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夸张图片是“武松”现实确是“大郎”

2010年03月11日 15:58  北京晚报 我要评论

   菜单上的食品看起来十分诱人,分量又大,买完之后才发现差之千里。但一行小字“图片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堵住了消费者的嘴。房地产项目的宣传资料里,景观、房型、样板间看上去品质优越、设计合理,但如果你仔细看,总会在最最不显眼的地方,发现最最小又是最最重要的一行字:“图片效果仅供营销参考,如有改动,一切以实物为准,解释权属于开发商”。

  是不是有了这样的“告知”、“明示”,商家就可以信口开河、“想怎么广告就怎么广告”?

  “以实物为准”有猫腻

  在一家比萨饼店,当服务员把烤香肠端上桌时,7岁的妞妞和妈妈吃惊地张大了嘴巴。“怎么香肠才跟我小手指头差不多大”,妞妞赶紧翻到菜谱上的烤香肠图片,“妈妈你看,这上面照得多大”。妞妞妈妈正想找服务员理论,却猛然发现菜单上注明了“产品以实物为准”。

  快餐店点餐台的大照片上,套餐米饭旁边的一大碗韩国泡菜吸引了吴小姐的视线。“20元左右的套餐里有米饭、泡菜和汤,还是挺合算的”。可服务员递过来的一小袋泡菜却比针线包大不了多少。

  不少网友都曾经让产品图片蒙了一道:爱吃冰淇淋的小韩说,她买的“每个雪球起码比图片上的单球瘦了3圈”;爱吃串串的小为说,快餐店图片上大大的鱼柳串拿到手里“只有一根小指头那么小,缩小了好几倍”;爱网购的罗小姐说,她收到的服装颜色色差大,而且缝制粗糙,但店主早标明了“允许有色差,以实物为准”,令她不好开口。

  挂羊头卖狗肉几成行规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商家“以实物为准”的条款来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的责任的现象非常普遍,卖食品、卖房子、卖手机、卖电视、网上卖服装……现在几乎都用上了“以实物为准”。

  因为有一句“以实物为准”兜底儿,经营者事先的一切描述,似乎尽可以信口开河,说破大天都没事。卖房子的说房子面积有12平方米,结果是10平方米,没关系,以实物为准;说采用中空玻璃,结果用了单层玻璃也没关系,以实物为准。

  “为什么他们不敢拍个实物放上去?”有网友说,“以实物为准”的意思就是告诉购买此类商品的人不要以照片为准,要以真实可见的实物为准,“那还挂个照片宣传干吗?”“商家不能为了虚假宣传、夸大其词就想怎么广告就怎么广告吧”。

  “以实物为准”

  不是商家免责理由

  维权律师邱宝昌认为,“以实物为准”不能成为商家免责的理由。而且,如果商家以此来耍花招,其实出卖的是自身的信誉度,上过当的消费者还会信任你吗?

  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郎丹柯指出,图片虽与实物不可能一模一样,但误差应该有个合理范围,不能太离谱。

  两位专家都认为,广告图片应有“标准”来进行规范,比如菜品,如果标上分量、尺寸等就不容易引起纠纷。邱律师还指出,《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像“以实物为准”这类“霸道”声明可视同无效。

责编:季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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