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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8日 09:13 新京报 我要评论
国务院调控房价推出“组合拳”,昨日发出迄今最为严厉的控制房价上涨措施,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并首推房价问责制。
第三套住房暂停放贷
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其中会议确定的首条政策措施就是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昨日发布的通知,目标直指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此外,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首提行政首长问责制
通知指出,国务院首次提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问责制,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城市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2006年,针对控制房价上涨等房地产问题,国办曾转发建设部、发改委等9部委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当时国务院亦曾提出考核,要求各地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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