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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南京交管曝光醉驾名单,首批公布106人,醉驾者该不该公之于众,引发热议,《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王小丫): 大家好!这里是正在播出的《今日观察》。今天我们要关注的是南京治理醉驾的新举措。11月5日,南京市交管局公布了首批106名醉酒驾车司机的名单,曝光的内容还包括这批司机的车号、车型、醉酒驾车的时间和地点,这一做法就迅速成为媒体和公众的热议的焦点。公开曝光是否侵犯了醉酒驾车司机的隐私权?在保护公众利益和公民权利之间,到底应该如何来权衡?今天我们将就此展开评论。
两位评论员是马光远和张鸿,同时请大家登陆央视网、搜狐网、腾讯今日话题来发表您的建议和观点,稍候我们可能会关注到您的留言。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南京曝光醉酒司机的最新的情况。
解说:醉酒驾车者被查获,除了要拘留15天,罚款1千元,并吊扣驾照6个月以外,还得和自己的车牌号一起在媒体上公开亮相。
11月5日,南京市交管局公布首批106名醉酒驾车司机名单,其他月份数据将依次曝光,曝光内容包括这批司机的姓名、车号、醉酒驾车时间和地点,司机都是在7月份,被警方查获,并实施拘留的。
6月30日,南京市一位叫张明宝的司机,严重醉酒驾驶,连撞9人,其中5人死亡,4人受伤,当时一名孕妇被撞飞,孕妇腹部开裂,婴儿滑落到地上,“630”重大车祸之后,南京警方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整治力度。
截至10月26日,交管部门共查扣酒后驾车违法行为2133起,经过长时间的持续整治,南京市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但随着冬季临近,酒后驾车现象出现回潮。
在10月23日,交管部门的集中整治中,查获33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其中6名醉酒驾驶,交管部门认为,曝光可以使醉驾者得到震撼,同时给其他司机以警示。
赵子慧(南京日报记者):登出这个曝光名单,大部分人对这个行为是拍手叫好,因为醉酒驾驶,它对这个公共安全是有很大安全隐患,这个行为我想除了当事人本身,会有点意见,普通老百姓还是大部分比较赞成的。
解说:而对于部分网友提出,曝光醉酒驾车被拘留的驾驶员信息有可能触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警方有关人士表示,醉驾司机在公共场所所触犯法律的信息,比如姓名和车号,警方有权曝光并不侵犯隐私。同时,也是交通管理公开透明的表现,显示公安交警部门打击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决心和意志。
主持人:冬天到了,大家都会喝点酒暖暖身子,所以这个醉酒驾车的这个人也就比原来有所回升,多了起来,所以这个南京的交管部门就公布7月份的,106位醉酒驾车的司机的名单,那两位评论员你们觉得这样做有效果吗?
张鸿:凭直觉的话,可能一开始会觉得很有效果,因为中国古代就有这种刺刑,脸上给你刺个字,然后你就会觉得很没有面子,未来可能就会少犯事,而且我们看到当地的一些市民也罢,还有被曝光者的采访好像也是有效果的,很多市民说,哎呀,这么严重啊,以后真的不好醉酒开车了,然后被曝光者主要是觉得震惊,原来没说会有曝光啊,现在怎么曝光了?当然他们也普遍反映说,那以后还是要小心一些,但是它短期内,可能是有效,比如说今天我也上网看了这报纸的曝光的106个人,我看有没有我认识的南京人啊?但是明天如果还曝光的话,后天还这样曝光,然后连续曝光多少次的话,可能大家就不会再去关注了。重要的是,虽然交警部门是想给这些人一些震撼,但是你,虽然目的可能是正义的,但是用这样的一个手段,包括我们今天做这样一期节目来讨论它,它引起的这个争议,它其实就是说我们来看,它是不是能够达到他那个目的,是次要的,重要的是这个手段到底是不是合理的和合法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在短期内可能能起到一些警示的作用。
张鸿:对。
主持人:马教授你认为?
