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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年诉讼,北京宋庄画家村小产权案尘埃落定,画家村民间的拉锯战凸显怎样的纠葛?《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王小丫):这里是正在播出的《今日观察》。今天我们再次来关注小产权房的问题,前不久被称为小产权房反诉第一案的北京宋庄画家李玉兰索赔案终审结束了,李玉兰获得赔偿金28万元,当年他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则依旧被认定无效,这个案子的尘埃落定是否会成为困扰全国的小产权房,未来走向的风向标呢?面对虽然已经违法,但是已是遍地开花的小产权房的问题,我们应该用一种怎样的态度来合理妥善的面对和解决呢?今天我们将对此展开评论。
两位评论员是霍德明和沈竹,同时请大家登陆央视网、腾讯搜搜网,以及搜狐网发表您的建议和观点,稍候我们会关注到您的留言,首先我们还是来详细地了解一下北京宋庄的小产权房的这个第一案。
购买小产权房,买房人要面对怎样的风险,备受关注的北京宋庄画家村小产权房第一案在历经3年的诉讼之后,终于尘埃落定。
日前,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农民马海涛赔偿画家李玉兰经济损失18.5万多元的判决,加上二中院此前判赔的房屋补偿9.4万余元,画家李玉兰总共将会获赔28万元。而李玉兰在得到赔款的同时,也得搬出居住了七年之久的农家院。
案情回放得从2002年说起,当时李玉兰用4.5万元买下了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及院落,并签署协议,随着房屋升值,2006年10月,李玉兰收到了通州法院的一纸传票,她被原房主马海涛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腾退房屋,由此画家和村民之间,展开了一场拉锯战。
2007年7月,通州法院宋庄法庭一审判决双方签署协议无效,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4万余元房屋补偿,李玉兰腾退房屋。
2008年1月,李玉兰起诉马海涛,要求对方赔偿房屋现值和当初价格的差价48万元。
2008年4月,通州法院委托地产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评估,估价为264700元。当年10月,通州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这例被称为农民房买卖第一案的案例,经李玉兰两次上诉,通过终审判决,终于划上了句号。
对于今天的结果,画家李玉兰表示,她将考虑是否再提出申诉,而农民马海涛的妻子则表示,难以支付这么多赔偿款。
小产权房的宋庄样本
主持人:这个终审的判决结果来看,应该说是双方各得其所,你说这个卖房子的这个马海涛他反悔了,但是他现在通过判决他得到了他的房子,又要回来了,那么买房的李玉兰这个画家呢,她在这个整个官司的过程当中,她住了这么多年当中,有一些付出,那么她也得到了这个赔偿,那么表面上是这样的,那么两位评论员你们认为这个长达三年的这个拉锯战,到目前这个结果怎么看?
沈竹:现在长达3年的这个拉锯战,我们说吸引大家眼球的一个是巨额的赔偿,28万,另外的一个就是非常敏感的这个小产权房的这个问题,据我看这个案件现在这个纠纷是既简单又不简单,怎么说这个纠纷不简单呢,我们说李玉兰这个画家,所在的那个宋庄它是一个特殊的村落。
主持人:对。
沈竹:那么它是以这种文化产业著称的,吸引了很多的画家,最多的时候达到3千个人,李玉兰作为其中的一员,她作为一个画家的代表,她觉得为宋庄做出了贡献,她把这个2002年就开始入住的这个宋庄的这个小院子,实实在在当成了自己的家,买好了以后装修,然后在里面画画,然后很有感情,那突然间在06年的这个时候,之所以说这个纠纷不简单,06年的时候,这村民开始发现这个房地产市场涨价了,开始觉得这小院我45000块钱卖出去不值了,很简单的就是一个,他为什么要起诉李玉兰,让李玉兰搬出去呢?他就是为了要二次获利,二次获利什么呢?让李玉兰搬出去,我可以把这个小院重新修建,然后可以租给更多的人,获取更多的利润,这是他心里的小算盘。