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董监事等高管违法违规扣分标准细化

2010年05月19日 08:11  上海证券报 我要评论

  中国证监会将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分类复核环节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证监会昨日发布相关决定,对实施将满一年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改。新版《规定》明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此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措施情况下,对券商评分过程中的相应扣分标准。

  相关修改集中在《规定》第9条,具体包括:公司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4分;公司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5分;公司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6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每次扣7分;公司被采取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每次扣8分。

  经过修订,一方面统一了公司与董监高被采取同类处理措施的扣分标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董监高违规行为的扣分力度,并细化了扣分档级的安排。

  同时,第9条还增加了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因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措施的扣分标准,规定按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

  本次修订还明确,券商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责编:曹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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