马光远:我觉得这个治理一下醉驾这样的顽疾,那么通过一个综合治理的方式来进行,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那么包括把这些醉驾的名单进行曝光,那么对他们起一个警示作用,让社会整个来监督,这个办法比单纯的比如说我们交通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里边所讲的纯粹的罚款,纯粹的吊销执照,那么甚至拘留这样的办法显然要好。那么从这个市民的反映,从醉驾者本身的曝光以后的反映来看的话,这个效果应该说暂时还是可以的,我觉得,而且这种办法本身应该讲的话,在我们这样一个醉驾的交通事故态势比较严重的这么一个国家,那么这种形式本身它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这种态势。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一下有很多朋友给我们上传了一些他们的建议和观点,这位朋友非常特别,他是一个通过视频来跟我们联系的。您好,这位朋友,请问你是哪里的观众?
网友:您好,我是云南昆明的观众。
主持人:您好,你会开车吗?
网友:我会开车。
主持人:会开啊,有过这个喝酒之后开车的经历吗?
网友:我自己是很清楚喝酒开车的危害的,所以我自己行为很自律,从来没有过这方面的事情。
主持人:好,继续发扬啊。那你对南京交管部门这个做法,你是否赞成?
网友:我觉得南京交管部门的做法,我是比较赞成的。
主持人:为什么?
网友:这应该分两个方面来看,第一,大家对于酒后驾驶惩罚力度确实觉得现有的力度不够,那么南京政府这边,它自己本身作为南京市江苏省来讲,它自己没有立法权,没有办法把这个惩罚力度加大,它只有通过法律之外的手段,来约束酒后驾驶行为,所以南京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是作为媒体曝光来做,也就是说南京市政府其实满足了大家对于要求提高这个惩罚力度的要求,但同时它这个方法又稍微有点大了,有点……
主持人:你一方面赞成,一方面你觉得这个方法稍微大了一点儿。
网友:是大了一点。
主持人:好,谢谢云南的这位朋友,祝你一路平安!继续发扬你的这个非常好的一个习惯,酒后之后绝对是不能开车的,谢谢。
好,我们现在再来看一下其他的朋友,他们有什么样的建议和观点。
“泰州的苏中闲人”,这位朋友说“多伤几张面皮,少生几场事故,面对顽固的醉驾者,处罚严厉一点是对他们的保护。我们希望的是能一视同仁。”我觉得这个观点很好。
马光远:对。
主持人:真的是面子重要,还是生命重要,这个我们应该权衡一下。另外一位朋友他认为,“踏破天涯”这位朋友他认为“曝光虽然是一种惩罚和监管的手段,但是使用过了。”就是过分了,用力太猛了,“就是滥用,这无异于抓到了小偷,不但要他坐牢,还要让他游街示众!”
其实我们也看到,南京交管部门的做法,在全国也不是首创,在其他的地方也有一些,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解说:醉酒驾驶媒体曝光,其实并非新鲜事。在中国不少地方,都尝试过这种招数。
早在2007年5月,天津市交管局就首次曝光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5名醉酒驾车者名单及违法事实,此后还不定期的对醉驾行为进行曝光,在天津门户网站,北方网上,多个批次的曝光名单,陆续被公布,今年9月中旬,就有145名酒驾司机,被曝光于公众眼前。
2008年11月中旬,青岛交管部门通过媒体分两批曝光了600余名醉酒驾驶司机的相关信息,随后有司机表示,我的名字、车牌号都是个人隐私,如果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资料查到我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对我敲诈怎么办?
