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乡村排涝安全 (2008.7.4)

2010年02月24日 18:04  深度报道 我要评论

  

    汕头市地处广东东部沿海,属华南多雨区,年平均降水量达1515毫米。由于夏秋两季多台风雨,降雨量超过全年的80%,加上处于三条大河的下游,所以易发洪涝风潮灾害。今年六月中旬,一场特大暴雨袭击了汕头市。

  

    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的永新村,受浸的情况非常严重。直到雨停后一天,水最深的地方仍然淹到了腰部,最浅的也到了小腿。家家户户都进了水,很多人索性把家具都搬上了二楼。家里有抽水机的就用抽水机抽,没有的只能一勺一勺地把水往外舀。

  

    这里的村民告诉记者,像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近几年来,即使不下这么大的雨,村庄依然会受浸,只是程度不同罢了。村民们还说,这也就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状况,从前虽然也下大雨,但受浸并不会如此严重。

  

    为什么这几年受浸会越来越严重呢,村民们认为这和村里的水塘、河沟被侵占、填埋用来做建筑用地有很大的关系。原来村里有三个超过10亩的水塘,现在两个被填埋,一个仅剩一半了。

  

    不仅村庄积水很深,澄海区的农作物也严重受浸。在以蔬菜种植为主的上华镇岛门村,记者看到,虽然雨停了两天了,很多农田里的积水依然很深,农作物都淹在水里。一个菜农告诉记者,因为很多蔬菜受浸绝收,导致蔬菜的价格飞速上涨,甚至有钱也买不到。

  

    这位菜农接着告诉记者,附近农田受淹,除了雨量大,降雨时间集中外,还与近几年村里的河沟被侵占有关。永新村、兰苑村村民们所反映的侵占水塘、河沟的现象在澄海区并不偶然。

  

    


长期从事农村水利研究的资深专家、中国灌区协会会长冯广志告诉记者,不要小看这些随处可见的小水塘和小河沟,它们共同组成了农村的供排水系统,不但起到了抗旱灌溉的作用,也能防汛排涝。小河沟的排涝作用可能大家都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农村里的小水塘又是如何起到排涝作用的呢?

  

    据了解,为了降低洪涝风潮灾害带来的损失,建国以后,汕头市大兴水利,仅山塘水库就建了500多座,起到了良好的防治效果。 但近几年,农村里这些随处可见、起到抗旱排涝作用的的水塘、河沟反而被侵占用作建筑用地了。

  

    既然水塘、河沟在农村的生态系统,特别是供排水系统之中这么重要,既能抗旱排涝,又能保持生态平衡,那为什么近几年还有那么多的水塘和河沟被侵占、被填埋呢?又是谁侵占和填埋了这些水塘和河沟呢?这是不是汕头市出现的个别现象呢?我们的记者又来到了相邻的潮州市潮安县。

  

    与汕头市接壤的潮州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都与汕头非常相似,而此次受灾的情况也差不多。在潮安县庵埠镇的宝陇村,村民告诉记者,村里有两个不小的水塘被填平了,其中一个建了住宅,另外一个则盖了一座市场。还有一个水塘已经被围建成正方形的,而流经村里的河沟也被不断侵占。在宝陇村的庄稼地,记者看到很多蔬菜遭受了灭顶之灾,已经腐烂。村民们损失惨重,情绪十分激动。

  

    这个村民还告诉记者,由于水浸越来越严重,很多蔬菜 种植户的收入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这次,很多人都想干脆改行算了。潮安县水利局副局长孙佳荣告诉记者,近年来,由于农村的空闲地越来越少,一些人就盯上了村里的小水塘、小河沟,将其填埋用作建筑用地。这种现象在土地紧张的潮安县几乎随处可见。

  

    


但是村民们私底下却告诉记者,侵占、填埋水塘和河沟的人在当地都有头有面,一般的村民,既没有财力也没有胆量去做这样的事情。而当我们打开摄像机正式进行采访时,村民们却都不敢说了,或者干脆掉头就走。

  

    由于村民们不愿提供具体的线索,记者不能确定他们说的就是事实。但是,填掉一个水塘,就意味着占有了一块土地,在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地区,这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例如在潮安县,地段好的地方一亩地的价值最多可达上百万。

  

    这种随意侵占、填埋水塘和河沟的现象,并不是汕头潮州两市的个别情况。冯广志告诉记者,很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都或多或少存在这种现象,特别是在水域面积比较大的广东、江苏等省份。

  

    随意侵占、填埋水塘和河沟用来做建筑用地,不但破坏了农村的供排水系统,也为整个生态环境带来了负面的影响。那么,法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呢?填埋水塘和河沟该需要经过什么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就随意填埋水塘和河沟又该如何处理呢?在采访中记者奇怪地发现,即使是地方水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也无法理清这些问题。

  

    一会儿是“没办法”,一会儿又是“不是没办法”;一会儿是“有要求”,一会儿又是“没办法”,这个问题为何如此复杂,这里面到底有什么难题呢?冯广志告诉记者,农村的水塘和河沟难以管理的原因还不一样。对于水塘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出现了空白。目前,关于农村的水塘,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使用权虽然明确,但是如果要改变水塘的性质,将它填埋,该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却未有法律提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所以地方水行政部门在执法之中才会遇到又有要求,又没办法的问题。另外,对于农村小坑塘、小河沟的关注缺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尽管法律有空白,现实之中又存在着权限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但是作为地方的水行政部门,对于所有与防洪、排涝、灌溉等有关的水利工程,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冯广志建议,在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我们也必须重视对农村小水塘、小河沟的保护,不然就会出现像汕头、潮州那样的状况。即便是经济发达了,先破坏,后治理,不但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也无法恢复原貌。

  

    小水塘和小河沟看似不起眼,却意义重大,既能起到抗旱灌溉和防洪排涝的作用,又是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意侵占小水塘和小河沟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拿出相应的管理规范,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强管理、科学规划,不能经济发展了,水患却加重了。

  

    null

责编:刘岩

声明:中国网络电视经济台所载视频、文章、数据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边看边聊

登录 | 注册

内容 

验证码:
视频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