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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2013年报:行业整体向好

    本月各大上市保险公司公布完毕2013年业绩。从业绩表现来看,经历了2012年利润普遍下滑甚至“负增长”的调整期后,保险业迎来了期盼已久的“暖春”。不过,满期给付与退保率的“双高”表现,意味着保险业仍面临不小压力,转型、调整还将继续。[详细]

记者观察

利润率提升

  自保险投资系列新政推出以来,保险公司股权资产占比下降,而以信托计划、直投股权、债权计划为主的高收益率的其他类投资资产的比例不断提升,推动保险公司净投资收益率稳步提升。

  2013年,由于投资收益提升和计提资产减值减少,导致各家险企净利润均出现大幅增长,其中,中国人寿实现净利润247.65亿元,增速最高,为123.9%;中国太保92.61亿元,82.4%;新华保险44.22亿元,50.8%;中国平安281.54亿元,40.4%。

  2013年,由于可供出售债券浮亏的增长,导致险企净资产增速出现分化,其中,中国平安实现净资产1827.09亿元,增速远超同业,为14.5%;新华保险393.12亿元,9.6%;中国太保989.68亿元,2.9%;中国人寿2203.31亿元,-0.3%。

总投资收益率显著改善

  2013年报显示,四大上市险企净投资收益率显著提升,简单平均4.8%。受益于投资收益提升和计提资产减值减少,总投资收益率为近年来高位,国寿、平安、太保和新华分别为4.9%、5.1%、5.0%和4.8%,简单平均为4.9%。

  相比总投资收益率的大幅提高,一向重视股息利息的上市险企净投资收益率则显示稳中有升的态势。其中,中国平安最高,为5.1%,同比提升0.4个百分点;中国太保5.0%,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新华保险4.6%,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中国人寿4.5%,同比提升0.1个百分点。

  相对于净投资收益率的平稳,上市险企总投资收益率的大幅上升来源于买卖差价的大幅提升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数的大幅降低。以中国太保为例,年报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太保的证券买卖收益为12.31亿元,而2012年这一数字是亏损42.44亿元;而计提投资资产减值准备的数字则从2012年的44.13亿元下降为13.21亿元,这些无疑为净利润的表现“添砖加瓦”。

偿付能力达标

  2013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上保持充足稳定态势。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全年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达标公司资产占比和市场份额占比均保持在99.7%以上,且绝大多数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2013年末,寿险公司中,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仅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全部达标,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93%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

  另外,2013年末,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评价,按照公司风险状况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公司有36家,B类公司有87家,A、B类公司数量合计占比为96%,C类公司有1家,D类公司有4家,均为中小型寿险公司。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股东分红等措施,直至由保监会接管: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如其存在重大风险,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年报显示,中国人寿2013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6%,2012年为236%:中国平安2013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4.4%,较2012年的185.6%下降11.2个百分点:中国太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83%,较2012年的312%下降了29个百分点:新华保险2013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达169.66%,较2012年的192.56%下降了22.9个百分点。人保集团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8%,较2012年下降4个百分点。太平人寿和太平财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66%,相比上一个会计年度微增。

2013年保险业风险状况稳中趋好

  日前,保监会公布了2013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和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保险公司风险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2013年保险业风险状况稳中趋好。

  2013年末,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评价,按照公司风险状况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公司36家,B类公司87家,A、B类公司数量合计占比为96%;C类公司1家,D类公司4家。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将继续加强风险监控,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一是完成偿二代所有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上半年完成产险公司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下半年完成寿险公司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提高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密切监测行业偿付能力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及C、D类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及时性。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健全资本分级制度,丰富资本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行业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详细]

媒眼

互联网保险“婆婆”驾到 谁的利好?


    4月1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按照惯例,这应该是正式发文前最后一次征求意见,因为此前已经在行业内部征求过意见。而有望近期出台的首份互联网保险规范文件,也将是“一行三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首次建章立制。

  当兼具机遇与缺陷的互联网保险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监管层的正式介入可谓关键。“整体明显松绑,可视为大利好。”有业内人士如此乐观地评价。但在一位小保险公司电子商务部负责人王东(化名)看来,就目前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受益的主要会是大保险公司,小保险公司则可能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华夏时报

退出机制或将落地 不同保险公司可并购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险企的收购合并资金来源做出了具体限制,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所以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明确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事实上,上述规定为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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