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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26日 10:06 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确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
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将遭严打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
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明确内幕交易立案追诉标准
《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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