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 2009年消费投诉热点:预付费消费藏风险

2010年03月15日 09:53  CCTV-第一时间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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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010年315晚会

  

    由于预付式消费卡具有消费者先付款再消费的特点,一旦遇到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消费者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消费者投诉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赵皎黎介绍,2008年市消保委共收到消费者有关预付卡的投诉4049件,比2007年同比上升了14%(2007年为3554件)。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来看,投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水准降低、折扣缩水”,“门店搬迁、用卡麻烦”,“老板转手、原卡作废”,“关门歇业、无法退款”,“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方面。

    预付卡消费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规范服务领域的预付卡经营行为,3月5日,市工商局和市消保委联合召开“规范服务领域预付费式消费卡管理专题座谈会”。座谈会邀请了市高院、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部门,以及沪上部分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齐聚一堂,对当前突出的预付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完善法律规范经营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对预付消费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银行等部门对预付卡也缺乏专门规范。经营者资质没有门槛,发卡数量、额度不受限制,经营者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

    对此,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陶爱莲坦言,有关行政部门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对预付卡问题,只能提醒、警示消费,或“就事论事”地解决个案,而无法真正对经营者的发卡行为进行监管。陶爱莲认为,要从根本上规范预付消费行为,有必要尽早制定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赋予行政部门相应的执法权限。

    出席上海两会的薄海豹代表和庄子群委员,已经在两会期间,对预付卡问题提交了相关的议案和提案。市人大代表薄海豹认为:预付卡的风险在于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当前,亟须在建立法规和完善制度方面有所突破。薄海豹呼吁,尽快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预付卡的地方性法规;对发卡企业实行登记准入制度,并适时引入银行对预付卡资金作第三方监管;发卡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并赋予债权人优先偿付的权利。

    市政协委员庄子群表示:要承认预付卡存在的合理性,肯定其对促进消费的积极意义。同时,也要积极加快立法进度,加强对发卡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常江表示:消费者通过购买预付卡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可以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来实现均衡。对预付卡进行监管,应在维护企业发展与保护消费者之间寻找平衡。

       加强对预付卡资金监控

    在服务领域,“投资开店-发卡-回收资金-再投资开新店-再发卡”已成为打造连锁品牌的一种通用模式。

    赵皎黎指出:预付卡其实是商家以其信用作担保的一种变相融资行为。由于目前诚信体系尚不完善,无法让不诚信的经营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因此就造成了消费者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

    市工商局副局长徐枫提议:可设立专门的风险保证金,由经营者事先缴纳,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可以从风险保证金中给予补偿。还可建立信用档案,对曾有诈骗行为或倒闭的经营者建立“黑名单”,取消其再次发售预付卡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刘尚辉认为:预付卡实质上是一种行业储值卡。目前人民银行一直在积极关注和调研。储值卡是企业或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不属于银行或金融机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当前,储值卡种类繁多,造成了大量资金沉淀,已对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造成潜在风险。建议中央及地方政府层面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尽快立法,并清理规范。

      加强对预付卡风险监控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认为:预付卡问题所揭示的,是消费者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不平等关系,事关市场秩序,属于政府的职责范围。但对预付卡的管理,政府不能大包大揽,而要将风险分解,分别通过不同途径、由不同主体来解决。

    具体而言,预付卡风险可以分成服务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就服务风险而言,预付消费相当于“批发购买”,对服务质量的一次性不满意会产生放大效应,事情的性质也会由服务质量而上升到企业诚信的层面。这部分的风险主要由消费者保护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去控制,性质严重的,由政府乃至法律出面解决。就经营风险而言,预付卡相当于“预售”,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只要经营者是在规范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没有将预售所得用于非经营用途,并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明知经营有风险,仍接受预付费形式,就应共同承担经营不善的后果,这同住宅预售在性质上相近。这部分的风险,首先应由自主选择的消费者来承担,相关行政部门则主要从程序上来规范经营者,同时加大消费者教育力度,培育成熟的消费心态。就法律风险而言,主要是经营者有侵占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所导致的风险。这部分风险,尤其是卷款逃跑等恶性事件,超出了民事范围,应该由公安部门来处理。

    顾骏表示,政府应对预付费卡风险事先防范,以免影响扩大,造成社会风险。政府履行管理职责时,并非都要自己去操作,可以在获得立法支持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例如,采取强制性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以专业的手段,去评估相应的风险以及由此核定企业应承担的保费,并利用保险总盘子来分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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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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