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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如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并不理解投资者保护局是否能比信访办做更多的事情。”有监管官员表示。“新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做什么、要做什么、未来是不是会被边缘化,都缺乏清晰的使命。”一位证监官员说。
业内一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是,银监会本身已经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在《商业银行法》《银监法》里,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美国
2010年7月22日,《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颁布,将原本分散于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之间,对消费者保护进行监管和执行的权力与能力,统一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署。
英国
2001年12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实施,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
日本
金融审议会2000年审议制定《关于金融商品的销售等的法律(金融商品销售法)》,该法适用于包括银行和保险的金融商品,重在规制商品的销售和劝诱,以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