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细化个人创业优惠政策最高可获贷5万元

2010年06月08日 16:20  济南日报 我要评论

    山东将细化个人创业优惠政策

    个人创业最高可贷5万元

    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季耀昆)创业带动就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措施之一。《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日前完成,在给予创业人员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创业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

    根据修订草案,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但修订草案对贷款额度、条件以及财政贴息比例等没有具体规定。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同时,个人或者合伙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创业人员将享受一次性补贴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和创业补贴。但关于创业人员享受补贴的内容不够具体,对享受补贴人员的条件、范围规定不明确。

    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了上述内容,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减免4类人员相关创业费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创业人员开展创业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费用减免的优惠政策,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

    根据这一建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内容,即“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本版文章转自《济南日报》

     

责编:陈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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