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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间资本“打一口井”

民营经济嗷嗷待哺,但民营资本却没有出路,与其暗流涌动不如为它打一口井。

    从2007年开始,受到国际金融海啸的影响,浙江发生了多次民间融资携款跑路的事件;备受争议的“吴英案”,更是将各界对民间融资的讨论和争议聚集到了一个焦点。处在法律灰色空间的民间资本正在地下暗流涌动。但另一方面,企业家们在不断喊“渴”。民间资本在使用过程中为何困难重重?应该如何合法合理利用民间资本?

民营资本最新进展民营资本最新进展

银监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温家宝总理5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等领域,营造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环境。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当天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银监会将进一步细化政策,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更好地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

    银监会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含境内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其他社会公众股)占比分别为42%和5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已达92%。

两会议案提案聚焦民间借贷两会议案提案聚焦民间借贷

张德江论“治水”

张德江论“治水”

    张德江这样总结矛盾现状,“一方面实体民营经济嗷嗷待哺,另一方面民营资本没有出路。”干涸的实体经济竭力寻找水源,而奔涌的“水流”也在寻找自己的出口。“民间资本是水,实体经济是田。与其让水在地下暗流涌动,倒不如打一口井,给双方一个皆大欢喜的出口。”

体外循环不如立法收编

    央行虽然早在2008年就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但历经4次修改依然未能通过,民间借贷依旧无序运转,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如何合理疏导民间资本如何合理疏导民间资本

社科院报告呼吁民间集资阳光化

    民间金融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吸收股份投资、民间借款和吸收存款。第三种模式中,只有涉及借款人将借来的钱转贷出去的行为,才构成“存款”。应当把诚实的民间集资和有欺诈行为的集资分开。是诈骗,需要受到惩罚;不是诈骗,交易就受到法律保护,民间集资总体上属于合同法和民法规范的范畴。

    更深层次的原因来自金融服务的不足,如果企业可以低门槛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并进行场外交易,企业也没有必要去从事“民间集资”。但是如果企业扩张太快,当宏观经济形势趋紧时,资金链会紧张,企业会承诺更高的利率或者回报率去吸收资金,还可能要通过借新还旧来维持。


    因此,必须寻找到一些有效的途径,帮助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一种方法是与地方银行合作成立一个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平台,由平台登记交易,代扣交易方面的一些税收,将交易合法化。或者,政府可以联合地方龙头企业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平台,以较低税率进行征税,切忌高税负。

    同时,债务人个人信用破产制度有待建设,既是对债务人在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又是对债务人财务权利的限制,也使得债权人更加周全地评估债务人的信用水平。

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前提 是充分放开金融市场

    民间借贷合法化是中国金融资源交易市场化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目前存在中国金融资源的市场交易不充分、金融制度立法有重大缺失两个重要问题。

    在目前民间借贷尚未立法监管的情况下,必须充分放开金融市场,让所有资本都可以进入同等准入条件下的金融市场,而这个市场之多元不仅要大而强的全球领先的银行,还要小就是好的社区银行,并且给所有金融机构充分的市场竞争权利,他们可以只做细分市场的服务,从小到小;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成为综合实力很强的金融集团,而从小到大。

    民间借贷,一方面是大量资金找不到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又有大量的资金需求,这两方面的内容互相补充,应该互通有无。如果金融体制不改革,会导致大量的资金在金融体系外循环,因此应该放开纳入正规的监管。应寻找到一些有效的途径,帮助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

视频报道

国务院: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金融等领域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详细]

民间借贷发展历程

1984年9月

    浙江省温州市某医院职工方培林,停薪留职开办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

1986年初

    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方兴钱庄自行停业,营业执照也被收回。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5年后

    较为公开的担保公司大量出现,大部分也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大多以个人名义拆借资金。

2008年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9年6月

    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2011年

    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

独家评论

郭田勇:民间借贷风险可控

郭田勇:民间借贷风险可控

    民间借贷补足作用不可或缺,但须重视风险管控。未来应当采取各种方式,让现有金融机构的触角进一步下深,同时增设一些小型金融机构。

涂永红:通过正常渠道进入金融业

涂永红:通过正常渠道进入金融业

    可以通过设立民间金融机构,设立共同基金、置业基金、产业基金等方式,将民间资本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规范和引导庞大的民间资金进入到金融业。

黄少良:放宽民间借贷

黄少良:放宽民间借贷

    在要求银行支持的同时,政府应当尽快放开民间机构来进行借贷,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成立一些融资担保公司,大力支持和发展民间信贷机构、民间银行和担保公司,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李立新:让民间借贷“阳光化”

李立新:让民间借贷“阳光化”

    应该通过放开金融市场、降低准入门槛、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金融创新,在资金供需双方之间搭建起一座畅通、高效的桥梁,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身份。

刘明康:民间借贷一定要立法

刘明康:民间借贷一定要立法

    民间借贷立法监督,要防止借贷背后的恶性催贷和收贷的问题。刘明康指出,“很多国家的民间借贷需要登记注册和跟踪,民间借贷并非可以随便借。”

周德文:合法化可防止富人移民潮

周德文:合法化可防止富人移民潮

    “为什么要推动民间借贷立法?”周德文坦言,是为中国经济转型找出路,防止中国出现富人投资移民潮。疏导民间资本之水,分开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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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耀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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