所以说我们说这个纠纷不简单,它背后是两个群体的力量在斗争,而且地方政府显而易见是站在李玉兰这一面的,而且据说这地方政府还试图做这个马海涛的工作,希望他能够撤诉,但是村民的这种利益,骨子里的这种经济利益,制止他不能撤诉,我要继续告下去,所以说这个纠纷不简单。那为什么又说这个纠纷简单呢?我们看到这个结果,其实给了我们一个实实在在的信号,不管你李玉兰作为一个画家,你在道义上获得了很多画家的支持,获得了宋庄当地政府的支持,也在道义上赢得了胜利,但是法律我是什么呢?无情的。我不管你,你是受了委屈也好,你跟这个房子有感情也好,当初你们在做买卖的时候,对方怎么信誓旦旦地签下了这个合同也好,你今天这个小产权房的问题,就是在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你的小产权的这个权利归属不明确,权利归属不清晰,所以我今天果断地判定,你们这属于非法交易。
霍德明:我觉得这个案例,影响可以分成三方面,第一个方面,肯定宋庄的这个画家村现在有名了。
主持人:对。
霍德明:说不定有更多的人到宋庄那个画家村去,于是他那个当地的房地产可能还会再往上涨一点。这个牵涉到什么呢?第一个现在还有14个案例在那里,就是有关于农民控告画家的,其中有5个案例,据说他已经是撤回了,或者基本上要调解成功了,但是还有9个案例,他还在继续上诉,继续还在审理的过程中间。这个是在将来才要作决定的,所以如果照今天这个案例所判定的28万,2009年的28万,如果说中间9个案例里边,拖个三五年的话,到时候再赔偿的数字可能也会不一样,当然我得讲,我的资料是目前宋庄那所有的建筑工程,由于大家都在观察,关注这个案例,所以都停下来了,这很显然是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意愿,所以这个案例,不仅是宋庄的案例,也是全中国的案例,有关于小产权房。
主持人:那么从这个停工的这个角度来看,就说明一种态度,大家可能是在观望,对这个事情它的走向是怎么样的,都还在做一个判断,还在判断当中,现在有很多朋友给我们上传了一些他们的一些观点,我们来看一下。
这位朋友说,“国家为了维护其法律体系,只能也必须做这样的判决,同时也是杀鸡给猴看,以给那些买小产权房的人以警示。”
再来看这位朋友,他说呢,“乡镇的领导代不代表国家?如果他们在购房合同上盖章我为什么不相信这房子是合法的呢?如果他们和开发商共谋来卖小产权房,谁来监管他们?”
大家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其实媒体对于这一点呢,也是相当的关注,我们就梳理了一下,一起来看一看。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遵循什么原则?小产权房问题不容再拖,连日来小产权房再度成为关注的热点。
《第一财经日报》文章说,小产权房肯定是违法的,但一些销售出去的房子里已经住进人了,这时采取措施,要涉及成百上千群众的利益。但如果不采取措施它又是违法的,而且有的小产权房占用的是耕地,那违法就更严重了,这体现了处置小产权房问题的两难心态。
《北京青年报》发表“别把小产权房拖成历史难题”。文章说,一味回避问题,拖而不决,就只能让问题叠加,不仅伤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相关部门的形象,甚至将本可以解决的问题拖成历史难题。
《法制日报》发表“不能把小产权房当事实婚姻来承认”的文章。文章说,小产权房违法开发建设者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予以严肃追究,而买小产权房的人,大多知道,其买的标的物不合法,不能让违法的人最后占了便宜。
《经济参考报》发表“通过立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文章说,针对小产权房既不符合现在的政策,也不符合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唯有通过立法途径方能解决。
主持人:我们看到媒体对于这个小产权房的问题,有很多自己的角度,自己的观点,但是另外我注意到一点,就是媒体对于这个宋庄这个案子特别关注呢,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于强调它的这个样本意义,觉得它是具有样本效应的,那么两位评论员你们觉得这个样本意义在哪里?
