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光远:平衡收入分配应全面修正个税制度

2010年03月08日 16:51  新京报 我要评论

    除了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更主要的是设计均衡公平与效率的税制结构。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收入分配改革问题,提出了两个政策目标:一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二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也就是说,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均衡,不仅体现在居民与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拉大上,也体现在国民财富这个大蛋糕中,政府与居民所占份额的差距上。

    这种差距的拉大,一方面造成了居民消费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使中国经济出现产能过剩和过度依赖外贸的局面。结果是,一方面宏观经济30年的奇迹般增长和国力的强大,另一方面是居民购买力低下导致产能过剩和结构失衡。

    因此,就解决“国”与“民”收入分配而言,全面改革个税制度无疑是关键的切入点。

    中国目前的个税制度,不仅体现在起征点上,更在于税制本身的设计偏离了公平和正义。比如,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中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使富人的税负成为世界上最轻的。

    特别是,中国的个税实行落后于国际个税改革潮流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和支出的抵扣制度。这种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税制相比缺陷明显,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在税收抵扣项目的设计上,我国当前的抵扣项目完全按纳税人个人的支出设计,既无视中国“乡土文化”中家庭收入负担的传统,更无视个人收入承担整个家庭支出的事实。从国外来看,除了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了专门的税收抵免项目,还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赡养人口的实际情况,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和实际负担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

    因此,应以本轮收入分配改革为切入点,全面修正个税制度。除了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更主要的是设计均衡公平与效率的税制结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个税公平与民生的缺失问题。考虑到从分类所得制直接过渡到综合所得制有一定困难,建议采用部分分类征收与部分综合征收的过渡模式。

    比如,在抵扣方式上综合考虑家庭负担,实现由目前的以个人为单位纳税,向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转变,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对纳税人赡养人的支出的扣除。同时,考虑到中国民众在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支出占个人收入的比例,以及目前这些领域改革不当导致个人支出的大幅攀升,应当允许这些支出从个人所得税中减免或退税。

责编:张恪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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