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权威部门证实长虹并无违法违规行为 惊魂90天告终

2010年05月24日 10:07  新华网综合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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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3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绵阳市政府相关部门获悉,国税局和四川证监局针对长虹“财务门”事件的核查已得出正式结论,四川长虹(600839)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四川证监局按照信访程序,于5月20日已将相关结论答复举报人范德均。

  核查结束未发现违法行为

  记者从绵阳市相关部门证实,针对原长虹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范德均举报的虚增收入、偷税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内容,国税局、四川证监局随后介入全面核查,并于近期最终证实长虹不存在被指控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调查结果也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绵阳市政府。

  上述部门透露,范德均一系列指控的核心内容是,四川长虹1998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的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期末余额22.5亿元相关的销售收入不真实、涉嫌偷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项销售行为涉及阆中家电、重庆百货、南京交家电、绵阳五交化、上海英达共5家企业。

  随后四川证监局按照信访程序对四川长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单位进行了全面核查。通过核验当时审计机构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底稿等方式,证实上述22.5亿元销售行为客观存在且无重复记录行为,并在清理历年商返机损失、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广告费用支出、呆死烂账机损失核销等方面未发现违反当时会计制度的情形。此外,上述5家企业及有关单位在询证排查中,对1998年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及相关购销业务未予否认。

  国税调查方面,上述部门表示,国税局未发现与指控有关的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根据会计记录、税收处理及相关材料,与5家客户相关的应收票据真实有效,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和缴纳正常合规,相关销售及销货退回行为满足税法要求,相关票据开具也与会计处理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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