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股份原董事长内幕交易或难逃刑事责任

2010年05月28日 09:30  证券日报 我要评论

  □ 见习记者 郑大红

  2010年4月1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大成股份原董事长耿佃杰涉嫌内幕交易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后月余,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了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等任一情形将立案追诉,而《人民日报》也已经连发五文剑指股市内幕交易。

  据此,对已被处罚涉嫌内幕交易的大成股份原董事长是否可以追诉呢?

  职务之便非法获利77万余元

  据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成股份原董事长耿佃杰在知晓信息的前提下,通过由其实际控制并使用的他人账户,分次买入“大成股份”股票,证监会认定其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于近日对其给予5万元的处罚。

  经证监会查明,2006年5月31日,大成股份和中化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谈判,双方签订资产重组的框架协议,约定淄博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大成股份全部国家股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转让给中农化。后来,在协议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执行协议不到位。

  在其后的2007年8月23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淄博市财政局(大成股份当时的控股股东)商谈,初步达成了中农资出资购买大成股份国有股的原则。

  仅仅在达成协议之后的第二天,大成股份涨停,并向上证所报告了淄博市政府的重组意图。8月27日,大成股份继续涨停, 28日,停牌,2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淄博市财政局通知,拟终止与中农化签订的《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协议书》,初步决定与中农资实施资产重组。

  而就是在这两次的重组谈判和协议签订公布期间,耿佃杰使用自己控制的“王某某”账户,频繁进出大成股份股票,非法累计获利77万余元。

  通过证监会调查,我们清楚地了解到,耿佃杰作为公司董事长,全程参与大成股份两次重大重组活动的联络、沟通、协商、决策等工作,知悉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且其知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通过由其实际控制和使用的他人账户,分次买入大成股份构成内幕交易。真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可惜这笔交易是属于不义之财。

  立案追诉刑事责任成为可能

  根据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的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50万元以上。

  而在大成股份这桩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已经是77万余元,这能否适用于对其形成立案追诉呢?

  “从5月18日出台的新规来看,大成股份肯定是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但是一般法律的约束是从制定颁布之日起,对之后发生的案件具有约束的。”

  由此可见,大成股份原董事长案按照新规似乎已经没有可追溯的时效条件了。但是,据记者查证,在此新规出台之前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此类案件。

  根据高检会[2008]2号--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第三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5种情形,只要涉嫌其中一种情形就应予追诉: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等。

  虽然大成股份原董事长案在时间上不适用新规,但是“按照08年高检的立案追诉规定,内幕交易累计获利达到15万元就要立案追诉,而大成股份内幕交易非法获利已经达到77万余元。按照这一追诉标准,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位法律人士最后向记者表示。

责编: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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