人:他没有这个权利,对,没有这个权利。好,在这里我们告诉大家一个法律的常识。
对这个案件,大家非常的关注,大家也表达了一种这个情绪或者是一种心态。
比如说“碧”这位朋友,他就认为“气愤、伤心、失望!我不太懂法,但我知道这样私了”。他认为可能签这个协议是一种“私了”的一个方法,其实这个案件,还不是“私了”,他还是在押的。他认为“是没有道理的,真正的受害人是死者啊,家属是间接的受害人!赔家属28.5万,那赔死者呢?恐怕这个私了命案就是糟蹋《刑法》。”当然这是他的一个担心。
再来看另外一个朋友呢,他认为“所谓‘私了’,是太不符合法治社会的逻辑,我愿意相信这是对上述新闻的误读。也许,它只是整个案件民事赔偿的一部分,至于刑事部分,也许正在进行当中。一起影响如此恶劣的案件,怎么可能以私了而告终呢?”
那从大家的留言当中,我们也读得出来是有一些担忧,其实这个类似的声音在今年7月份的时候,我们也听到过,当时就是北京市一中院就公布了一个有关《刑事和解的指导意见书》,当这个《意见书》出来的时候,就有人惊呼说,啊,刑事案件也可以“私了”了,其实我们了解到,这个刑事和解和这个所谓的“私了”完全是两码事,现在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下刑事和解的这个指导意见书的内容。
解说:有关刑事和解,我国在制度上的探索一直在进行。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那么刑事和解与社会上议论的“花钱买刑”存在怎样的法律界限呢?
2008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公开表示: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最根本的界限就在于加害人是否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济赔偿是真诚悔罪的应有之意,但是如果当事人以降低刑罚标准作为赔偿数额的条件,那么就证明其赔偿之意在于“买刑”,也就违背了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即使其达成了所谓的和解协议,也将不被允许。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刑事和解应该仅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精神抚慰达成的和解,范围主要涉及精神抚慰和民事赔偿。
近期,一些地方开始也在不断探索,7月北京市一中院对外公布,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指出,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上海、湖南等地法院,有关刑事和解的探索也在推进。
主持人:其实我们看了这个《指导意见》之后,就完全能够得到一个刑事和解的一个非常正确的概念,我的理解是,你看是对轻微的犯罪采取依法从宽的处理,这主要有两点,一个是主观恶性不深,还有一个就是人身危险不大,同时呢,他愿意认罪,并且愿意补偿,对方愿意和解,愿意接受,而且尤其是在对于青少年的初犯,和偶犯上面,这个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这个刑事和解,这是一个概念。那么为什么就是这个刑事和解的这样一个概念,会引起大家对于这个“私了”的一种担忧呢?
沈竹:其实你看刑事和解制度就像你说的是一个先进的理念,推出这样的一个刑事和解制度,它其实是为了保护被害者的利益,为什么说呢?就是法院它积压了很多的案件,这个被害人经常是讨不到钱,就是我们经常是,以前有一个误区,就是我承担了刑事责任,我就不愿意再给你承担这个民事赔偿了。其实这样的事情,看起来是小事,但是它的范围很广泛,在积压的案件里有很多都是属于这种情况。那这样的情况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后果呢?我为了保护被害人来出台的这样一个和解措施,但是你拿到钱之后,我们现在是民事、刑事一块办,他一方面想给你这个民事赔偿,另一方面不得不考虑利用民事赔偿的这种激励机制,来让这个被告人掏出真金白银来,用什么样的动力呢?就是我减轻你的刑责。但这样一种制度是不是合理?那就看你的量刑跟你这个案件是不是匹配,那更大的担心还在于司法的这种量刑减轻的粗放,那现在这个细则没有出台的时候,量刑减轻到什么样的程度,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给了法院一个巨大的权限。我觉得这一点是老百姓通过这几个事件,包括现在的这样一个事件,并没有一个“私了”的这么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是大家却不断地会臆测它,有可能是“私了”吧,这个不会公正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个判断的一种解释,大家的担忧其实是很深刻的。
马光远:那么刑事和解简单一点讲的话,跟“私了”也是一个完全不相同的一个规定。
沈竹:对。
马光远:我们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刑事和解事实上不能叫“私了”,它的主导权仍然在司法机关,一个完整的刑事和解应该可以说分成三部分。那么第一部分比如说,加害人那么他真诚悔过,并且给予被害人以足够的补偿,那么这是第一个;那么第二点是,被害人愿意接受他的赔偿,那么并且向司法机关建议,可以通过和解制度来总结这么一个程序;那么第三点,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什么地方,就是说是否同意,这个和解制度是否启动,取决于检察机关,并不取决于个人。但是我们平常所理解“私了”,它是一个什么概念?就是说,双方谈成协议以后,那么一方得到了钱,一方免除了刑责,那么事实上这是两码事。所以我们看到说,在我国设计的一个刑事和解制度里边,它是有严格的范围,那么这个范围仅仅限定在一个轻微的案件。那么我们看到重庆的这么一个命案,为什么给大家造成这么一个误解呢?就是它在可能会有益于被害人,但是它同时对公正,对法律,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这么一个东西,显然它不符合我们刑事和解所规定的一个最基本的精神内涵,所以大家有这样的担心,应该来讲的话,我觉得是对我们这个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一个误会。
