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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周末,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而忧的则是暂停了14个月的IPO终于要重启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证监会宣布明年1月底陆续上市50家企业。[详细]
上世纪90年代我国IPO采用行政审批制。第一次重启:1994年7月20日粤宏远A发行后,新股暂停发行约5个月,直至1994年12月8日,中炬高新发行。
第二次重启:1995年6月10日。此次IPO重启由创业环保拉开帷幕。
第三次重启:1996年1月4日。在黔轮胎IPO后,新股发行才密集进行。
2000年以后直到2006年,IPO采用核准制。第四次重启:2001年11月3日。华联综超率先发行。
第五次重启:2005年1月24日。自双鹭药业发行之后,新股发行再度暂停,直至华电国际的发行宣告IPO重新启动。
2006年开始,IPO制度变成了询价制,自此新股IPO主板实现市场化。第六次重启:2006年6月5日,此次重启以新老划断全流通第一股中工国际招股为标志。
2009年之后IPO规定逐步在探索中完善。询价制阶段2009年6月的第一次改革完善了询价和申购报价约束机制,消除了一二级市场的巨大价差,减少了大量资金云集在一级市场追逐无风险暴利,限制了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网上认购规模和机构投资者在网下、网上认购的特惠地位,提高了认购的公平性和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改革之后的第七次重启:2009年6月30日,桂林三金为此次IPO重启第一股。
但定价市场化之后出现了一些股票高价格、高市盈率发行,由此导致了超募资金及新股上市破发的问题。随后2010年8月的第二次改革扩大了询价对象,完善中止发行和回拨机制,但从效果看,依然存在新股高价发行、高市盈率和超高募资金的“三高”现象。
前两个阶段的改革是将完善询价和申购报价的约束机制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而2012年4月的第三次改革与前两次相比,在涉及面和力度上更加深入。
2013年6月的第四次改革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提出了券商自主配售权,拉开了资本市场改革的序幕。
但遗憾的是,此次改革没有涉及审核机制改革,因而被市场批评为“没有触及灵魂”。特别是监管层对万福生科造假案的严惩,已经清楚表明了发审委并不具备替市场把关的能力。
而此次新公布的“意见”正式稿,最大亮点在于“审核标准透明化”和“审核进度同步公开”。虽然没有改变当前的核准制,但这项微调却是向注册制过度的必要条件。
“此次改革明确提出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和中间机构造假的处罚等措施,对股市是利好消息。”对于证监会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到暂停一年多的IPO预计将于明年1月份重新启动,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国金融智库首席金融学家宏皓评价道,与延续了多年的审核制不同,注册制意味着证券监管机构不再为新股发行把关,股票的良莠优劣将交由市场自己来判断,从长期看有利于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被赋予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资金流动为经济发展配置资本要素,其中融资是关键功能之一”。宏皓说,新股发行亦是股票市场上市公司结构改善的重要渠道,有利于上市公司结构朝着符合社会发展的产业结构方向前进。长期暂停新股发行,既不利于上市公司结构的改善,也弱化了市场基本的融资功能。无论从哪方面来看,IPO暂停都不利于中国企业的发展。
“对上市公司造假,证监会将给予冻结资金的处罚,对于包装造假上市公司的中间机构一经发现后,12个月内将不能再推荐公司上市。”宏皓说,这从法律上对造假者形成一种威慑,加大上市公司造假的法律成本。此外,针对新股发行“三高”、“圈钱”问题,宏皓分析说,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将不再执行“25%规则”。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
而在规范新股发行过程中的机构行为时,《意见》表示,主承销商可以将网下发行的股票按事先公布原则配售给自己的客户。主承销商为发展长期客户,需要合理定价平衡买方利益。这有利于防止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共谋定高价。另外,《意见》也加大了对业绩“变脸”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确认业绩“变脸”,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意见》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机构造假还应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在处罚还应更严厉一些,有秋后算账的追溯机制,使上市公司和中间机构形成自律。”宏皓说,这次改革是新股发行制度上的一个保障。
由于之前几次IPO重启时,都还没有创业板,因此此次可能会与之前有点不同,宏皓认为,IPO重启将对估值偏高的创业板造成巨大的冲击。对创业板的泡沫形成挤压,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应开始转变,要抛弃过去那种已严重炒作的题材和概念股,是开始发掘价值低估或成长性较强的股票了。
证监会数据显示,目前仍有700多家企业在排队苦等IPO开闸,“已过会但尚未发行”的企业共有83家,计划募集资金总额已经达到600亿元。融资和投资最大的区别是在于IPO价格的高低。如果发行价格是合理的话,实际上就具备了投资的特性,那么市场必然会给予关注。未来的发行制度是注册制,而非目前的审核制,这就会使得上市项目和资金的关系发生逆转,发行价格也将趋向于合理,那么新版IPO对于股市就是正面的。