霍德明:它的确是有很大的样本意义,怎么说呢?我们一般讲权利、权利,但是这个案子把权和利分开来。
主持人:分开来。
霍德明:怎么说,一般我们讲资产我可以有个交易权,比如说我有个房子,我可以卖掉它,我有个车子我可以卖掉它,还有一个就是这个资产的使用权,好像这个案子中间,很显然农民拥有这个房子的交易权,但是他只能卖给比如说集体所有他的农民同志们,他是不可能卖给其他人的。所以当他卖给其他人的话,他的交易权就被否定了。所以要把这个房子,返还给这个农民马海涛。但至于使用权呢,在我们的《土地管理法》里边规定得很清楚,这个集体所有的土地,你要转给其他人使用,这个人的身份前提必须也是农民,所以原则上这一位农民同志,他也不应该把这一个房产交给或者另外一个非农民的同志来使用,所以最后当法院判赔偿28万,马海涛要赔偿李玉兰28万,赔偿的理由是什么?就是你违背了诚信原则,而由于李玉兰相信了你马海涛当初交易的这个诚信,以至于她本身也受到信赖利益这么一个损害。
沈竹:在这个案件中,它的样本意义是有特殊性的。我们说这个案件有它的样本意义,没错,它是在法律意义上界定了你的小产权房的交易是属于非法的性质,这个给大家一个警示,就是不管我买了小产权房还是卖了小产权房,盈利了也好,还是今天得到了实惠也好,我都是属于什么呢,非法操作,我不受法律的保护,在这一点上,我觉得对大家,对参与小产权房买卖的人是一个警示。那在第二点上,我觉得它标志性意义有什么特殊性呢,就像我们刚才霍老师也讲到这个信赖利益损失,我觉得这个案件中,28万的赔款是有特殊性的。我们说这个案件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在第一次的一审上诉的时候,李玉兰就是获得什么样的一个判决结果呢?就是我搬出来,然后马海涛赔给我9.4万的这个赔偿款,那在这个上诉之后,这个审判留了一个口子,就说李玉兰你可以因为你的这个交易是不公平的,你可以为你所受的伤害进行索赔,那所以法院就要求她,你可以介入信赖利益损失另行主张索赔,信赖利益损失这个前提是什么呢?是当事人是属于在合同交易双方,是属于无过错方。
主持人:对。
沈竹:也就是说在买小产权房的时候,我要是认定我是不知道这小产权房是非法的,是不可以买卖的,所以我们说现在小产权房买卖很多情况上是什么呢?是明知故犯,故犯,是一个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我们很难说是我不知道这个小产权房它是不合法的,我就去买,更多的情况是我知道这个,我不要这个产权,我就知道它比商品房要便宜,所以我买了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以后的法律纠纷上面,就很难再出现这种无过错当事方的这种赔偿状况。我认为。
主持人:那随着这个宋庄这个案子的尘埃落定,是不是它就已经成为了小产权房的一个历史坐标,那么面对全国很多的这个小产权房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去面对和解决呢?稍候继续我们今天的评论。
烫手的小产权房该怎样化解这道历史难题?《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好,继续我们今天关于小产权房的一个讨论,现在有很多朋友给我们上传了一些他们的理解,用漫画的方式来表达,我们请两位评论员一起来解读和分享一下这幅漫画,应该说是小产权房的买卖双方,一个是要索回,另外一个是要求补偿。
霍德明:很明显小产权房在这个结骨眼上它是尴尬与无奈。
主持人:尴尬与无奈。还有一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再来看看这个,这个小产权房这个腿很细,应该说这个根基是不结实的,基础打得不牢,但是这个风向标有很多,指路的标不断地指东南西北,直到你绕花了眼。
沈竹:是,向左走,向右走,这对于小产权房来说现在确实是一个问题。
主持人:小产权房这些年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在全国都是非常的普遍,那么从深圳的小产权房转正的风波,到国土资源部对小产权房的一些态度或者说态度呢,大家都是非常的关注,那我们现在也听到了很多关于小产权房的这个消息不断地在出炉,整体的梳理了一下,一起来看看。
面对外界一再揣测,政府部门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态度,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晓苏,日前接受记者提问时透露,小产权房情况复杂,国土资源部在做调研,而各地情况也比较复杂,现阶段以地方政府为主,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依法分门别类,一项一项去处理。
但贠晓苏也强调,只要是没有经过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都是违法的。
今年6月初,社会上再次泛起关于深圳小产权房将拿到全国首个准生证的传闻,国土资源部6月9号明确表示,深圳小产权房转正的说法,纯属媒体误读,小产权房是一个模糊的不准确的概念,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也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
从1999年到2008年,国家三令五申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主持人:围绕这个小产权房的一些事件,以及国土资源部的一些态度,两位评论员你们来看一看,这个小产权房接下来的这个处理的方向请两位做一个判断?