主持人:那么面对很多公众的担心,所以我们更有必要要来了解刑事和解制度,它真正的概念和它真正的内涵的意义,稍候继续今天的评论。
解说:刑事和解各地试水,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怎样进行理解?《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好,现在有很多观众朋友给我们上传了一些建议,同时还有一些漫画,现在我们就请两位评论员来解读一下,这仍然是大家担忧的一种继续,害怕这个钱而导致这个“私了”。
沈竹:其实这个反映了一个“私了”的一个门槛,我们说“私了”是挂在空中的,它这个高度还不低,那这个高度是什么呢?是由钱来决定。
主持人:好,再来看另外一幅。
马光远:这个漫画我们看到就是说,这个和解本身,那么大家最担心的仍然是刑事处罚的问题,也就是说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那么达成这么一个协议以后,是否意味着他的刑事责任问题,那么可以通过这么一个和解的程序,那么一了百了。
主持人:那么对这个问题媒体也有很多的评论,现在我们就一起来了解。
解说:“花钱买命该不该”、“赔钱能否减刑”,时下的媒体给予了多种评论。
首先是反对的声音。《光明日报》发表“‘赔钱减刑’就是助纣为虐”的文章。文章说,法律需要尊严,因为尊严是法律的生命。我们完全有理由说,有的地方搞的“赔钱减刑”这项制度,一旦推广,有些违法就更加有恃无恐,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中国青年报》刊登的评论说,所谓的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可能会成为被告人“以钱买刑”,违反被害人意愿,损害被害人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试图在《刑法》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刑法》的命令性、工具性,软化了《刑法》的强制性。”
也有呼唤理性对待的声音。“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这是《中国经济时报》的声音。文章指出,“杀人偿命”的观念流行数千年后,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接受“杀人未必偿命”的法律理念本身是进步。不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待“赔钱减刑”,不把“赔钱减刑”等同于“花钱买命”,也是一种理性和文明。从司法进程看,也为我们国家最终废除死刑奠定法理和民意基础。
主持人:其实我们仔细地了解这个刑事和解的规定和内容之后,就会发现,这个当中有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主观恶性不深,还有一个就是人身危险性不大,这样的一些比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而且他对方是愿意认罪,同时双方也愿意达成一个赔偿的协议,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的初犯和偶犯上,那么现在大家还是有一种担忧,可能这种担忧的来源,就是担心在这个执法的过程当中,怎么样让它就是跟它的初衷是一致的?
沈竹:我本人不反对这个和解制度,我觉得这是一个好事情,毕竟保护被害人。但是我也给你举一个例子,就是北京一中院刚刚判了一个案件,故意伤人罪,开始的时候,判处的是一年零四个月,因为他也是轻微犯罪嘛,一年零四个月,最后这个当事人,这个伤人的这个犯罪他主动跟当事人进行调节,而且拿出一万元的补偿,那最后两个人达成了一个谅解,谅解协议之后,最后这个刑责就给免掉了。那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轻微的犯罪的情况下,我说这个刑事和解是非常有利的一个帮助。但是如果在一些恶性事件中,尤其在一些人命关天的案件中,你的这个名义,民事的赔偿,轻易地去减低这个刑事的赔偿,或者甚至是免责,那就是将对什么,将对法律的执行公平、公正的这种维护上面有一定的削弱,也就让大家对你法律的这种尊严感,产生一定的什么?怀疑。你如果在一些恶性事件上,用一些民事的赔偿,轻易地降低了你刑事责任的这种赔偿的话,老百姓不得不担心,我花钱是不是能够一定程度上买命,这个道理我觉得是符合逻辑的。
主持人:对。
沈竹:你比如说我如果没有这113万,我是不是也会像成都的那位小伙子一样,姓孙的小伙子,也是一个恶性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最后判死刑,如果我能拿出来200万,2000万,我是不是可以死刑缓刑,其实真正的担忧症结在这里,我们希望法律能够给我们一个什么样的空间呢?人人平等的一个空间。
