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外高桥虚假陈述案取得进展

2010年06月01日 09:12  中国证券报 我要评论

    普华永道与上诉人达成和解退出二审

    知情人士5月31日透露,小股东诉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一审同样作为被告并被要求与外高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二审正式开庭前,已与小股东达成和解,小股东代理律师许峰已在5月31日双方达成和解后当庭向上海高院申请撤回对普华永道的上诉。

    许峰告诉记者,除小股东是否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这一重大争议外,在31日及之前几次的开庭中,二审正式开庭后双方就诉讼时效及揭露日、更正日问题争议仍然很大。

    据悉,因该案揭露日、更正日以及损失确定涉及到较多的数学计算,法院已通知原被告双方对相关数据进行最后的补充核实,上海高院为审慎起见,将于一周后对该案进行第四次开庭审理。

    据悉,此前这个索赔标的仅有八千余元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上海高院已经进行了一次谈话开庭和一次调解开庭,此次开庭是在二审阶段的第三次开庭。该小股东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2005年6月25日期间以0.515美元均价买入外高桥B股5800股,并至起诉时一直持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等法律依据,其存在1366美元投资差额损失,遂委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于2009年11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一中院于2010年3月作出判决,称小股东至起诉之日持有的股票价格高于买入价,认定其并未发生实际损失,不具备产生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然而,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基准日之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仅与买入平均价、基准日及基准价有关。故小股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上海高院依法改判。(陈莹莹)

 

责编:任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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