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难以预料的危险(2010.6.2)

2010年06月08日 14:28  中国网络电视经济台 我要评论

    昨天的节目中我们关注判断一个人精神卫生健康状况的标准和程序问题,那么如果此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是不是就一定会到和能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呢?并非如此,现实是,相当一部分精神病患者并未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其中一些重症患者,有时就会给身边的人带来难以预料的危险。

    2010年5月18日,吉林省长岭县某乡一家四口各自手持镰刀、洋叉、斧头等“武器” 守在家中,不让外人靠近,甚至自相打骂。后经鉴定4人均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疾病,目前仍住院治疗。

    这是本台《新闻调查》栏目曾经播出的一期节目的片段,记者对发生在四川省自贡市的几个精神病人暴力事件进行了调查。

    余洋,自贡市邓关镇人,2004年一个夜晚,将正在熟睡的妻子杀死。

    记者:说你听到房顶上好像有人在作案的响动?然后呢?

    余洋:我把门关了一下,还是觉得有人要害我的样子,要害我。

    记者:那你怎么会就是杀害你妻子呢?

    余洋:就害怕(房顶上那个人)欺负她。

    记者:你认为你这样是在保护她吗?

    余洋:没想那些。

    余洋用菜刀杀死了妻子,之后点燃衣物,并最终把自己的房子烧毁。

    记者:你当时把这些衣服烧了是想干嘛呢?

    余洋:火烧起来他就跑了。

    记者:你当时认为把火点起来这个人就会跑?

    余洋:嗯。

    不只是在家的精神病人会带来危险,有一些精神病患者流浪在外,当中也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李长明,26岁,2004年1月,将一名环卫工人用木棍打死。事后经过鉴定,李长明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公安机关送到了富顺县精神病院。

    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沙堤医院,记者看到一份名单,上面是历年来公安部门送来的肇事肇祸病人,大部分都有着杀人、伤人、扰乱社会安定等各种危险行为。

    海南省安宁医院副院长 黄进弟:就我们海南省的情况,每年司法精神病鉴定,120例,其中三分之一是肇事肇祸的,海南省鉴定的病人,一个妄想的病人,精神分裂症的病人,他最多杀了九个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都是他身边的,父母亲啊,亲朋好友啊,每年占三分之一。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虽然精神疾病患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此时,监护人却无法摆脱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浙江省丽水市的一个山村,有一位60多岁的老人名叫邱林风,一大清早出门去本村的一户人家中买肉,可过了两个多小时也没回来。小女儿有些疑惑,就去对方家里看看。一进门,却看到老母亲倒在血泊之中!

    公安人员闻讯赶到,查明邱林风是被人砍倒的,现场有一个目击证人,就是屠宰户张来付十岁的女儿。

    原来邱林风老人来的时候,张来付夫妇正好出去卖猪肉了,家里只有小女孩和她的姑姑张葱娣。就在邱林风等候的时候,张葱娣突然从院子里冲进来,手里高举着一把镰刀。

    目击证人:就这样乱砍砍去。

    审讯张葱娣的过程中,警方发现,她的神志很不正常。经过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张葱娣是一名间歇性精神病人,案发时正属发病期。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吴献明:如果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我们只能放人,由其家属进行监护。

    随后,邱老太的家人将张葱娣的弟弟和丈夫告到了法院,要求进行赔偿。法院判决,由张葱娣的丈夫蔡根新向死者的家属赔偿51900元。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法官 姜在昌:被告蔡根新是被告张葱娣的法定监护人.

    家里有精神病人,对监护人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大的压力,采访中,记者曾听一位家属说到这种压力,说等于身边有一个随时都有可能爆炸的炸弹,而他们,则时时刻刻都要防范着各种可能。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之下,有的家庭采取了消极的躲避,有的家庭甚至采取了很极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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