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确定5月18日在北京第二中院进行宣判

2010年05月17日 07:54  法制网 我要评论

专题:三宗罪扳倒黄光裕

  法制日报北京5月16日讯 记者赵丽 记者今天从可靠渠道获悉,黄光裕案将于5月1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相关人士目前已接到法院的通知。

  4月22日,在被羁押17个月之后,黄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虽然众多记者早早守候在法院门口等待申请旁听证,但除新华社之外的其他媒体均被“拒之门外”。

  2008年11月18日,黄光裕涉嫌内幕交易罪案发,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3月2日被实施逮捕;9个月后,黄光裕案因一项新的罪名———单位行贿罪被退回补充侦查。

  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4月14日和15日下午,法庭针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庭前证据开示。在该程序中,律师针对检方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4月22日的庭审于当天晚上9点多结束。除去休庭的一个半小时,牵涉5名被告人、3项罪名的黄光裕案,庭审时间不足10个小时。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国美公司、鹏房公司、黄光裕的涉罪事实为: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责编:曹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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