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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8日 16:07 热点聚焦 我要评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三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扩大创业扶持对象,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社会环境,形成鼓励创业舆论氛围,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形成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相结合,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机制。
(二)确立创业促就业考核指标体系,将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提高创业质量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等作为衡量各地创业促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对相关部门定期考核检查。
(三)至2011年底,全省力争实现“215”工作目标,即为20万人提供创业服务,帮助10万人实现成功创业,创业带动就业50万人(见附件1)。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源。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是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为有效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建立相互协调、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决定联合成立“河北省创业促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傅文才任委员会主任,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各单位一名处级领导任成员(见附件2)。委员会下设“河北省创业指导中心”,设在河北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创业促就业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设立相应的创业促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当地创业促就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素质测评、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荐、专家评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用于促进创业的扶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经费。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在校生的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创业活动,为他们创业提供服务,提高就业能力。工商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办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到当地创业指导中心享受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优惠政策,提高其创业成功率。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各级工会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群体提供创业服务。共青团组织要依托“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组织未能就业的青年劳动者通过参加创业见习积累创业经验,提高创业能力,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十大创业明星”评选活动。妇联要充分了解妇女创业的需求,广泛宣传国家鼓励创业的各项政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着重为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增强创业本领,实现其创业和就业。
(二)成立专门创业指导机构,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
2009年底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并调剂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创业指导工作。要设置专门场所或在人力资源市场内开设窗口提供创业培训、创业素质测评、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荐、专家评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1、强化创业培训。已经取得资质的各级各类创业培训基地要向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和职业转化能力,激发创业热情,实现自主创业。
2、建立创业项目库。要完善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服务,发展从事创业项目筛选、评估、推荐的市场中介机构。各设区市的创业项目库要统一报省创业指导中心,依托“河北就业服务网”,面向全省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各高校的创业项目库要统一报省教育厅和省创业指导中心,同时依托“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和“河北就业服务网”,面向全省发布,从而达到畅通项目信息,降低创业成本,加快创业速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的良好效应。
3、完善专家咨询团制度。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及熟悉经济发展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咨询团,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讲座、电话服务、面谈分析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扶持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4、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促进工作,大力促进创业基金会的设立与发展。
5、提供创业孵化。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积极创建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帮助其提高创业能力,降低创业风险,增强创业积极性。
6、加强跟踪扶持。及时了解创业者企业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经验交流和考察等活动,沟通创业信息,积极开展结对互助。各地创业指导中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着力打造创业绿色通道。
(三)扶持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
教育厅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师资队伍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将创业教育内容纳入职业指导课程体系,坚持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将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创业教育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高校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要加强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指导课程建设,提供创业咨询和辅导、创业素质测评等。
有关部门要将大学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重点服务对象,提供行政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以及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四)强化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力度
以实施创业服务为手段,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创业扶持,鼓励和培养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潜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辟就业领域,进一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和氛围。要加强对工会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扶持,将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重点服务对象,在减免各项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存在的问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取得成效。
(五)扶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工作,利用农闲季节进行培训,帮助农民掌握创业技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切实解决好农民工返乡创业普遍存在的资金、场地、技术、人才等问题,努力建立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保护和调动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积极性。
(六)开展对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创业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6个月,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通过创业培训,给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一些自主创业的知识和技能,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要鼓励和指导有创业愿望刑释解教人员在当地的创业指导中心享受“一条龙”创业服务。各级创业指导中心要对刑释解教人员创办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诊断,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创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基地),对“三无”刑释解教人员予以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其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
(七)保障创业服务经费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创业指导中心,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服务业务的有效延伸。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创业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创业促就业工作所需各项经费,保障创业服务工作需要。各级创业指导中心的信息网络建设,要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一并考虑,既要保障需要,又要避免重复建设。
(八)加强创业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公开办事程序,普及创业知识,宣传开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省创业促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年针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等不同群体分别评选“十大创业明星”,宣传创业带头人的典型事迹。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通过介绍成功典型,宣传突出事迹,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版文章转自《河北人才网》
责编:程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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