当地媒体报道,还有司机联系律师准备起诉交警部门侵犯隐私权。
今年8月,福州警方曝光首批酒驾名单,在浙江宁波,今年也公布了8批醉驾者姓名。
实名曝光醉驾者的做法,引发了社会争议,有人拍手称快,认为警方这一强力整治的方式,是一剂药效猛烈的醒酒汤。曝光可以使醉驾者得到震撼,让酒后驾驶成为司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
但也有人认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不能以惩戒为由,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此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中,找不到曝光醉驾者个人信息这一条款,而只有暂扣和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等三种处罚形式。曝光这种类似于古代耻辱刑的行为,实质上是不合法的。
酒后驾车让人深恶痛绝,但是公开曝光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授权?这样做到底是不是一剂良方?话题在争议中继续。
主持人:我们现在看到这个问题的焦点,并不是说该不该曝光,而是说这个曝光之后,是否是涉及到侵犯了醉驾驾车司机的这个隐私权,那么这个打击醉酒驾车这是肯定是非常好的,加大打击力度也是非常正确的,你们两位对这个怎么看,是否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张鸿:我认为侵犯到了,我反对用这种曝光的形式来打击醉驾驾车,因为于法无据,我搜了半天,也没有搜到哪一条法律赋予了当地的交管部门可以曝光醉驾者的这个姓名和车牌号。
主持人:这是涉及到了隐私权的问题。
张鸿:对。
主持人:这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马光远观点:曝光醉驾合情合理
马光远:我觉得现在大家对这个事有一个误会,认为这个事本身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事实上交管部门本身做出这么一个处罚决定以后,把它的名单进行公布,这仅仅是后续的一种执行行为,不算一个单独的处罚,所以我认为称不上一种处罚;第二点有没有权利进行公开呢,那么按照《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条例》来看的话,那么对于涉及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这么一个冲突的情况下,那么如果对公共利益损害比较大的话,政府是有权利进行公开的;第三点我并不认为这么一种公开的行为,就侵犯了个人隐私,我觉得我们现在可能走了两个极端,有些情况下,我们借公共利益来侵犯个人隐私。
张鸿:对。
马光远:有些情况下,打着个人隐私的名义来侵犯公共利益,我觉得这两种态度都不可取。我们看到这个交通管理部门在披露的时候,它披露的事实仅仅是你的车牌号,你的姓名,你醉驾驾车的时间跟地点,并没有公布他的电话号码,并没有公布他的其他的个人信息,那么何来的隐私?甚至我看到刚才有些违法者讲,我看到我的名字被公布以后,非常震惊,所以让我一下子想起鲁迅在《友邦惊诧论》里面的话,就是说当你醉酒驾车,你可能危害别人生命安全的时候,你都不震惊,但是当把你的违法事实曝光以后,你反而震惊了,我不知道这样的逻辑算一种什么样的逻辑。
主持人:这种震惊从何而来,我也表示不太理解。
张鸿观点:曝光醉驾无法可依
张鸿:我不能同意马博士的观点,第一就是说他把这个当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但是政府信息的这个公开的这一部分也牵扯到个人隐私,这个隐私是如果这个个人他不让你公开的话,你是无权公开的,你只能公开,你能公开的是什么呢?比如说前几天河南的性工作者,他执法部门公开了她们的一些信息,就是你只能公开你执行了一个什么行动,然后打击了一个什么事,这些人的姓名,这些人的隐私,包括你这个车牌号,是不可以公开的,这是隐私;第二,涉及到这个到底是不是隐私呢?就是一个姓名,我叫张鸿,是供大家叫的这个名字,我的车牌号在路上开的,好像不是隐私,但是当它放到这个牌子底下的时候,它就是隐私,这个隐私是什么呢?是我曾经违过法,我曾经违过法这个事,是我个人的隐私,是你公权力部门无权给它公开的。因为你把我放到那儿的话,就等于告诉了所有的人,说张鸿这个人曾经违过法。
主持人:对于这个问题呢,我们也很清楚地看到打击醉酒驾车是为了保护大家的公共利益,那么曝光这些醉驾司机的名单,是否又侵犯到了他们的隐私权呢?两者之间如何权衡呢?稍候继续我们今天的评论。
解说:办案时涉及公民隐私该怎样予以保护?公权力和隐私权之间边界到底在哪里?《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我们今天关注的是南京交管部门关于曝光醉驾司机名单的一个事件,现在也有一些朋友给我们上传了他们的建议和观点,还有一些漫画,我们其中挑出了两幅,请两位评论员给我们分享一下,解读一下。
