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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9日 07:20 新华网 我要评论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据了解,高检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为此,高检院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责编:曹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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