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当下猛药、出重拳,严厉惩治!

2010年03月08日 16:16  人民网 我要评论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2010年要解决的保障和改善民生内容,句句直指今年两会开幕前的最热话题。其中,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任务下首次出现的“规范灰色收入”概念,最先引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激烈议论。(3月6日 广州日报)

    关于“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灰色收入”是科学发时代最需要关注的话题。“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实际上“灰色收入”就是官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的不正当收入。“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会问题和体制性的痼疾,理应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贫富不均、社会风气不正等问题。

    现实生活中,政府官员“灰色收入”种类繁多。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的有之;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的条件,领取各种酬金的有之;在单位巧立名目,自发各种福利、补助的也有之;在非公务活动中频繁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请吃、请喝、请跳、请钓、请洗,甚至请漂的更有之……其中有些是共性的,有些则带有明显的部门、行业或岗位之特点。尤其是一些手握人、财、物等职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种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灰色收入”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有媒体曾对“灰色收入”作过一项调查,其结果表明,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24%。虽然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尚可存疑,但从中至少可以看出,“灰色收入”在社会财富总“蛋糕”中占据着不小的分量。另外,在我国不发达地区的某些县市,个别领导每年的“灰色收入”就可以达到10万元,而发达地区可达到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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