著名财经评论员苏培科表示,向注册制过渡是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对于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下一步仍需要完善交易所等相关环节来推动注册制。此外,意见中关于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信息披露以及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措施都将有利于股市长期健康发展。
改革是资本市场的最大制度红利,以《意见》为集中代表,此次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在新股发行改革历史中,是史无前例的,说明改革者看清了新股发行改革所基于的‘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基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的定位和边界,尊重自己、尊重市场;凸显了市场化、法制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改革基调,尊重国情、尊重规律。相信《意见》长期利好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有助于打造‘投资友好型’的资本市场,进而在充分发挥功能的基础上,有助于打造‘实体服务型’的资本市场。
要点:
与今年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较大,向注册制前进了一大步。
主要亮点包括:
大力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重点体现在发行节奏市场化和审核理念市场化。
采取多重措施促进合理定价,防止发行价虚高。
强化中介机构职责,以配合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详细]
这次新股发行改革,市场化的创新成分最多,走向注册制的力度最大。在革除证券市场积弊及保护投资者方面,是历次新股发行改革当中最有诚意和专业水平的。改革意见从多方面切实加强了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发行定价者的硬约束;并根据上市后新股表现设定了具体的责任条款;同时对过量融资实行了惩戒措施。以往源自发行市场的种种乱象将被阻止;各市场参与主体责权利严重失衡的状况也将有所改观;困扰中国股市的“三高”和“圈钱”问题终可缓解。本次改革措施有利于资本市场回归三公原则,为IPO最终全面过度到注册制做了精细的技术准备,有效消除了困扰股市投资者多年的种种疑虑,对证券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构成重大利好。[详细]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表示,IPO重启已经在市场的预期之内,预计对大盘的影响不大,排队上市的企业中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较多,对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冲击应该更大。由于IPO暂停已经一年有余,开闸后可能会吸引大量资金打新股。如果新股实行批量发行,可能会抑制首日爆炒。新股发行由审批制逐渐转向注册制,可能会增加股票供给,降低发行价,增加退市数量,对A股影响深远。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本次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重要进步,长期以来一级市场向二级输入泡沫的顽疾将得到改观,在过渡期内用审核速度来控制发行速度也减轻了市场压力,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将渐渐均衡,伴随着估值调整到位、宏观经济企稳、政策红利持续释放、股市政策驱动等因素,中国股市首次真实牛市起步了。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分析师、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表示,虽然明年1月份将有50家企业完成程序,但并不一定代表这50家企业都会集中在1月份上市,对市场不会构成太大影响。
我们认为本次改革将有效抑制“三高”和“炒新”问题。我们注意到本次改革增加了更多的市场化手段,通过平衡供需、强化约束、加强监管等措施和手段来防范“三高”发行的情况。在平衡供需方面,更多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新股发行的快慢和多少都将由市场来决定。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也可增加上市首日的供应量,通过老股东的行为也利于投资者侧面了解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改革明确了审核所需时间,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机,不再对发行节奏进行调控,对主承销商的自主配售权也予以落实。这些措施非常有利于明确市场预期,对于发行节奏的调节将交由市场来自主完成,在市场好的时候,IPO供应量会自然增加;市场不好的时候,发行节奏自然会降下来;赋予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可以形成一个稳定的询价机构客户群体,兼顾发行人和机构客户双方的利益,最终使新股发行价格回归合理的水平。这一次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将使新股发行体制在市场化方向、审核体制向注册制方向迈出坚实的一步。
《意见》充分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和宗旨。《意见》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这些改革措施是全面构筑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