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转让

2010年06月13日 07:50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公租房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杜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指导意见》说,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责编:曹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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