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将发布 将出台具体措施

2010年03月30日 10:29  新华网 我要评论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4分报道,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家关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将发布。

  罗国三表示,新的若干意见也是36条,因此可叫做“新36条”。但“新旧36条”有三大不同:

  罗国三:一是范围不一样,2005年的(36条)是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2010年的新36条则是针对民间投资的,后者范围小一些。第二个,新36条突出执行性和操作性,提出了细化到二级科目的领域。如交通铁路投资,有干线、专线和支线。第三个不同点,是投资方式的不同。新36条不仅是鼓励两个字,而是有具体的方式。

  罗国三进一步解释说,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方式。

  罗国三:行业不同,采取的投资方式也不一样,如果确实需要国有资本控股,那么就研究国有资本控股比例能不能调整。金融政策方面,也会考虑调整准入门槛比例问题,包括发行资金规模问题,更多吸引民间投资。

  但罗国三强调,目前“新36条”还在做最后的修改,最终细节要以正式出台的文件为准。记者追问:石油行业是民营企业呼声较大、希望进入的行业,有没有一些新的规定会放在“新36条”之中呢?是否会包括原油进口?罗国三对此解释说,这不是进口的问题,而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问题。这些行业的门槛比较高,政府要设立一个合理和科学的门槛。

  罗国三:合理的门槛是必须的,但是若干意见毕竟只是国务院的一个文件,不可能把所有行业的问题讲的那么透彻,但是提出了很多方向和意见,以后还会出台更多的细则。(中广网北京3月29日消息 记者冯雅)

  国务院: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等领域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于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继续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会议确定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二是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三是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四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国民间资本持币观望“蓄势待发”

  中国民间资本重归活跃尚需时日

  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公益需要“三把火”

  庞大的中国民间资本在彷徨中寻找新出路

  【回顾2005年的“旧36条”】

  国务院通过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并原则通过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新华网北京2005年1月1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会议认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会议指出,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同时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生产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切身利益;深化改革,加快体制、机制、技术和管理创新,强化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会议要求,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责编:王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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