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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博弈

    央行针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一系列举措,被理解为有意保护传统金融业务,“限制”互联网金融创新,甚至有人质疑央行举措是否有违“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监管准则。[详细]

记者观察

虚拟信用卡“暂停”

  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突然变得炙手可热,从最初阿里巴巴和腾讯之间的圈地战,逐渐演变成第三方支付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利益博弈。大家对余额宝短期内巨量吸金的能力还没回过神来,虚拟信用卡又开始登场。正在大家怀疑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如此创造的奇迹,会触动传统金融业的奶酪并引来传统银行业围攻时,央行紧急“暂停”了阿里和腾讯两家的虚拟信用卡产品。

二维码支付隐患

  二维码支付被暂停,同样是因为支付安全问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3月18日在中国支付体系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二维码支付被叫停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技术安全标准的缺失。由于目前的二维码支付完全突破了传统受理终端的业务模式,其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其风险是无法忽视的。

  在业内人士看来,二维码的风险隐患显而易见,一系列相关案件也证实,二维码支付的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从技术层面来看,由于二维码没有生成主体的限制,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生成,这给了网络犯罪者提供了作案空间,由于二维码生成方面的不可控,二维码支付也会受到影响。犯罪分子会通过扫码诱导下载,手机被植入木马病毒后,受害人短信会被截取,手机校验码也会被套取。

“监管”与“创新”应平衡

  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创新方面的贡献显而易见。以虚拟信用卡产品为例,其所起到的杠杆的作用足以撬动整个信用卡行业的巨大变革——从用户改变自己以往的储蓄、投资等习惯开始。从长远来看,虚拟信用卡的使用对传统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产生冲击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从虚拟信用卡收集用户信息的便捷灵活性来看,其通过记录用户形成的海量数据来分析客户的实际消费能力及其真实收入水平,实际参考价值远高于客户提供给银行的收入证明、职业证明等。线下二维码支付在金融服务的便捷性、支付成本节约以及引导和促进用户消费的积极意义,也是明显的。

  但与创新产品相适应的监管,又是不可或缺的,且任何一个相关政策的出台,都会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紧随“暂停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草案,也引起市场不小的震动。正在征求业内意见的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领域实实在在的一个分支,监管是不可缺失的。目前的问题只在于尽快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确定相关监管部门。

何谓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本网综合]

媒眼

过度监管恐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

  在金融创新持续升温之际,管理层的过度监管已然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生死存亡。或者可以这样认为,相关利益者表面上打着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口号,实质上却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清算。长期存在的特权垄断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就迅速崛起的互联网金融而言,管理层更应该合理引导,肯定它的创新模式,而不是用过度的监管手段进行扼杀。

——经济参考报

规范互联网金融不能迁就银行既得利益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方兴未艾。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这些举措的出台,应是为了切实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传统银行业的既得利益。

——北京青年报

互联网金融需要制定退出机制

  适度监管有几个层面: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建议形成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协调各个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特别需要制定退出机制;三是要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包括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四是要分类监管。对风险暴露比较明显的大机构要采取适度监管,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划定底线。

——证券日报

微型金融,规范才能健康成长

  让小贷公司在阳光下规范运营、健康发展,对于完善微型金融体系、建设普惠金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首先是完善小贷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给予小贷公司明确的法律定位,以摆脱目前以非金融机构性质从事金融业务的尴尬处境;另一方面明确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健全监管法规,引导小贷行业整体规范经营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其次是适度放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与融资比例,帮助其抵御可能出现的市场危机。在持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幅降低信息成本与风险成本的同时,政府还应出台有关激励政策,给经营相对规范、坚持扶持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更多优惠,一方面加快其发展进程,另一方面也在行业中树立正面标杆,激励更多小贷公司放眼长远,主动自我改进,从而实现行业整体良性可持续发展。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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