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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7日 10:48 证券日报 我要评论
受访律师称,该案诉讼时效从2010年5月8日时起至2012年5月8日止。
□ 本报记者 贾 丽
近日,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东盛(5.98,-0.05,-0.83%))接到证监会开出的60万元罚单,这是上市公司和高管以法律限度内的最高数额罚款。同时,已有众多投资者欲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东盛科技或面临投资者集体诉讼。
被处最高限额罚款
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盛科技因存在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对东盛科技、董事长郭家学及其他14名高管人员均处以相应行政处罚。其中,上市公司的罚款数额是60万元;郭家学的罚款数额是30万元。
据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介绍,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上限是:上市公司罚款最高额为60万元,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最高额为30万元。而在东盛科技案中,上市公司和郭家学都被处以法律限度内的最高数额罚款,这种情况在证券市场上相当少见,同时也说明证监会认为东盛科技的违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东盛科技董秘办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处罚是针对之前大股东占有资金,很早之前证监会就介入调查,09年调查已经结束,正式处罚书我们刚刚收到。处罚要求的罚款,公司也已经缴清。大股东占款已经处理完毕。”
至于处罚结果下来为什么耗时这么久,她告诉记者:“这主要是由于调查时间较长,涉及现场检查、报送等多项程序,所以拖延了时间。”
涉案资金近30亿
ST东盛此次受罚与公司隐瞒对外担保、大股东巨额占款,并且上市公司多次信息披露作假有关。
东盛科技第一次虚假陈述的时间段是2003年—2006年9月底,也就是从东盛科技2002年年报发布之日起(2003年4月15日),截止2006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13434.83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为248.24%;公司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占用公司资金158826万元,其中东盛集团占用113910万元,东盛药业占用44916万元,对上述担保和占款事宜东盛科技不但没有履行临时报告义务,而且在历年的年报和中报中都予以隐瞒。
知名财务打假人士申草曾经揭露了财务造假行为,东盛科技迫于无奈才于2006年10月31日,发出《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东盛科技因此也遭到了证监会青海监管局的立案调查。
东盛科技很快就开始发布了《关于大股东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告》,最早一次是在2006年12月19日,称大股东已经陆续归还了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解决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但实际上大股东归还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是继续向上市公司借债,也就是说以新债还旧债,但是上市公司只披露了还债的情况,却隐瞒大股东继续借债的事实。
2009年2月26日,东盛科技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再次承认在2006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依然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不披露的情形。在这期间,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共计近7000万元。
东盛科技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前后持续时间长达6年,违规数额接近30个亿,并且竟在证监会立案调查以后不久又做出了第二次虚假陈述,就像一个犯了错的人,刚公开认错并承诺要改又继续明知故犯二次犯错,这种情况在证券市场上还是第一次发生。
股民欲起诉索赔
无数股民损失惨重。一位西安的王先生很气愤地告诉记者:他在2007年9月份以20元左右的价格买了东盛科技,当时东盛一直说要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5股,公司会尽快解决大股东占款事宜,后来却说分红不符合条件被取消了,并且还存在大股东继续隐瞒占用资金的问题,导致东盛的股价一路狂跌,最低时达到4块多,王先生被套牢到现在,损失算下来差不多有30万。
小股民早在2006年就自发成立了东盛科技维权小组,但是苦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没有下来,一直维权无门。
大部分股民在记者采访中认为,现在,证监会的处罚结果已经出来了,现在起诉前置条件已经具备,索赔的机会终于来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虚假陈述赔偿必须要以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依据,东盛科技即将面临小股东的集体赔偿诉讼。
“大股东占用资金已经偿还完了,目前没有其他动作。”针对部分股民准备诉讼的消息,上述东盛科技相关人士表示。
她告诉记者:“公司正努力想办法改善现状,在经营扭亏上多努力,业绩有所好转,负债也在谈判,还需要时间。”
律师称将帮助维权
臧小丽律师表示,她正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准备起诉材料。目前,全国各地来电咨询的股民已有十多人,持股数额从几百股到几万股不等。
臧小丽告诉记者:“虚假陈述事实日、揭露日等时间点的确定问题往往是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法院审理中争议的难点和焦点问题。”
“东盛科技案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可能存在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相应地,最有可能胜诉的投资者是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一、2003年4月15日以后买入东盛科技,并且在2006年10月31日以后卖出存在损失或者继续持有受损的投资者;二、2006年12月19日以后买入,并且2009年2月26日以后卖出存在损失或者继续持有受损的投资者。因此,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投资者都可以起诉,诉讼时效从2010年5月8日时起至2012年5月8日止。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是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账户复印件等。”
责编:任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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