霍德明:这次国土资源部他就很强调,他们还在持续做调研,但是呢,他也强调了,他的调研同时会配合地方政府的调研,就表示什么,小产权房非常复杂,国土资源部应该会很重视地方政府调研的结果,对于各个不同种类的小产权房,这次宋庄的这个案子,是个人,自然人对自然人,可是全国各地的很多小产权房,可能是政府、乡镇政府对自然人,甚至还有其他各种不同的组织。所以小产权房有些时候它案子的习惯性质不一样,所以呢,到目前为止,这司法的案例,我们说它有一定的通则,可是在中央的领域,尤其在国土资源部这儿,要拿出一个政策的主张,还是必须经过详细的调研,这一点我们想可以理解。
主持人:就是说这个详细的调研是一个过程,是不是霍老师您认为,可能这个下一步的方向也许会因为小产权房的这个复杂性,或者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乡镇,不同的自然人,这样的一些复杂性,而会分门别类的做一些更详细的一些细则。
霍德明:我认为这是非常有可能的,因为他已经说过了,地方政府的调研结论也会影响,甚至他会很重视这样的结论。
沈竹:现在这个案件是一对一的。那我们更多的看到的是什么呢?是自然人对政府,政府对自然人,那在整个的一个小产权房泛滥的过程中,我们说谁应该对小产权房的这个泛滥负责任,我们说在整个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城乡结合部,它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
主持人:对。
沈竹:也就是说在城市的土地和乡村的土地,它的差价上面产生了一个巨大的差异,城市的商品房价格越来越高,所以这无意中就给了乡镇以及政府在建设可以流转的这种房子的时候,它的一个巨大的利益空间,也就是说,它为了获利,乡镇政府经常是在一个什么样的一个边缘徘徊呢,就是我超越了我自己对自己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权限,我来担保,我来签约,我来对自然人进行买卖的一个主动方。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想有很多人,有一个人进行过统计,有一个专家进行过统计说,在北京的周围的每一个村落几乎都有小产权房的影子,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特例,它现在已经变成了一个普遍的一个潜规则,那么为什么乡镇一级政府在这样的一个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会出现如此一致的潜规则呢,就是这种利益驱动。那我们面对这种利益驱动,如何来限制乡镇一级政府的这种职责的划分,我们现在想,乡镇一级政府现在它面对的是当地村庄的发展,当地的现代化农村的建设,无可厚非,但是你在建设的过程中,你在不断地触动这个红线,不断把这个,有一些是农用耕地,有一些是不可以出让流转的土地,转换成商业用地,进行出售,进行获利,你在做一个于国家,于人民都不利的一个事情。你作为乡镇一级政府,你作为一个农村集体用地的这个第一关的这个把关人,你在上面失守,我觉得对于你来说,他们的责任应该是首先要承担的,对于小产权房将来的遏制,他们也是应该首要负起责任来的。
主持人:当然买房是没有错的,不过在很多法律没有特别明晰的这个情况之下,如果你要去买这个小产权房的话呢,还是应该慎重一些。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朋友也给我们上传了一些他们的一些观点,我们再来来看一看。
“小不点”他就认为“小产权房的根本问题,是第一,那些建设小产权房的开发商是他们钻了法律的空子,因此必须重罚;第二是他们的误导才有了交易的实施,所以买房者和开发商必须分别对待。第三,乡政府在小产权房里扮演的角色要弄清楚,当办必办。”
那“谁之错”他就认为“村级干部、乡级干部没有权力做主出租、出让农村的集体土地去盖商品房,村级干部、乡级干部私自作主出让也是违法的。老百姓不禁要问:“‘国家’为什么让这么多的‘乡镇干部’,这么长的时间违法?“违法”几十年都未能制止、纠正?谁之过呢?是谁的错?”当然要从根上来理清楚这个问题。
对于这一点我们的特约评论员他有什么样的观点呢,现在我们来听一听。
