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7条”政策促创业就业

2010年06月08日 16:16  山西日报 我要评论

    一元钱即可注册登记,可先赋予企业主体资格,鼓励企业低成本、跨行业经营……6月底,在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27条中,放宽登记准入,激发创业活力;扶持发展,拓宽创业载体;拓展服务,增强创业动力;创新机制,提高服务效能;和谐监管,优化创业环境等成为省工商下一步促进创业就业的“重头戏”。

    为降低创业“门槛”,这次出台的“27条”中对登记准入做了新规定。

    一是放宽出资登记。新的“27条”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其注册资本金额未作具体规定、不作最低限制,也就是说一元钱可以注册登记。

    二是放宽主体登记。过去,申办生产类企业,大多都需要一定的筹建时间,而在筹建期内其不具备生产条件,办不了前置审批手续,按规定工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企业申办者也就无法在银行设立账户,不利于企业进行筹建。新的“27条”中是先赋予企业主体资格,但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不得从事生产经营,便于企业筹建运行。

    三是放宽名称核准。放宽的目的是根据我省实际,鼓励企业低成本、跨行业经营。

    四是放宽集团登记。“允许服务业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集团登记”。支持引导我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以资产和品牌为纽带成立集团,做大做强。

    还有些和以往不同是,此次“27条”中对服务“三农”登记和拓展融资渠道登记都做了重点制定。服务“三农”登记有四项:

    一是试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收益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试点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市、县)发展的登记工作。

    三是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

    四是试点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以此推进我省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拓展融资渠道登记四项:一是支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注册。二是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三是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四是积极开展股权出资登记工作。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解决企业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等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9]80号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服务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做到工商企业登记监管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相统一,促进我省“创业就业工程”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激发创业活力

    (一)放宽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平等开放。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业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支持、引导、规范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商业批发与零售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交通运输与仓储业、旅游经营与服务业、房地产与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及法律、会计、咨询信息业等第三产业,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活力,拓宽创业发展领域,缓解就业压力。

    (二)放宽出资登记。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额,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允许公司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中,新设企业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试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收益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确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出资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其出资期限可延长至三年;允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不受非货币出资比例规定的限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允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三)放宽主体登记。对申办须前置审批的生产类企业,为便利其开展筹建工作,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项目相关服务”,并注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字样的营业执照,待其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对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改制企业,允许其改制后限期使用改制前的前置审批文件。

    (四)放宽名称核准。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且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非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山西)”字样。企业改制登记时,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外地冠省名知名字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使用简化名称。

    (五)放宽经营范围核定。鼓励、支持个人和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依法办理其经营范围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该项目业务前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六)放宽场所登记。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于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证的房屋,企业可提交使用权证明和权属证明或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予以登记;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允许对政府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但拆迁期限超过2年的房屋,由申请人作出“此营业执照不作为拒绝拆迁或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后,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核发限期营业执照。

    (七)放宽集团登记。允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办理集团登记;允许服务业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办理集团登记。

    二、扶持发展,拓宽创业载体

    (八)支持公有制企业改制重组、做大做强。加大支持我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力度,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国家及省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改制登记的,实行专人专件办理,主动服务,提供指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结;材料不齐全的,跟踪服务。

    (九)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稳步发展。鼓励民间投资兴办企业,为其登记注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落实优惠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扶持其创业就业。

    (十)支持服务业规模发展。鼓励扶持创业者更多地从事服务业,支持信息技术、旅游休闲、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方式。服务业连锁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鼓励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支持、引导规模较大、业绩较好的中介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中介服务业企业集团,引导建设与先进省份及国际接轨的中介服务体系框架。

    (十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大力支持指导有条件的农民尽快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及产后的全程服务。注册大厅(窗口)要为农民做好政策咨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提交材料提供示范文本,供申办者参照。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市、县)发展、作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以及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登记工作。

    (十二)支持企业设立多级分支机构。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除有特殊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多级分支机构,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支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注册。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投资人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四)支持民办文化、体育等经营单位办理登记注册。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小型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报刊投递机构及图书馆等经营单位,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等形式,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三、拓展服务,增强创业动力

    (十五)积极开展股权出质和出资登记工作。认真执行《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积极开展股权出质和出资登记,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

    (十六)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登记,以帮助企业盘活资产,增强发展动力。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也可到受委托的基层工商所办理。

    (十七)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引导企业申请注册和依法使用商标;鼓励企业通过创造、研发增加商标附加值,争创国家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鼓励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参与国际竞争、利用商标发展保护自己;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商标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中的作用。

    (十八)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经纪人活农工程,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积极开展合同帮农,制定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支持鼓励发展农民自产自销户、种养殖户、农产品经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集约化生产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十九)积极推进“信用山西”建设。建立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业务联动、综合监管”的目标。积极推进信用产品的使用,利用信用山西网、红盾信息网等媒介,提供市场主体信息及信用信息查询,为投资者化解投资风险、进行安全交易提供服务。

    (二十)积极利用市场主体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的公共服务职能,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分析利用工作,建立登记监管数据综合利用机制,及时收集各类市场主体动态信息,重点把涉及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企业登记信息作为分析内容,客观反映国家及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为政府与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数据分析报告。

    (二十一)积极发挥协会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及其他专业性协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积极与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机构联系,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举办帮扶就业招聘会,加强对各类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创新机制,提高服务效能

    (二十二)推进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实行服务承诺、首办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及简易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十三)推进企业网上登记和年检工作。积极开展企业名称远程核准,试行网上企业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对未授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市级工商局,实行市级工商局受理,省工商局网上远程核准登记,以提高工作效能。

    (二十四)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按照“工商首办、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的原则,试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减少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创业成本。

    五、和谐监管,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五)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预警制管理。除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非法传销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外,对创业者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警告,限期改正。除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以及处理举报案件外,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可免予处罚;对新设立企业首次逾期未办理年检的,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企业来办理年检的,可免予处罚。

    (二十六)坚持高效服务,搞好年检验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施年检验照“审核合一”,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予以通过;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商品交易市场内的集中经营户以及下属企业比较集中的单位,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集中办理年检验照;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减免年检费用予以支持。

    (二十七)坚持严格执法,取缔无照经营。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健全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查无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职能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落实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工作机制。

    本版文章转自《山西日报》

责编:陈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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