马光远:这个我们看到很多司机在醉驾以后首先拿钱来,说我愿意交罚款,我给你钱,但是现在看来不行,那么通过交罚款看来,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并不大,所以必须对他进行曝光。
主持人:这是另一种形式的打击。
马光远:对对对。
主持人:再来看这一幅,好像这是一个不堪重负的人。
张鸿:对。
主持人:背负的是醉驾的这个责任,或者是他的这个压力。
张鸿:罪名和负担,这个就是说它牵扯到一个罪行适当的问题,就是我做了违法的事情,你刑法对我有一个适当的处罚,是不是应该再加刑罚呢,这个需要人大立法机关来加,而不是一个行政部门说可以给你随便增加的。
主持人: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它理解成是一种,这种曝光是一种道德上的谴责。
马光远:对。
主持人:那么对于这一个事件呢,各方媒体也有他们的一些建议和观点和评论,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解说:醉驾者名单被公之于众,在社会各界引发了怎样的舆论冲击波。
《南京日报》援引法律专家说,“醉酒驾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曝光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个人形象上的损害,但对社会公众是有正面意义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条件下,曝光也算是加大处罚力度的一个有效途径。
也有网民提出,公权力和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日前河南郑州警方开展了一次突击扫黄行动,有媒体报道,当地警方把这次扫黄中所抓获的一名女性的裸照公布到了网上,对此,河南省公安厅回应说,裸照系当地某媒体记者擅自发到网上,并非公安机关所为,但这一事件引发了讨论是,办案人员在办案时,如果涉及到公民隐私,是否应该予以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接受采访时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通常能了解到个人隐私,比如通过录像或者邀请媒体前往报道的方式,但将这些事实公之于众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要保护其隐私。
新华每日电讯指出,我们还应看到,近年来我们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正在不断改进和提高,例如在公共场合给嫌疑人戴上头套,例如本着治病救人方针,给予少年犯种种人文关怀,让符合条件的罪犯人员回家过年……凡此种种,不但让我们看到了法制的进步,更有利于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
但文章最后呼吁,但愿这种“示众”之举,只是极端个案,别再让它发生了。
主持人:这个南京交管部门也表示,他们这个曝光的做法,其实是只是曝光了与醉酒驾车相关的一些信息,而没有曝光其他的一些信息,他们认为这个也是一个合理的范围,但是也有一种争议就觉得这些信息其实也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那么一方面是公众利益,要保护更多人的公众利益,那么另外一方面也要保护这个醉酒驾驶司机的一些隐私,这两者之间怎么样去拿捏,怎么样去权衡,就刚才马博士也谈到了,一方面要这样,另一方面也要这样,这当中的火候你怎么弄,这确实是一个非常让人难以把握的事情,那到底应该怎么来权衡呢?
张鸿观点:行政处罚不得随意“加刑”
张鸿:这个火候非常简单,就是对于公权力部门,咱们原来都说过,法无授权即禁止,就是如果说他执行这个事的时候,他做这个事情的时候,罚款的时候,或者是把你名字公开的时候,他要在法条里面找到给他明确的授权了,他可以这么干,如果找不到的话,他就不能这么干,如果他觉得我应该曝光这个事,这个事可以对公共利益好,那他好,他去找人大,让人大在立法上把这一条权授给他,他才可以去处罚,否则的话,他没有这个权力。还有一个就是说,你在之前,我仍然认为它是一个行政处罚,虽然马博士认为它不是,就是你在之前处罚他的时候,按照《行政处罚法》31条明确规定,说处罚前,你要告知当事人所有的事实,所有的理由,然后处罚的力度、依据,还有你个人的权利,7月份的时候,你应该告诉我了,但是那个时候你没有告诉我,11月份的时候,你要把它在媒体上公开,所以这个时候,这个惩罚是无效的,所以你不应该有这样的一个变更和特权。
马光远观点:曝光醉驾须程序合法
马光远:我觉得这个的确要找一个平衡,因为任何事情走过度了之后,它可能会起一个反面的效应,那么的确我们看到我们很多公权力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可能那么处罚的名义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很多时候会做过火,所以我最担心的就是说,我们现在在对醉驾者的这种曝光的过程中,那么一些程序不是很严谨,可能比较随意,比如说领导一指示,比如说刚才讲的时间,那么既然是7月份的事,为什么12月份才公布。
主持人:对。