王建(国家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必须把这个问题放在中国未来要解决工业化超前,城市化落后大的结构转换,大的结构矛盾怎么解决这个背景之下考虑。比如说我们的工业化,我们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的水平,这个按照国际标准叫中等发达。但是我们的农村人口,现在比重还很高,按照实际城市人口,估计我们现在也就35%的城市化率。而东亚国家,在(人均GDP)3000美元的时候,像日本、韩国,都是(城市化率)在75%到85%的水平,这个问题现在只是刚刚露头,以后会成为一个非常巨大的问题。就是怎么解决城市化和农民利益的问题。其实这里面一个根本的问题是,怎么让农民转换他们的身份,变成市民。然后同时在他们转成市民的时候,让他们过去的集体产权所属的,那一部分土地,怎么能够保证他们自己的利益不流失,保证他们得到一个合理的利益,比如说农民进城没有社保,土地换社保就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另外进城的农民,要给他们一部分在城里居住的条件。
倪鹏飞(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城市与房地产研究室主任):要尽快出台解决这个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定对于过去遗留问题,和未来这方面问题的时间,确定某一个时间,在这个时间之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来处理,那么对于这个时间之后,作为未来的问题处理。
主持人:我们也知道从这个市场的角度来看,这个小产权房它是有吸引力的,可以说是有一定的市场的,那么两位评论员你们有什么建议,怎么样正确地妥善处理好这个小产权房的问题?
霍德明:小产权房已经闹了这么多年了,我想很多是是非非在里面,不过我在这里还是得提出来,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先确定第一点就是有关于现在的小产权房它没有产权,它不合法的事情,必须要坚持下去,但是有关于法律上面,尤其是有关于《土地管理法》呀,《城乡规划法》呀,《土地管理法》里面怎么说,当农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它的使用人是谁,它的所有人是谁,现在都是有很狭隘的定义的,将来这个法律上面是不是可能会有一些修正,另外《城乡规划法》里面,也会包括了,比如说要把原来的可能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变成为可以兴建商品房或者其他性质的土地,这两个法律如果能够完善下去的话,再加上国土资源部的这个调研,结合地方政府各个不同地方它有不同的需求,我想在这个完善过程中间,中国这么大,肯定有很多很多问题要解决,在短时间里面,我们很希望中央最好能够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甚至一个统一的意见,根据修订过的法律,然后让现在有关于小产权房跟一般商品房这个经济利益上的差距,不会那么大,以至造成市场上面有更多更多的纠纷。
沈竹:我们说小产权房现在这个问题弄的越来越复杂,那现在我们说在小产权房的这个政策制定上,绝对不能再用什么呢?缓兵之计呢?我们说现在的小产权房你政府应该给一个明确的态度,你要是停建,还是说支持?转正,还是合法?种种的选择都摆在我们老百姓面前,我们都在盯着,商品房的这个主人在想,你小产权房转正了,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小产权房的人说,我买了这个房子,我住在这儿,我一辈子生活的根基就在这里,你应该让我补偿什么,你赶紧说,否则让我提心吊胆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政府在这个时候赶紧要出来。
沈竹:对。
主持人: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沈竹:你不能再“暧昧”了……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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