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垄断程度看,美国的盐行业发展成为了典型的寡头经济垄断模式。六大盐业公司瓜分了全美的盐业市场,垄断了全美国的盐业产销。
日本取消盐业专卖制度以后,盐业实行全面自由化经营,但其仍然保留着行政垄断的机构和手段,目前其盐业管理模式是在行政垄断之外还有寡头垄断,若干盐业公司在市场中自由竞争。
从产业组织看,美国已形成了六大产销一体化的盐业公司,企业组织化程度很高,集团内部产销也减少了交易成本,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
日本盐业公司组织化程度低于美国,但高于我国。产销之间自律性强,利益分配基于市场,矛盾较小。
从盐业企业的规模和生产效率看,美国盐业行业高度集中,规模效应显著,目前美国前三大盐业企业的产量占全国总产盐量的90%左右,规模经济使得同类盐产品的制造成本较低。
日本盐业的产业集中度也很高,日本最大的海盐生产企业是日本海水公司,其盐产量占日本盐产量的50%。日本盐业企业的规模也较大,劳动生产率较高,盐的生产成本也较低。
从市场监管角度看,美国和日本法制健全、市场化程度高、盐业企业自律性高,加上国民自我保护意识强,因此美国和日本没发生以工业盐、劣质盐等充做食盐买卖的行为,他们的盐业市场不存在缉私打假的情况。
我国的盐业专营制度在消除碘缺乏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目前盐业专营制度由于行政垄断,导致产销分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大背景下,盐业专营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严重制约了盐业的发展和竞争实力的增强。
“十二五”规划中提到了铁路和盐业的体制改革,随着铁路系统政企和政资的分离,按照“十二五”规划,盐业体制改革必须解决。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点之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其方案中提到的纯公益类企业也包括粮盐国企,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原中盐集团董事长、现任中国盐业协会理事长董志华表示,食盐出厂价近年来没有什么变化,但从工厂到市场终端价格提高了近十倍,批发销售环节的盐业公司享有巨大的利润。
同时由于专营体制下竞争的缺失,使得制盐企业工艺落后、产品类型少,远没有发达国家丰富,满足不了不同区域的消费者的需求。另一方面,截止2011年底,中国碘盐覆盖率已经达到98.7%,连续8年保持在95%以上,基本消除了碘缺乏病,加之加碘盐成本增加仅为20-30元/吨,并不影响制盐企业的利润。
西南证券分析师商艾华预计,如果借鉴国际先进的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经验,未来将首先实现政企分开,放开各个环节的管制,取消对盐产品销售的行政许可及运输许可,让市场来调节食盐价格。由于我国盐产能过剩,在生产方面可以加强控制,通过一系列兼并重组,组建几个规模化的,跨区域、跨所有制的产销一体化的大型盐业集团,形成政府监管下的寡头垄断竞争机制。商艾华认为,我国盐业在生产、批发、运输和销售四个方面是未来改革方向。
从当前我国盐行业现状和美国、日本盐业管理模式的发展来看,完全的市场化运作是盐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申银万国分析师周小波认为,盐业专营体制面临改革,专营体制被取消是以后的发展趋势,盐业市场面临放开。
事实上,盐业政策近年来也出现了初步放开的迹象。
2011年11月,中国盐业协会发布了《盐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其中将“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建立新型食盐管理体系”列为“十二五”期间盐行业重点任务之一,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加快食盐批发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人员配置,树立竞争意识、市场意识,提高市场竞争力,完善食盐市场监管体系,开展食盐专营体制下市场化运作,促进食盐管理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2013年12月,国务院第645号令发布,将1996年起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如第五条第二款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2014年1月,工信部发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明确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项目审批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2014年4月21日,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商艾华的解读是“表明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可能也将下发至省级政府。”
周小波表示,目前我国盐业专营体制变革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人民的收入不断提高,可以应对食用盐在非常时期的价格波动,是食盐专营体制变革的一个重要基础条件。另外人们的科学用盐意识也不断增强,对碘、锌等微量元素缺乏病有了较深入的认识和了解,科学用盐意识的加强,也为盐业专营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4月21日,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签署国家发改委10号令,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目前,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权已经下放地方政府。
