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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9日 13:49 中国网络电视经济台 我要评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追诉标准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列举了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界定。
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规定》列举了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比如,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另外,《规定》对与他人串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敲”、虚假申报与撤单、上市公司高管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等市场操纵行为的追诉标准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追诉标准方面,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另外,《规定》还对证交所、期交所、券商、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也作出明确规定。
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方面,根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按规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另外,因违规披露信息导致证券被终止上市或多次被暂停上市、骗取发行上市的也要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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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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