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现状分析
“一行三会”各设一摊 金融消费者保护终破冰
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职责存疑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具有无可争辩的必要性。失去它们,我们就会失去一切。经过多年渐进式改革,中国政府加强金融监管改革的路径越发明朗: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等基础设施、促进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要求金融监管框架必须适应国际金融体系发展状况。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要求金融监管框架必须适应国际金融体系发展状况。当前,在欧美债务危机不确定性增加和经济增长走势复杂的背景下,如何在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同时又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活力,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难题。
      业内人士建议保护金融消费者首先应以保护其基本权益为核心,针对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制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公平、公正、诚信意识,主动承担过失意识。加大对金融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力度。其次,应当建立独立的投诉机制。求偿权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其他权利实现的最终保障。求偿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一个独立健全的投诉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如何更好地从法律保护机制的角度入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不利于及时、公平地解决问题,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再次,应当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积极开展金融教育服务。金融机构是最直接接触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最能够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业内人士建议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如设立“银行公众教育服务日”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积极为公众的金融教育工作而努力,让金融消费者切实享受到金融教育服务。

何为“一行三会”?
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况

      美国
      2010年7月22日,《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颁布,将原本分散于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之间,对消费者保护进行监管和执行的权力与能力,统一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署。
      英国
      2001年12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实施,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
      日本
      金融审议会2000年审议制定《关于金融商品的销售等的法律(金融商品销售法)》,该法适用于包括银行和保险的金融商品,重在规制商品的销售和劝诱,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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