发改委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目前,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已经由中央政府下放地方政府,原来规范中央部门审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这一办法已无存在必要。
据介绍,食盐生产管理曾由发改委负责,后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此后,工信部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权下放地方政府。中国盐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发改委废止相关文件,是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但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向社会资本放开。[详细]
运营8年之久的管理办法走向终结,一度被舆论视为食盐专营废除的信号而欢呼雀跃。不过,我国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发布,为行政法规。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这一“下位法”并未触及食盐专营的法律基石。在工信部已将其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权相继下放省级管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的背景下,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只是对事实的补充,并没有太大的改革意义。
尽管属于误读,但这起事件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公众对于废除食盐专营的期待。食盐专营制度确立于1996年,初衷是为了确保食盐安全和战略储备,以及普及推广碘盐,消除碘缺乏病,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食盐专营带来的垄断弊病日益凸显。
首当其冲的是,过度暴利推高百姓吃盐成本。在整个食盐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盐业公司占据主导地位,分取较多利润。通过专营的食盐,从车间到了市场终端,价格提高了近十倍。为了最大限度攫取暴利,盐业公司普遍对边远地区提供食盐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越是边远落后地区盐价越高。由于正规食盐的价格很高,很多人为图便宜买劣质盐,助长了不合格产品,甚至一些不良商家以成本低廉的工业盐替代食盐,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其次,专营垄断很容易滋生腐败。各地盐务局和盐业公司实际上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专营权和监管权合二为一,留下了极大的权力寻租空间。近年来,盐业公司索要回扣、红包、变相收费、拖欠盐款等问题时有发生,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先后发生多起盐业腐败窝案。
此外,食盐专营也影响了行业自身发展。由于盐企受制于盐业公司,出厂价被刻意压低,长期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的境地,没有能力也缺乏动力去改进生产工艺,致使中国食盐工艺落后于发达国家二三十年。相比国外多样化的食盐品种,国内食盐大都是按照行政化命令统一规格的碘盐,没有做到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以至于一些地方出现“高碘甲状腺”,走向专营初衷的反面。
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社会对于废除食盐专营有着诸多想法,但其根源却不在这里。换句话说,专营只是替人受过,而这个“人”就是暴利,废除专营的呼声实则是对结束暴利的诉求。
恐怕很少有人知道,盐如其名,这里面的水咸得很。据媒体报道,目前,市场上食用盐的零售价普遍在2600元/吨,批发价为2200元/吨,大型食品厂可以从省盐业公司以600至700元/吨的价格批发到食用盐,而小型食品厂则必须在当地盐业公司拿货,拿货价近1000元/吨。可以看出,通过专营的食盐,从车间到了市场终端,价格提高了数倍。以至于2010年10月,国内28家盐业生产企业联合上书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表达对食盐专卖制度的不满,传递改变不合理利润分成的诉求。
对于食盐专营的意义,有关方面可能会讲出100条理由。或许如是,但人们更关心的是,这些理由能够用在食盐暴利上面吗?食盐专营制度始于26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如果说历史上专营更多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的话,那么现在专营则在其中叠加了安全意义。199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一条就明确,“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安全很重要,但安全不能以高价为前提,不能以加大民众负担为代价。这应该是一条必须坚守的底线。
而现在,在食盐专营制度下,不仅出现了暴利,而且也变相影响了食盐安全。
是否废除专营并不重要,结束暴利才重要。食盐专营的名字不该叫暴利,如果不能解决暴利的问题,那也就只能废除专营,通过市场来调节价格。如果能够解决暴利的问题,那么是否废除专营,就显得不是那么重要,最起码不是那么迫切。这才是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