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促销奶粉逼退母乳喂养

2010年06月04日 10:13  CCTV-第一时间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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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2009年母乳代用品市场监测报告

  为保护儿童健康,支持母乳喂养,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对母乳代用品市场的监督,促进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和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继2007年、200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全国30个省会城市开展对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的监测之后,2009年再次联合有关消协对北京、重庆、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太原、郑州、福州、南昌、海口、南宁、昆明、银川等15个城市母乳代用品市场的销售行为进行了监测。本次监测共组织监督员280名,主要对商业零售场所、医疗保健机构、产品宣传(户外广告、媒体广告、卖场宣传材料等)、产品包装标签等进行了监测,共计收集违规证据1872份。

  监测发现,目前违反《守则》和《管理办法》的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依然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

  一、在商业零售场所促销母乳代用品

  获得此类违规证据1547份,占全部证据的83%。商业零售场所的违规行为涉及104个品牌,产品涉及配方奶粉、米粉、面条、奶瓶、奶嘴等。常见的违规促销方式是:赠品促销(赠礼品、产品、积分)、特价促销(打出“降价”、“低价”、“特价”标识)、产品堆头展示、散发促销宣传手册、设促销员。

  《守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母乳代用品,不得进行销售点广告宣传、赠送样品、或在零售一级直接劝诱消费者购买的任何推销活动,例如特别展览、折扣赠券、奖金、特价出售、亏本出售、搭配出售。我国《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婴儿家庭赠送产品、样品,减价销售产品。本次监测结果显示:在商业场所销售母乳代用品的违规行为中,有些比较隐蔽,在其他产品降价、打折、积分、馈赠礼品及返券的招牌下,同时摆放母乳代用品,并实施促销和减价销售;有些则无视法规禁令直接对母乳代用品开展促销;更有甚者打出“凡0-1岁的婴儿可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免费领取××奶粉一盒”。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宣传、销售母乳代用品

  获得此类违规证据130份,占全部证据的7%。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内的违规行为涉及37个品牌,产品涉及配方奶粉、米粉、奶瓶、奶嘴等。主要违规形式是:在医院产科出现母乳代用品产品展示、在科普宣传栏中植入产品宣传、在医院院内的商业零售场所销售母乳代用品等。

  我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监测发现:一些医院甚至是爱婴医院的产科病房随意摆放奶瓶、奶嘴和婴儿奶粉,医护人员对此视而不见。有些医院的医护人员还主动提示:提供免费婴儿奶粉的地方。一些医院的母乳喂养宣传栏里出现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牌标识,甚至是产品介绍。

  三、利用各种形式的媒介宣传母乳代用品

  本次监测活动共监测到113次违规宣传行为,占全部证据的6%,涉及品牌56个。主要违规形式有:通过商业零售场所发放母乳代用品宣传资料;通过在报刊、杂志上刊登销售信息、印制宣传册(单)宣传母乳代用品或提供产品促销活动信息;通过户外、电视节目等媒体形式宣传母乳代用品或产品促销活动等。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第九条规定: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本次监测结果显示:在广告宣传的违规行为中不仅存在着不易监督管理的小广告等违规行为,令人忧虑的是,在一些地方卫视台及街头路牌广告也出现了显而易见的违规广告,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四、包装上违规使用婴儿形象、使用暗示接近母乳的文字

  本次监测活动对母乳代用品包装进行了监测,共监测到违规行为82例,占全部证据的4%,涉及品牌45个。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在监测中发现:相当多的产品包装使用婴儿形象、卡通婴儿形象、卡通奶瓶、奶嘴形象等;包装上出现“母乳化”字样,宣传类似母乳;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没有使用正确的清晰可见的文字表达。

  在监督活动中,各地消协采取当场劝谕、敦促改正、寄发劝谕改正通知、召集相关负责人开会等不同形式对违规单位进行告诫和劝谕,有80%的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对部分不接受消协告诫和劝谕的涉案单位中,已将案例提交卫生、工商等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在连续三年的监测中,我们发现,经过多年的治理,广播和电视等传统的媒体,基本不会播出违规母乳代用品广告。但是,销售商制做的所谓的母婴育儿杂志和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络成了躲避监管促销母乳代用品的大市场。一些企业在销售活动中大打擦边球,如:在视频广告中出现了能够辨别的母乳代用品形象;大量投放企业品牌形象和二段以上产品广告,潜移默化地宣传母乳代用品;利用公司名称和母乳代用品产品名称一致的特点,发布品牌广告,对母乳代用品进行变相的广告宣传。

  2007年7月,卫生部发布了《婴幼儿喂养策略》,明确了国家保护6个月以内的纯母乳喂养,对6个月以上婴儿合理添加辅助食品。这份文件既是保障我国人口素质、指导社会各个方面科学喂养婴幼儿的纲领性文件,也是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然而,时至今日,一些经营米粉、蔬菜果泥、果汁等婴儿食品的企业,依然认为其6个月以内的产品不属于母乳代用品,不受《管理办法》规范,依然大规模地开展产品促销和宣传,在包装上使用婴儿形象;一些产品甚至标注适用月龄为“1—6个月”。这些情况均违背《守则》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婴幼儿喂养策略》的政策要求,挑战了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需要明确加以禁止。

  根据监测发现的情况,我们感到,《管理办法》实施多年以来,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了多次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一定程度地控制了母乳代用品违规销售和宣传行为。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母乳代用品经营者无视法规要求,向公众大肆促销6个月以下婴儿奶粉、辅助食品和奶瓶奶嘴;受利益驱动,一些爱婴医院存在展示、宣传、代售母乳代用品的行为;随着政府职能调整,《管理办法》中的监管职责划分已不能适应新的监管要求,不利于有关部门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婴幼儿喂养策略》发布后,配合喂养新政策还缺乏对原有有关婴儿辅食的标准和定义进行修改和完善。这些情况,不利于规范母乳代用品市场秩序,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的氛围。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

  一、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推进对《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高法规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合理清晰划分政府各部门对母乳代用品市场的监管职责,确保有效监管;建议进一步明确界定母乳代用品的定义,明确《管理办法》规制的产品范围;建议明确界定违规母乳代用品广告和宣传的表现形式,加大对违规者的惩处力度。

  二、建议有关部门,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违规现象,加强监管。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督促有关机构清理违反《管理办法》的宣传材料,清理在医院内出售母乳代用品的行为;建议继续加强对违规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的查处,包括传统媒体广告及互联网广告;加强对包装标签的监管,查处使用婴儿形象、使用暗示“接近母乳”等含义表述的违规行为。

  三、建议配合《婴幼儿喂养策略》,加快修订相关婴儿辅助食品标准,规范产品的适用月龄。对包装标签内容及标注方式制订明确要求;禁止不适应婴儿生理发育的辅食产品进入市场;对目前市场上不符合“婴幼儿喂养策略”的0-6个月的辅食产品予以纠正。

  四、呼吁所有生产和经营母乳代用品的企业,严格遵守我国法规要求,自觉规范销售行为,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保护儿童健康。建议有关辅食生产企业,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积极带头配合“婴幼儿喂养策略”,支持“6个月纯母乳喂养”、及“6个月以后添加辅助食品”等科学喂养策路,将辅食产品的适龄时段从“4-6个月”改成6个月以上,以实际行动支持母乳喂养。

  五、建议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挥宣传优势,对长期进行违规促销、宣传的母乳代用品的经营者进行披露和批评。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守则》、《管理办法》及我国《婴幼儿喂养策略》的相关规定,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的氛围。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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