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判决将对中国惩治行贿犯罪带来深远影响

2010年05月21日 09:12  新华网 我要评论

专题:三宗罪扳倒黄光裕

  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查文晔 王建华 刘欢)中国家电连锁销售巨头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本周二被判有期徒刑14年,罚没个人财产8亿元,其中,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政法分析人士表示,法院对黄光裕“单位行贿罪”的判决,显示中国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有利于全方位治理腐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光裕为给国美公司、鹏房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法学专家称,对黄光裕“单位行贿罪”的判决,在中国反腐败治理中有重大意义。长期以来,中国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将受贿人列为从重惩处对象,对行贿者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表示,行贿和受贿的社会危害是一样的这一观点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这两者实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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