马光远:现在事实上刑事和解本身应该来讲的话,从这几年的试点来看的话,效果也不错,无论对司法机关,还是对被害人,对于加害人,整个来讲的话,那么都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抚慰作用。所以这个制度本身它的积极意义我认为不可低估。那么目前大家为什么非常担心呢?我觉得有这么几点,那么第一点是我们到现在为止,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还没有,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刑事和解的制度,主要集中在地方的一些法院,那么这个在,比如说在对哪些案件可以和解?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和解?通过什么样的监督程序来保证和解不能沦为一个“以钱抵刑”的这么一个坏的制度?这个是大家非常担心的,所以这是第一点;那么第二点来讲的话,由于大家对刑事和解本身有一定的误解,认为说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的这个和解以后,那么一方交钱,一方减刑,所以这么一个制度是否会意味着有钱人可以抵刑,而没钱人,就说只能去面临牢狱之灾。所以我认为就是说,这么一个制度,如果要很好的得到执行的话,那么首先当然是应该明确相关的规定,比如说什么样的案件,那么可以进行和解,比如说大家为什么现在非常担心,命案可以“私了”。那么比如说杭州这个交通肇事案,那么为什么判得那么轻,那么这都给大家一定的担忧。所以我觉得在相关规定上,可以规定非常明白,只有一些轻微的案件,只有一些对社会秩序,对法律秩序,危害不严重的案件,那么才可以通过和解的程序来进行。那么第二点,大家一定不要误会就是说,和解本事就是私下的事,就是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那么可以达成一个刑事契约以后,那么就可以一了百了。那么实际上来讲的话,我觉得这个检察机关在里边的监督程序非常重要。也就是说,最终是否和解,那么应该取决于检察机关是否同意,那么否则的话,就极有可能沦为一个“以钱买刑”的这么一个工具。所以我认为可以从这个,比如说从大的层面来讲的话,国家机关可以出台一个完整的相关的一个规定,关于刑事和解制度,那么这样的话,可能大家的担忧会少一点。
主持人:好,现在也有一些朋友给我们上传了一些他们的看法和建议,我们来看一下。
“小马”就认为,“在我看来,要想解决这种现象,首先要大幅度地提高对受害人的赔付的标准,让人们知道,故意对别人造成伤害就会让自己倾家荡产。其次,加强法院的执行的力度,对判决的执行要判一起,执行一起。判决的执行力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的保证。再一个就是要严格区分公诉与自诉,调解与不能调解的这个界限,要立法,不能调解的谁去解都是不行的,都是违法的。”
那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特约评论员他有什么样的看法和建议呢?现在我们来听听。
赵秉志(中国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首先应该正确认识刑事和解,我觉得这种制度设立的初衷还是好的,应该给予充分地肯定。但是在我们国家刑事和解制度,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是在世界范围内,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是刑事和解不能是随意的。在我们国家目前主要是适用一些自诉案件,和一些有特殊情况的轻微的案件。但在严重的犯罪中,也有司法机关适用,但适用仅仅限于适当的从宽处罚,绝不能免于处罚,更不能不予追究。刑事损害的赔偿或者补偿,只是一个酌定从宽的量刑的情节,决不能因为赔偿或者补偿了,严重的刑事案件就不予追究,或者给予不合理的,过分的从宽处罚。
李法宝(高级刑事律师):我一直认为在中国应该加快刑事和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支出,这样就可以使司法机关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但这对于刑事和解,还是有一定限制的,主要指的是轻微的犯罪,对于严重的犯罪,是不可能采取,也不允许和解,对本案来说这个和解的协议,仅仅是被害人的家属处分他的附带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这部分权利,而对于刑事部分,它是没有权力进行处分的。
主持人:当我们了解了刑事和解制度,它真正的内涵和它这个法律意义所在的时候,那其实我们要问的一个问题,就是怎么样有利于这个刑事和解制度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不走偏,两位有什么样的建议?
马光远:那么一个完整的刑事和解制度,要得到执行的话,不走偏,不走样,不被滥用的话,那么它必须在它的适用范围,它的程序,它的法律适用,它的整个监督的主体方面进行一个完备的,完整的设计。所以我认为这个下一步我们主要做的应该是完善一个制度,那么同时一方面,检察机关一定不要认为就是说和解制度本身跟它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它作为一个旁观者的角色,在整个和解制度里边,我认为和解真正要不走样的话,检察机关的作用仍然是非常必须的,那么它必须起到一个监督者的作用,如果说和解制度本身没有一个坚强的这么一个监督的后盾的话,那么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可以说,那么大家担忧可能就会变成现实。
沈竹:我觉得这个赔偿减刑绝对不意味着你要逃脱这个刑事责任,你能逃脱刑事责任,首先一个建议就是,对于这个和解制度本身,我觉得现在是比较粗放型的,什么时候适用于这个,什么案件是属于这个和解范围之内,什么案件不属于这个和解范围之内,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细节出台,老百姓才能清清楚楚地知道,执法人员才能清清楚楚地执行,才能防止它的滥用,另外一个还有什么呢,就是我觉得除了出台细以外,一个程序以外……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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