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2010年06月13日 07:42  新华网 我要评论

  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杜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指导意见》还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责编:曹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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