马光远:这个从《行政法》本身来讲的话,的确有很欠妥的地方。所以我觉得这个各地的交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么一些,一系列的曝光行为,总结一些经验,那么形成一个比较严肃,比较标准的一个程序,我觉得判断一个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是否正义的最大标准,是有没有一个很好的程序。
主持人:可能对于我们的交管部门来说,这个工作就要做得更细致一些。刚好,我看到这里有一位朋友他就说到了这样的一个想法,他说“交通环境不会单单因为这一项措施就怎么样了,它需要的是大家的维护和安全意识,那么我们的重点不是惩罚,而是在于教育宣传,应该进一步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更严厉的惩治措施,唤醒公民沉睡的交通醉驾意识。”同样他也提到了要完善这个法制法规,这样在各地在执行的时候,也就有一个更公开、更透明、更公正的这样一个标准。
好,接下来是一段非常短的广告,广告之后我们来连线特约评论员。
主持人:好,现在我们就连线我们的特约评论员,来听听他的观点和建议。
周汉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这种公开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那么很多监管领域,其实监管就是信息公开,公开了之后,就能引起社会的力量,来对这个行为进行有力的制约,但对于醉驾这种行为,我觉得这个领域,和我们常说的需要政府监管的领域,是不太一样的,这是一个纯粹事后执法的领域。在我们说的,比如药品,比如证券,这个信息公开,就是处罚决定的公开,是各国的通例。但是在这个纯粹事后执法,它的法律政策的效果来说,可能会有限,但是对于处罚行为本身,它是个公共领域的问题,这个要公开是法定的义务,而且第三人,社会有知道的权利,但是在公开的过程中,必须要把握准确,这个公开的是里面的处罚决定,而不是把人家的照片公开,把人家的私生活公开,那这个是对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侵犯。所以我觉得界限应该是非常清楚的。
李法宝(北京律师协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对任何一种行政措施的实施效果如何,要综合评价,要考虑它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违法行为人惩治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违法行为,如果惩罚的措施过于严厉,或者责罚不当,有可能造成违法行为人的逆反心理,既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反而助长其反社会的心理,有可能将一个已经教育好的一般违法行为人,变成了一个潜在的反社会行为人,给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当然曝光违法行为人,与违法有关的实事,并不构成侵权,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司法机关不得公布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必须要认真地评价,这一曝光措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使用这一措施的时候应该要慎重。
主持人:在这个节目的最后有限的时间里,我们来换位思考一下,假如说两位评论员,你们就是交管部门的一名负责人,你们会怎么做?
张鸿:第一,我想我们会想一些更有效的手段,比如说对司机来说,最有效的手段是什么呢,是你对他最大的惩罚,是你吊销他的驾照,吊销10年、20年,甚至100多年,这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是吊销100多年,就是你终身禁驾了。还有一个就是执法一定要严,你不能说我今天吊销你两年驾照,但是明天你托个关系,我就给你办了。
主持人:还回去了。
张鸿:然后今天我说关你15天,但是明天你就能出来,这是不可以的。那同时我在执法的时候,我要知道我的目的可能是正义的,但是我手段也要是正义的,它必须得有法律的授权。我永远会记住这一点,就是如果我掌握公权力的话,公权力可以惩罚一个人,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但是它永远不可以羞辱一个人。
马光远:我觉得张鸿刚才说的两点我完全同意,我们现在目前为什么醉驾这么厉害,最主要的一个是我们的惩罚太低,那么在世界上我们可能算惩罚最低的国家之一,所以我觉得在加大惩罚力度,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最重要的,我觉得目前的这种曝光形式仍然是一个……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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